问题 | 山东省房屋和宅基地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
分类 | 征地拆迁-房屋拆迁 |
解答 |
一、山东省房屋和宅基地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1、山东地区房屋被拆迁、宅基地被征收,被拆迁方可能会获得几十万元的补偿金。 《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补偿内容应当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临时安置补偿; (四)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被征收房屋价值中包括房屋装饰装修价值以及附属于该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值。 2、有些被拆迁方不能获得补偿。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布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规定限制事项书面通知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二、房屋征收补偿方案需要包含的内容有哪些? 1、房屋征收补偿方案需要包含的内容有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等,此外还需要包括以下内容: (1)房屋征收范围、征收依据、征收目的、签约期限等; (2)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况; (3)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和评估办法; (4)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单套建筑面积、套数,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认定; (5)过渡方式和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标准; (6)补助和奖励等。 2、房屋征收事项符合法定条件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发布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拆迁房屋基准价怎么定? 1、拆迁房屋基准价的确定方式为,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房屋基准价即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基准价,是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会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年度或半年度同类地段、同类用途新建房屋市场交易的平均单价确定,报人民政府批准并对外公布的房屋基准价格。 2、非居住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应当根据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确定,不适用最低补偿单价标准和价格补贴。 (1)拆除未出租非居住房屋,对所有人的补偿款为:货币补偿金额,等于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价。 (2)拆除公有出租非居住房屋,对所有人的补偿款为:货币补偿金额,等于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价乘以20%; 对承租人的补偿款为:货币补偿金额,等于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价乘以80%。 (3)拆除房管部门代管的非居住房屋,对所有人的补偿款为:同(2);同上。 (4)拆除房管部门代理经租的宗教团体所有非居住房屋,对所有人的补偿款为:同(3); 对承租人的补偿款为:货币补偿金额,等于市场评估价。 宅基地可能会被征收,自己修建的自建房、或者是购买的商品房也有可能会被拆迁。通常情形下,不管征收的土地,还是访问股,被征收方都可以获得一定数额的补偿金。对山东省房屋和宅基地拆迁补偿标准存在其他相关疑问的,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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