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醉驾是否属于故意犯罪? |
分类 | 交通事故-醉驾 |
解答 |
一、醉驾是否属于故意犯罪? 1、醉驾不一定属于故意犯罪,若醉驾的行为被认定为犯了危险驾驶罪,那么就属于故意犯罪。 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危害到公共安全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状态的发生。 2、醉酒驾驶的行为 醉酒分为生理性醉酒和病理性醉酒,病理性醉酒属于精神病,而生理性醉酒则不属于精神病。在病理性醉酒的情形中,要看行为人是否明知自己有病理性醉酒的生理特点。如果明知而故意饮酒是自己陷于病理性醉酒的状态后驾驶机动车,根据“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其仍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不知道自己有病理性醉酒的生理特点,而饮酒后使自己陷于病理性醉酒的状态后又驾驶机动车行驶,根据“主客观一致”的原则,刑罚不应对此种行为人意志无法控制的行为加以处罚。 二、驾驶员被发现醉酒怎么处罚? 1、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酒驾处罚后重新领证的方式 (1)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 (2)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学习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3)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两次以上达到12分或者累积记分达到24分以上的,车辆管理所还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接受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的,按照本人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最高准驾车型考试。 根据现行法的规定,醉酒驾驶是一种犯罪行为,醉酒驾驶者的驾驶证会被吊销,且驾驶员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醉酒驾驶者的驾驶证一旦被吊销,最少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情节严重的,可能终身都不得再获得驾驶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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