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中法院执行不给抚养费与征信有关系吗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一、民法典中法院执行不给抚养费与征信有关系吗 民法典对法院执行不给抚养费与征信有关系没有规定。而在实践中,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抚养费的,如果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的,就会影响被执行人的征信。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的抚养义务和子女的赡养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第二条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 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民法典对法院执行不给抚养费与征信有关系没有规定。 而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因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书,法院强制执行抚养费的,一般会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影响其征信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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