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涉嫌犯强制猥亵罪怎样判?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处罚辩护 |
解答 |
一、涉嫌犯强制猥亵罪怎样判? 1、涉嫌犯强制猥亵罪,可能会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2、强制猥亵罪的立案标准: 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强制猥亵他人、侮辱妇女的行为,原则上就构成犯罪,应当立案侦查。 二、强奸罪和猥亵罪有什么区别? 强奸罪和猥亵罪的区别包括犯罪主体不同、目的不同、行为方式不同、以及侵害的客体不同等。 1、犯罪主体不同 强奸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只有年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方可构成其罪;而后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不论男女均可构成其罪。年满14 周岁不满16周岁的自然人虽然能构成强奸罪,但不能构成猥亵罪。 2、有无奸淫的目的不同 (1)这是两者区别的关键所在。强奸罪必须具有奸淫的目的,即其行为的意图是与之发生性关系,并在此目的的支配下实施了有关行为。未实行性交的行为有的是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构成未遂;有的则因为同情受害人而自动放弃奸淫行为,从而成立中止; (2)猥亵罪则无奸淫的目的,其是通过除性交以外的有关下流、淫秽的行为以兴奋、满足自己的畸形变态的欲望,或者通过侮辱妇女来寻找刺激,填补精神空虚。即使没有意志以外的原因阻碍,其也不会也不想与被猥亵者发生性关系。 3、行为方式不同。 强奸罪的行为方式表现为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性交,或者奸淫幼女的行为。其本质在于与受害人发生性关系; 猥亵罪的行为则表现为强制猥亵,是指男女之间除性以外实施的所有淫秽、下流的行为。 4、所侵害的客体不同。 强奸罪所侵害的客体为妇女的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和未满14周岁幼女的身心健康;猥亵罪所侵害的客体则为妇女的人格尊严。 行为人首先出于猥亵妇女的故意后来又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或者在对妇女强奸后又实施了一些猥亵行为的,属吸收犯,轻行为猥亵行为为重行为强奸行为所吸收,应当以强奸罪依法定罪处罚。 5、刑罚也不同 强奸罪最高判处死刑,猥亵罪最高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强制猥亵罪与一般猥亵、侮辱妇女行为的区别是什么? 1、强制猥亵罪与一般猥亵、侮辱妇女行为的区别为是否使用了强制性的猥亵行为。 要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行为与非强制性猥亵、侮辱妇女行为区分开来,《刑法》只惩罚以强制方法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对于非强制性的猥亵、侮辱妇女行为不能视作犯罪。其次,并非任何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都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本条对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构成虽然未规定“情节严重”之要件,但不能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强制猥亵、侮辱妇女行为亦视作为犯罪。 2、利用妇女无法抗拒的状态进行猥亵行为的定性 强制猥亵妇女一般都是利用暴力手段使妇女不能抗拒,或者对妇女采取胁迫,即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抗拒的手段来实施的。那么,利用妇女患重病、醉酒、熟睡、昏迷等状态而实施的猥亵行为,能否认定为强制猥亵妇女罪呢?我们认为,这种猥亵妇女行为在本质上是违背妇女意志的,其猥亵手段可视为“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手段”,因此,应认定为强制猥亵妇女罪。 任何公民都不得实施猥亵他人的行为,否则是有可能会被认定为犯了强制猥亵罪的。公民被猥亵之后,可以及时的到当地的公安机关报案。若是对涉嫌犯强制猥亵罪怎样判还存在其他的疑问,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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