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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十级伤残鉴定标准是怎样的
分类 损害赔偿-人身侵权
解答

一、十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

1、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3、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划分依据包括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

4、具体情形符合中度毁容标准其中一项。

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规定,十级伤残鉴定标准如下:

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2)颅脑损伤后遗脑软化灶形成,伴有神经系统症状或者体征

3)一侧部分面瘫

4)嗅觉功能完全丧失

5)尿崩症(轻度)

6)四肢重要神经损伤,遗留相应肌群肌力4级以下

7)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8)开颅术后。

2、头面部损伤

1)面颅骨部分缺损或者畸形,影响面容

2)头皮瘢痕形成或者无毛发,面积达40.0cm2

3)面部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0.2cm),累计长度达6.0cm,其中至少3.0cm位于面部中心区

4)面部条状瘢痕形成,累计长度达0cm

5)面部块状瘢痕形成,单块面积达3.0cm2,或者多块累计面积达0cm2

6)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异常,累计面积达0cm2

7)一侧眼睑下垂,遮盖部分瞳孔一侧眼睑轻度畸形一侧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运动

8)一眼泪器损伤后遗溢泪

9)一眼眶骨折后遗眼球内陷2mm以上

10)复视或者斜视

11)一眼角膜斑翳或者血管翳,累及瞳孔区一眼角膜移植术后

12)一眼外伤性青光眼,经手术治疗一眼外伤性低眼压

13)一眼外伤后无虹膜

14)一眼外伤性白内障一眼无晶体或者人工晶体植入术后

15)一眼中度视力损害

16)双眼视力小于或等于0.5

17)一眼视野中度缺损,视野有效值小于或等于48%(直径小于或等于60度)

18)一耳听力障碍大于或等于61dBHL

19)双耳听力障碍大于或等于41dBHL

20)一侧前庭平衡功能丧失,伴听力减退

21)耳廓缺损或者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的30%

22)鼻尖或者鼻翼部分缺损深达软骨

23)唇外翻或者小口畸形

24)唇缺损或者畸形,致露齿

25)舌部分缺损

26)牙齿缺失或者折断7枚以上牙槽骨部分缺损,合并牙齿缺失或者折断4枚以上

27)张口受限一度

28)咽或者咽后区损伤影响吞咽功能。

3、颈部及胸部损伤

1)颏颈粘连畸形松解术后

2)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累计面积达20cm2

3)一侧喉返神经损伤,影响功能

4)器质性声音嘶哑

5)食管修补术后

6)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者畸形

7)肋骨骨折6根以上,或者肋骨部分缺失2根以上肋骨骨折4根以上并后遗2处畸形愈合

8)肺修补术后

9)呼吸困难(轻度)。

4、腹部损伤

1)腹壁疝,难以手术修补

2)肝、脾或者胰腺修补术后

3)胃、肠或者胆道修补术后

4)膈肌修补术后。

5、盆部及会阴部损伤

1)肾、输尿管或者膀胱修补术后

2)子宫或者卵巢修补术后

3)外阴或者阴道修补术后

4)睾丸破裂修补术后

5)一侧输精管破裂修复术后

6)尿道修补术后

7)会阴部瘢痕挛缩,肛管狭窄

8)阴茎头部分缺失。

6、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1)枢椎齿状突骨折,影响功能

2)一椎体压缩性骨折(压缩程度达1/3)或者粉碎性骨折一椎体骨折经手术治疗后

3)四处以上横突、棘突或者椎弓根骨折,影响功能

4)骨盆两处以上骨折或者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

5)一侧髌骨切除

6)一侧膝关节交叉韧带、半月板伴侧副韧带撕裂伤经手术治疗后,影响功能

7)青少年四肢长骨骨折累及骨骺

8)一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75%以上

9)双上肢长度相差4.0cm以上

10)双下肢长度相差2.0cm以上

11)四肢任一大关节(踝关节除外)功能丧失25%以上

12)一踝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

13)下肢任一大关节骨折后遗创伤性关节炎

14)肢体重要血管循环障碍,影响功能

15)一手小指完全缺失并第5掌骨部分缺损

16)一足拇趾功能丧失75%以上一足5趾功能丧失均达50%双足拇趾功能丧失均达50%双足除拇趾外任何4趾功能均完全丧失

17)一足跟骨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

18)一足足弓结构部分破坏

19)手或者足功能丧失分值大于或等于10分。

7、体表及其他损伤

1)手部皮肤瘢痕形成或者植皮术后,范围达一手掌面积50%

2)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

3)皮肤创面长期不愈超过1年,范围达体表面积1%。

总之,十级伤残鉴定标准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进行人身损害伤残鉴定的,必须要委托专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残鉴定的时间是在治疗终结,应有出院诊断证明。应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公安部门推荐鉴定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相关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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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5 15:30: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