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强制执行的特征有哪些? |
分类 | 诉讼仲裁-判决执行 |
解答 |
1、行政强制执行以行政相对方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为前提。 只有行政相对方负有法定义务又拒不履行,行政机关为了保证行政管理活动正常进行,才能采取一定的强制手段强迫相对方履行义务。行政法上的义务既有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的义务,也有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决定中所规定的义务,还有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裁定中确定的由行政相对方履行的义务。 2、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实施。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有两类:一由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对行政相对方直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是由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由人民法院执行。 3、行政强制执行的对象范围广泛。既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为,还可以是人。 4、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 综上所述,行政机关对被处罚人采取强制执行,在采取措施之前,当事人对执行有异议的可以去申请复议,这是救济的手段,如果对复议结果依然不服,还可以提请行政诉讼。虽然是强制执行,但是被执行人也有争取合法权益的权利。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行政强制执行的特征有哪些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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