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情况下对需要收监执行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处罚辩护 |
解答 |
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执行机关的收监执行建议书后十五日内,作出收监执行的决定: (一)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执行机关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拒不改正的; (六)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 (七)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 (八)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收监执行决定书,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监外执行首先是需要提出一定的申请,然后由有关机关对此作出一定的决定,基本上都是在15个工作日的时间之内作出决定的,这属于非常明确的一种规定,而且如果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的话,那么是可以立即采取收监的决定的,但也需要人民法院作出决定。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哪些情况下对需要收监执行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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