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擅自发行企业债券罪的犯罪构成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1、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证券发行管理秩序及其社会公众、法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凡不具备公司资格者无权发行股票和公司、企业债券;其次,即便是公司、企业要发行股票、债券,也须经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基于此,凡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者,其行为显然侵犯了我国证券管理秩序和认购人(包括法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情节严重者构成本罪。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股票和公司、企业债券。所谓股票,指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所谓债券,指公司或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本罪的直接危害对象是证券的认购人,包括法人、非法人单位和自然人;间接危害对象包括在市场竞争大潮中与本罪行为人竞业的其他特定的或非特定(潜在的)的经济实体。 2、主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所谓单位,指通过工商登记程序设立的或其他依法成立的“单位”,包括法人、非法人单位,均能成立本罪主体。 3、客观要件 在犯罪的客观方面,行为人务必实施了下述择一行为且达到法定后果: 第一、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而擅自发行股票。未经批准,在此包括没有报请法定机构批准以及虽然业已上报但未获批准两种情况。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股票,在我国只能由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或股份公司本身发行。公司尚未正式设立时,由发起人发行股票。其中,凡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其余股份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后,方能在社会公开募股。其次,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后欲发行新股者,须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报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基于此,这里所谓擅自发行股票,包括: (1)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未经国务院证券管理机关批准擅自发行股票者; (2)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未经国务院证券管理机关批准擅自发行股票者; (3)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国务院证券管理机关批准擅自发行股票者。 第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而擅自发行公司、企业债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资格发行公司债券的只能是: (1)股份有限公司; (2)国有独资公司; 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运用法律知识或者是相关专业人员的帮助来解决,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上述的文章内容中已经对擅自发行企业债券罪的犯罪构成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对于该问题如果还有其他疑问的话,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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