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案件在外地的怎么处理?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处罚辩护 |
解答 |
一、刑事案件在外地的怎么处理? 1、刑事案件中需要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执行,被委托的法院应当配合执行。 2、被执行财产在外地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执行。 二、涉案财产追缴程序是什么? (1)申请的提出:应由犯罪地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市一级检察院,向对应的中级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如被告人系在审理过程中死亡的,原审理法院也可受理申请。 (2)法院审查、受理:法院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应在7日内审查完毕,决定是否受理。 决定受理的,应在十五日内发出公告,公告期为六个月。公告范围:应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或法院的官方网站予以刊登,并在法院公告栏张贴、公示。如法院已掌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联系方式的,应直接告知并记录在案。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近亲属、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上述人等应在公告期内申请参加诉讼,可以委托代理人。其他厉害关系人是指对申请没收的财产主张所有权的人。 (4)审理。公告期满后,法院应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根据不同情况,法院会作出没收或驳回申请的裁定。 (5)终止审理情形:在审理没收违法所得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归案的,应当终止审理。 (6)不服没收或驳回申请裁定的救济:对没收财产的裁定不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提起上诉;检察院对驳回申请的裁定不服的,也可以在五日内提出抗诉。法院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应在7日内审查完毕,决定是否受理。 决定受理的,应在十五日内发出公告,公告期为六个月。公告范围:应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或法院的官方网站予以刊登,并在法院公告栏张贴、公示。如法院已掌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联系方式的,应直接告知并记录在案。 三、刑事案件涉及财产执行的内容有哪些 一是附加财产刑,包括罚金和没收财产; 二是刑事附带民事赔偿。 《刑法》 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种类】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案件在外地的怎么处理,这个问题在上述文章中已经给出明确解答,现实生活当中如果发生的刑事案件仍在外地的情况,应当尽快的通过委托方式来解决。如果您遇到了相关的法律问题,希望得到律师的帮助,可以通过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与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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