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误工日期的认定是怎么样的? |
分类 | 损害赔偿-人身侵权 |
解答 |
“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法医鉴定等认定”的规定,误工日期由患者的住院天数和出院后治疗医院出具证明的休养天数两部分组成,从医疗事故发生的当日开始计算,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均不扣减。治疗终结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出院或无相关证明擅自休养的,不予计算误工费。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残疾的,自专家鉴定组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后不再计算误工费,即残疾者定残之后不再赔偿误工费。 山东省误工费的赔偿标准并不是统一的,根据山东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高低以及工资收入水平不同,其误工费的赔偿标准也是不一样的,主要的原因在于各地的工资待遇不一样,另外与当事人的经济收入水平不同也有直接的关系。 在我们现实生活当中,如果涉及到交通事故的发生,导致他人受到严重的伤害,并且在这段时间内不能够工作所产生的误工费用是需要有相对的责任承担者来进行支付的。具体的计算方式应该是按照劳动者本人的工资状况,在城西不能够上班的这段时间来计算。 对于误工日期的认定是怎么样的的问题的答案,上述文章内容中已经作出了详细的解答,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是需要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解的,这样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专业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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