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认罪认罚具结书的限制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处罚辩护 |
解答 |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犯罪分子认罪认罚的,应当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1、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2、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3、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综上所述,犯罪分子在犯罪后,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时,可以对犯罪分子采取速裁程序,在犯罪嫌疑人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后,就同意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然后在量刑时,还应当对犯罪分子采取从宽制度。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认罪认罚具结书的限制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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