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案件庭审中的工作流程是如何的?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诉讼 |
解答 |
(一)审判长宣布开庭 (1)审判长宣布开庭,传被告人到庭,查明被告人下列情况: ①姓名、出生年月、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住址;或者单位的名称、住所地、诉讼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②是否受到过法律处分及处分的种类、时间。 ③是否被采取强制措施及强制措施的种类、时间。 ④收到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的日期;附带民事诉讼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收到民事诉状的日期。 (2)审判长宣布案件的来源、起诉的案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的姓名(名称)及是否公开审理。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3)审判长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 (4)审判长告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下列诉讼权利: ①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 ②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③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④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的陈述。 (5)审判长分别询问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是否申请回避,申请何人回避和申请回避的理由。如果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申请审判人员、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人员回避,合议庭认为符合法定情形的,应当依照有关回避的规定处理;认为不符合法定情形的,应当当庭驳回,继续法庭审理。如果申请回避人当庭申请复议,合议庭应当宣布休庭,待作出复议决定后,决定是否继续法庭审理。 同意或者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及复议决定,由审判长宣布,并说明理由。必要时,也可以由院长到庭宣布。 对于共同犯罪案件,应将各被告人同时传唤到庭,逐一查明身份及基本情况后,集中宣布上述事项和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享有的权利,询问是否申请回避,以避免重复,节省开庭时间。 (二)审判长宣布开始法庭调查 1.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开始后,应当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再由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宣读附带民事诉状。 宣读起诉书时,如果一案有数名被告人,应同时在场。 2.被告人、被害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分别进行陈述< 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运用法律知识或者是相关专业人员的帮助来解决,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上述的文章内容中已经对刑事案件庭审中的工作流程是如何的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对于该问题如果还有其他疑问的话,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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