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念斌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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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过程 2006年7月27日晚6时,澳前镇澳前村房东陈炎娇及其女儿像往常一样正在吃晚饭,租住在其家中的丁云虾及其三个孩子也围坐在房东身边一起嘻嘻闹闹的夹菜吃。然而,在这平静祥和的夜晚,死神正在向他们悄悄靠拢,他们每咽下去一口菜,距离死神便越近了一步。大伙吃了两道菜——青椒炒鱿鱼、酱油煮杂鱼,主食是稀饭。陈家人吃自家的白薯稀饭,丁家人吃自家的白米稀饭。陈炎娇母女和丁云虾的三个孩子共同吃了青椒炒鱿鱼和酱油煮杂鱼,丁云虾最后一个进屋吃饭时,鱿鱼已经被吃光,所以丁云虾只吃了自家的白米稀饭和杂鱼,没有吃到鱿鱼。饭后,丁云虾清洗了煮饭、炒菜的用具和餐具。 当晚9时许,丁云虾的10岁的大儿子俞攀和8岁的女儿俞悦首先出现腹痛、呕吐、全身抽搐等中毒症状。丁云虾疑为受凉,便叫人给两个孩子进行针灸,但1个多小时后孩子的症状并未得到缓解。与此同时,陈炎娇16岁的女儿念福珠也出现了头痛症状。 凌晨零时10分左右,俞攀、俞悦二人因出现昏迷等危险症状被送往县医院抢救,随后正在睡梦中的小儿子俞涵也被叫醒一并被送往医院。医生初步诊断两个孩子可能是食物中毒。28日凌晨2时许,在丁家被送往平潭县医院后,因念福珠开始出现腹泻、拇指抖动等症状,陈炎娇与其也一起被送往平潭县医院洗胃治疗。 因俞攀、俞悦入院时已处于深度昏迷状态,虽经平潭县医院医生1个多小时奋力抢救,但还是回天无力,俞悦、俞攀分别于28日凌晨2时和5时先后死亡。 因出现了两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当天晚上与死者一同吃饭的俞涵、丁云虾、念福珠、陈炎娇也都于28日8时、15时左右先后被送至福建省立医院开始检查治疗。所幸其余人员经及时治疗后保住了性命,可怜丁云虾的两个活泼可爱的孩子不幸夭亡,死因蹊跷离奇 立案侦查,认定嫌犯 2006年7月28日凌晨5时28分平潭县公安局于接到报案后,便封锁了丁云虾、陈炎娇家厨房进行现场勘查,并于7月28日当天做出(2006)080017号《立案决定书》,对俞攀、俞悦中毒死亡案立案侦查。现场勘查的同时开始向有关人员展开调查。 现场勘查中,侦查机关从丁家厨房里提取了包括酱油煮杂鱼、调味料和锅碗瓢盆等在内的一百五十多件物品,连地面上的尘土也被扫起来送去化验。但这一百五十多件提取物中登记造册有记载的只有五件: (1)丁云虾卧室内呕吐物一份; (2)丁云虾灶台上铁锅一个; (3)灶台旁高压锅一个; (4)煤炉上烧水铝壶(原壶)一个; (5)念斌食杂店通往陈炎娇天井的门外侧门把一个。 2006年8月1日福州市公安局首先从呕吐物中检验出氟乙酸盐,同时在念斌食杂店外面靠近卫生间的门把上检出“疑似”氟乙酸盐毒物的物质,便出具了门把上“倾向于认定”存在氟乙酸盐的《分析意见书》。该分析意见书令平潭县公安局将视线转移到念斌身上。8月6日福州市公安局在检验了数十件物品之后,从被洗刷干干净净的炒菜铁锅里检验出氟乙酸盐毒物。据此,念斌被平潭县公安局认定具有投毒作案的重大嫌疑。 2006年8月7日念斌被平潭县公安局刑侦大队以“留置盘问”的方式留置审讯,8月8日被拘传,据传当天下午做出从水壶内投毒的有罪供述。8月9日被拘留,8月18日被平潭县检察院批准逮捕。 审查起诉 10月11日平潭县公安局以念斌犯故意杀人罪将案件移送平潭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平潭县检察院以被告人念斌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于2006年11月6日转至福州市检察院审查起诉。福州市检察院受理后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平潭县检察院于2007年1月8日再次将此案移送福州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福州市检察院依法延长审查期限15日。 2007年2月6日福州市检察院以念斌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向福州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念斌犯有如下罪行:2006年7月26日被告人念斌在其食杂店中,看到顾客被丁云虾招揽过去而怀恨在心。次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念斌到其与丁云虾等人共同租用的厨房,将半包鼠药倒入矿泉水瓶掺入水后倒入丁云虾放置在与他人共同租用厨房烧水的铝壶中,剩余的半包鼠药及装鼠药的矿泉水瓶丢弃在附近的竹筐里。当天下午,陈炎娇用铝壶中的水帮助丁云虾煮鱿鱼,傍晚丁云虾用铝壶中的水煮稀饭。当晚被害人俞攀、俞悦、俞涵、丁云虾、陈炎娇、念福珠食用了稀饭、鱿鱼相继中毒。其中,俞攀、俞悦经抢救无效死亡。经福州市公安局法医检验,俞攀、俞悦心血尿液中检出含氟乙酸盐鼠药,系氟乙酸盐鼠药中毒死亡。丁云虾的铝壶内的水、高压锅残留物、铁锅残留物均检出氟乙酸盐成分。 在庭审中,念斌在法庭上喊冤,称自己没有干投毒的事,自己做预审中的口供是被警方刑讯逼供所致。 法庭审理2008年2月1日,福州市中级法院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念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念斌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2008年12月18日,福建省高院在开庭审理该案后,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案件发回福州中院重审。 2009年6月8日,福州中院再次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念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念斌不服再次提出上诉。 2010年4月7日,福建省高院做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死刑复核。 2010年10月28日,最高法院以“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被告人念斌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不核准福建省高级法院维持死刑的裁定,并撤销福建省高级法院维持死刑的裁定,将案件发回福建省高院重新审判。 2011年5月5日,福建省高院也撤销了福州市中级法院对念斌的死刑判决,该案件发回福州中院重新审判。 2011年9月7日,该案在福州中院再次开庭审理。 2011年11月24日,在没有新事实新证据的情况下,福州中院再次对念斌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随后,念斌第三次因为该案提起上诉。 2014年8月22日,福建高院作出终审判决:一、撤销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榕刑初字第1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上诉人念斌无罪。三、上诉人念斌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014年9月,平潭县公安局已对念斌投重新立案侦查。11月,念斌曾两次因“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办理护照遭拒。 2014年11月25日,11月14日和11月22日,念斌两次因“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办理护照遭拒,出入境管理部门称,平潭县公安局已于9月份对他重新立案侦查,已经成为布控对象,依法不允许出境。 念斌案的疑云与争论一.念斌是如何被作为嫌疑人的?1,本案原来的怀疑对象不是念斌,而是另一个邻居陈某。 本案证据材料,如同公安最后提供的情况说明一样,福州公安原先怀疑的是死者家的另一个邻居陈某。从案卷材料中,以下事实是有证据可以证明的。 (1)本案现场发现了鼠药毒鼠强,不是在念斌家,而是在另外一个邻居陈某家。 (2)邻居陈某在案发当天下午4点曾出现在案发现场,而死者是在晚饭后中毒发作的。 (3)警方查明案发前一月,陈某和死者母亲因孩子发生较大矛盾。 (4)邻居陈某在警方第一次询问时癔病发作,中途就住院,当时警察的询问就中断了。而陈某之前从未有癔病史。 2,在公安询问念斌,乃至羁押念斌前,没有一份客观证据证明念斌有嫌疑。 在案发当天讯问念斌时,他神情紧张,思维受到影响。公安认为,念斌通不过测谎测试——念斌说得出国家主席的名字,但说不出总理的名字。测谎是在97年被最高检察院明文规定,不得作为证据使用的。但平潭公安显然不理会这些规定。一个小海岛的杂货铺主,小学文化的念斌,这何其无辜,更不用说,之后被刑讯。 3、本案侦查方向的转向是因为福州公安局检测错误。 现场发现毒鼠强,但福州警方并没有进行毒鼠强检测(虽然他们自己说做过,但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而做过氟乙酸盐的证据,居然时隔多年,全部存在)。原因是,他们自己认为已经检测出了氟乙酸盐,因此就排除了陈某的嫌疑。现在,法院判决认定,死者氟乙酸盐中毒依据不足。实际上是,辩方的专家,出庭通过ppt演示说明,把警方提供的所有质谱图都进行了分析,分析表明,除了用作对比的标准样品是氟乙酸盐,其他的,除“俞悦尿液”的质谱图外,其余检材全部无法认定有氟乙酸盐,辩方专家的观点,在法庭上没有遇到挑战。而这唯一发现氟乙酸盐的“尿液”,其实是福州公安自己去公安部买来的标准样品。 当然我们无法说陈某就是凶手,但毒鼠强是德国拜耳公司生产的鼠药,根据资料,稳定性很强,即便死者死亡多年,仍有可能被检测出来,因此,这就是我们敦促福州公安继续侦查的原因之一。但侦查真不是律师的强项,是公安的强项,我们希望公安能给死者一个说法。 二.认定念斌无罪的理由1.【未认定被害人系氟乙酸盐鼠药中毒】 据以认定二被害人中毒原因的理化检验报告不足以采信,其他共进晚餐人员认定中毒原因或有无中毒缺乏充分依据。原审认定二被害人死于氟乙酸盐鼠药中毒的事实不清,相关证据不确实、不充分。 2.【未认定指控的投毒方式】 铝壶水、高压锅和铁锅的提取送检过程不清,检材来源相关证据间的矛盾和疑点得不到合理解释,检验过程不规范,检验结论可靠性存疑,理化检验报告不足以采信,因此,认定铝壶水有毒缺乏确实依据,原判认定念斌将鼠药投放在铝壶水中事实不清,关键证据链条中断。 3.【未认定指控的毒物来源】 念斌与杨某炎相互不能辨认,供证存在不吻合之处,配制鼠药工具的理化检验报告不足以采信,原判认定念斌投放的鼠药系从杨某炎处购买依据不充分。 4.【未认定念斌的有罪供述】 念斌到案之初未承认犯罪,在侦查阶段和检察机关审查批捕提讯时曾经作过多次有罪供述,审查起诉起则始终否认作案。念斌第一次有罪供述的笔录内容与在案的审讯录像内容不完全一致,且审讯录像内容不完整。念斌庭前多次供述的鼠药来源一节,其中关于卖鼠药人的特征、年龄、鼠药包装袋规格以及批发香烟的时间等情节,与证人证言不相符;供述的将鼠药水投放在铝壶水中一节,如上所述认定铝壶水有毒依据不确实,形不成印证;供述把鼠药放在货架上毒老鼠一节,从货架表面与旁边地面上提取的灰尘中均未能检出鼠药成分,亦形不成印证;供述的作案工具、剩余鼠药,均未能查获。本院认为,念斌的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而且存在刑讯逼供的嫌疑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不能相互印证,而且存在刑讯逼供的嫌疑,念斌的有罪供述不足以采信。 至此,法院的判决清楚明细,只认定了二被害人中毒死亡,(甚至都无法排除食物中毒可能性),但对本案关键的:中了什么毒、是不是氟乙酸盐鼠药中毒、投毒方式、毒物来源、证人证言、口供,全都没有认定。因此,可以说是彻底否定了所有指控的全部链条。这个案件目前的主要问题还不是谁投毒的问题,而是到底有没有人投毒都还不能确定,误食导致死亡的可能至今并没有排除。 三.警方侦查时涉嫌毁灭、伪造证据1.证据在搜集过程中缺失遗漏。 现场勘查中,侦查机关从丁家厨房里提取了包括酱油煮杂鱼、调味料和锅碗瓢盆等在内的一百五十多件物品,连地面上的尘土也被扫起来送去化验。但这一百五十多件提取物中登记造册有记载的只有五件。 2.警方讯问时涉嫌刑讯逼供。 2007年3月,在福州中院第一次开庭时,念斌即发出这样的呼喊。“他们把我吊在窗户上,两肋垫上书本用锤子敲打,用竹片挑,并威胁说如不承认就抓我妻子,我疼痛难忍,又担心妻子被抓无人照顾家人,被迫按照公安的提示承认有毒,所述内容全是编的。” 3.检方提供的视听资料有剪辑嫌疑。 在福州警方提供的审讯视频中,念斌曾亲口供述自已的投毒过程。念斌翻供之后,检察院便将当时审讯的视频提交给了法庭,以此证明念斌当时并没有遭到刑讯逼供,而是自愿承认。与这份视频同时提交给法庭的,还有一份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的鉴定报告,证明视频完整没有经过剪接。在这份视频里,确实看不到念斌被刑讯逼供的画面,但是却有一个明显的剪接点,而就在这个剪辑点前后,念斌的态度发生了180度的大转弯,从不承认作案到对投毒供认不讳。 4.检测报告诸多疑点。 据念斌对投毒经过的供述,他于2006年7月27日凌晨1点左右把鼠药投放在了水壶内。据此,公安机关的起诉书认定,水壶的水含有氟乙酸盐是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原因。但据念斌律师张燕生的说法,在公安机关提供的物证中却没有看到水壶被检出毒物的报告。 检方提供的证据中,前后矛盾的还不止这一处。其中铁锅的送检时间明明是2006年8月1号,而检验报告却在7月31号就已经得出。 随着疑点的不断增多,一些毒物专家也被邀请加入了念斌的案件,专家们发现,根据警方提供的检验报告,在死者的心血、尿液和呕吐物中都检出了氟乙酸盐,然而在胃和肝里却没有检测到,这有悖常理。 在对毒物成分分析的过程中,毒物检测专家发现,死者俞悦尿液的质谱图与机器检测时使用的标准参照图谱一模一样。俞悦竟然能尿出一个氟乙酸盐的标准样品来,这是荒唐无比的。更令人震惊的是律师的第二个发现:被害人俞潘的呕吐物和俞潘的心血竟然来自于一个检材。 5.关键证人否认毒物来源。 关于毒物的来源,检方指控念斌是从一个姓杨的老人那里购买的氟乙酸盐鼠药,然而当张燕生去调查时,这名姓杨的老人却表示不记得见过念斌。 四.念斌案暴露出的司法短板和偏见1.案件事实不清,板子不能打在念斌身上,不能说因为真相没查清,所以念斌就还是嫌疑对象。 终审判决念斌无罪时引用的法条,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引用这个法条下判,就同时意味着,真相究竟是什么,其实公安、检察院没有查清楚。但是,没查清楚的责任,板子不能打在念斌身上,不能说“因为没查清事实,念斌就还有嫌疑”。因为,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念斌需要自证无罪。另一方面,也正是因为办案单位花了巨大的人力物力,炮制冤案,很可能反而忽视了其他线索,放纵了真正的罪犯。 2.本案的最大错误之一,是对检测科学的不尊重,对检测结果的迷信。 有人说,平潭是一个海岛,可能主要是基层民警的办案水平问题,导致证据收集不力,放过了念斌。也有民警出庭承认自己水平低。但辩护人不这么看。 但是这个案子是福州市公安局刑侦队一起参与侦破的,念斌咬舌自残时,讯问他的就有福州市公安局的警察,而关键导致本案转向的错误检测,是来自福建省公安厅号称毒物克星的专家指导下进行的,正式检测机构是福州市公安局,他们拥有在当时是全国公安系统一流的仪器设备。这应该是福建省最强的警察力量。 问题是,这个机构,其实是缺乏鉴定该种毒物的资质的,也没有遵循检测规范,如果他们把检材送去公安部或者北京、上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或许就不会摆乌龙,导致无辜的念斌被瞄上。当然,如果没有刑讯逼供,也就不会出现自己认罪,然后按照认罪来私人定制其他证据,譬如卖鼠药的老头,譬如一定是氟乙酸盐鼠药中毒,譬如烧水壶投毒。检测规范也没有遵守,实验室管理非常混乱,会把自己的样品,当做死者的尿液。 3.证人不出庭,书面审判,也是冤案频发的原因。 原来的四次起诉、审判,关键是对于鉴定程序、鉴定资质、刑讯逼供、证人出庭的忽视,是重实体、轻程序的惯性思维,至今无法消除。 坦白说,念斌案这么多侦查人员、勘验人员、鉴定人员、专家证人(我国称之为专家辅助人)的出庭,在我们办理的案件中,还是少见的,绝大多数中国式审判,仍然是纸上审判,几个纸面的卷宗,就可以给一个人判十几年有期徒刑,甚至死刑。往往一个重大刑事案件,半天就审理完毕了。这种审判方式,有其内部形成的机理,北大的陈瑞华教授就专门分析过其中的弊端,辩护人就不引用了,建议有兴趣的去阅读。但是,本案侦查人员、勘验人员、鉴定人员、专家证人出庭的作用,是非常明显的。当面锣,对面鼓,证人出庭的作用,在重大刑事案件中,古今中外,都是非常重视的。 除了专家出庭否定了氟乙酸盐的存在,讯问念斌的侦查人员出庭,接受律师的讯问,就发现了他无法回答讯问录像中的矛盾,他只能承认录像中间空缺一个多小时,空缺的时间,恰好是念斌一直说被刑讯的时间。而之前整整7年,认罪录像都被法院认为没有整合剪接,而作为定案王牌证据,警方也一直隐瞒了7年。 法制评析念斌案风云再起,中国式司法再完善今年8月,轰动一时的“念斌投毒案”,在历经了8年的反复和波折后,终于由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宣判被告人念斌无罪。此案的最终判决结果受到了社会各界的高度赞誉,标志着我国在司法理念上的重大突破。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在谈到此案时说,这个案件的处理彰显了人民法院坚持“疑罪从无”的理念。正因为“罕见”,所以这个案子的意义才被提得很高。 但是如今这个案子又发生了一次不小的反复,被无罪释放3个多月后的念斌,两次去办理护照,均被明确告知无法办理,不得出境。原来,在今年9月,平潭县警方已对“念斌投毒案”重新立案,念斌因此再次成为犯罪嫌疑人,而被限制出境。 警方的这一做法受到了舆论的广泛批评。但必须承认的是这次警方并没违法,根据我国刑诉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案件出现新事实和新证据,警方可以再次启动侦查程序,而且新的证据因为侦查工作的需要也可以不对外公开。 一些舆论批评警方的依据是“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即“任何人均不得因同一罪行而被迫两次遭受生命或身体上的危险”。但是“禁止双重危险”原则是其他一些西方国家奉行的司法原则,到目前为止,中国并没有这样的法律规定。相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宣告被告人无罪后,人民检察院根据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依法受理。也就是说,即使被法院宣判无罪,只要有新的事实和证据,被告人依然可以再次受审。 这种不同的规定是中国与西方一些国家司法制度的区别,不能简单地判定谁优谁劣,更不能以一种司法制度来批判另一种司法制度。一花一世界,一人一菩提。世界各国有不同的历史文化和现实需要,和而不同才是理性的世界观和价值观。 其实,本着现实主义的精神,对于念斌案的反复,很多人应该是有思想准备的。毕竟中国作为一个具有深厚而独特的传统文化积淀的国家,对“疑罪”我们经过了一个痛苦而艰难的自我反省和自我意识的过程。从疑罪从有到疑罪从轻,再到疑罪从无,每一步的推进都不容易。多年前,对美国著名的辛普森案,绝大多数中国人都是抱着看笑话和闹剧的心态来对待的,而今天如果再来一次民调,相信会有更多的人理解此案中代表的法治精神和法治价值。 固然我们可以说念斌案是我国在司法理念上一次重大突破的标志,但是人们的思想意识存在差异,不可能因为一个节点而发生百分之百的变化。受害人家属想不通,一些办案民警想不通,包括一些完全与此案无关的网友也想不通。就像某个办案民警说的,案子可能有瑕疵,但确信他就是凶手。这样的心理在中国会有,在国外也会有。辛普森案就是如此。 所以,在我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案件出现反复,甚至是重启调查,也不奇怪。相反,没有反复我们就无法体会到一种先进司法理念确立的不易,而每一次的反复恰好是推动社会心理与我们所期待的“疑罪从无”更贴近的一次契机。 念斌案风云再起,再次成为舆论焦点,如果说仅是不同司法理念之间的拉锯战倒也罢了,因为那毕竟只是一种法律之争,争论越多,法治就会进步得越快。真正具有破坏性的还是那些各种没来由的猜疑和不信任。投毒案受害人的家属说,“如果他(念斌)心里没鬼,为什么要急着出国?”念斌的姐姐念建兰说,“平谭县警方是为了报复我家人才重新调查的”。而一些舆论则说,“8年都没有发现新证据,被告人才被放了几天就有新证据了?”这些猜疑看似合理,但实际上都没有任何依据。而这些猜疑被媒体广泛报道后,都成了“阴谋论”的佐证,而“阴谋论”才是撕裂社会共识与信任的大杀器。 念斌案的反复其实对完善司法制度是有借鉴意义的,既然我国的法律规定了案件出现新证据后,可以重新起诉,而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又不能公开新证据,那么,加强对公安工作的监督就应该是确保警方公正办案的关键。对此类案件重启调查不能由当初办案的公安机关一家说了算,是否应该由上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甚至是审判机关对新证据进行审查,并明确一个可预期的结案时间呢?一个人不能总生活在犯罪嫌疑人的阴影中,这涉及到基本的人权,我们的制度设计需要慎之又慎。司法制度的完善来自于每一个司法案件的公正处理,从这个角度讲,反复的念斌案又何尝不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一次契机呢? (转自:法制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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