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质权
证券质押,是指以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中的股票、债券和基金(限于证券交易所场内登记的份额)等证券进行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证券卖得价金优先受偿。
问题 | 权利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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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利质权的特征权利质权是为了担保债权清偿,就债务人或第三人所享有的权利设定的质权。权利质权是一种准质权。权利质权的标的是权利。在性质上说其特点主要有:(1)必须是财产权;(2)必须是可以让与的财产权;若该权利不能让与,不仅不能就该权利的变卖价金受偿,也不能由质权人取得权利。(3)必须是不违背质权性质的财产权。质权是动产质权,不动产原则上不能设定质权。 权利质权的具体特征如下: 1.权利质权与动产质权并立构成完整的质权制度。而二者最显著的区别在于标的物,前者为可转让的财产权,后者则为动产。二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让,例如质物灭失,出质人取得损害赔偿权,则质权人可根据物上代位原则,使质权的标的物由质物转变为权利。又如出质人于仓单到期日提取所质押的仓单中的货物,则质权标的物由证券质权转变为动产。 2.权利质权的标的为无形财产权,并具有可让与性。这是权利质权区别于其他担保物权的最本质的特征。权利质权的标的是拟制的财产权,其实质是一种请求权。在各类权利质权中,担保功能最强的为证券质权,其次为股权质权、知识产权质权、不动产收益权质权、而以普通债权质权的担保功能最弱,在设定过程中应慎之又慎。 3.权利质权的设定方式和实现方式各有其特点。权利质权的设定方式依其种类不同在立法上各有不同的规定,如证券质权以证券的交付为其设定要件,而知识产权质权的设定则以登记为要件。其设定方式既不同于抵押,亦不同于动产质押,而又兼具抵押和动产质押的特点和优势。 同抵押和动产质押一样,权利质权主要通过让与方式来实现,但让与的具体形式有所不同,权利质权的实现主要有以下四种方式:(1)转让,如专利权质押可通过转让专利权收取转让费以实现债权,又如股票质押可通过转让股票以实现债权,同时,也包括拍卖、变卖等转让形式;(2)兑现,如存单质押,债权人可兑现现金来实现债权;(3)使用,如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通过许可他人使用来收取使用费以实现债权;(4)转变,如提单、仓单可转变为货物、权利质权可转变为动产质权,然后以拍卖、变卖货物的价款清偿债权。 4.权利质权的国家干预性较强。与动产质权相比较而言,国家对权利质权的干预较多。由于动产质权的设定需转移动产的占有,基于物权公示原则,其风险性及与第三人的关联性不大,且所质押动产的价值一般较小,因此国家给个人以较大的自由设定的空间。而权利质权则具有无形性及第三人关联性的特点,并且有些权利—如知识产权、不动产收益权、股权等往往涉及较大的财产价值,因此,国家有必要加强立法做出更为具体、明确的规定。 权利质权的范围 《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支票、本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权利质权的设立与实现票据、存单质权《物权法》第224条: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物权法》第225条: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票据法》第35条第2款: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98条:以汇票、支票、本票出质,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以票据出质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票据法司法解释》第55条:依照票据法第35条第2款的规定,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票据质押。 几种特殊情况的存单质权的效力 1.以虚开的存单进行质押的处理:虚开的存单是指金融机构开具的、未有实际存款或与实际存款不符的真实存单。虚开的存单,质押关系无效,各方当事人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①利用存单骗取或占用他人财产的存单持有人对侵犯他人财产权承担赔偿责任,开具存单的金融机构因其过错致他人财产权受损,对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②接受存单质押的人在审查存单的真实性上有重大过失的,开具存单的金融机构仅对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③明知存单虚假而接受存单质押的,开具存单的金融机构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以伪造、变造的存单质押的处理:存单持有人以伪造、变造的虚假存单质押的,质押合同无效,质权自始未设定。如存单不真实,但持有人对金融机构的债权真实存在的,金融机构仍应承担法律责任。 3.以第三人的存款单进行质押的处理:行为人以不法占有的第三人存款单出质,质押合同无效,债权人不能取得质权。行为人以合法占有的第三人的存款单出质,理论上质权人可成立善意取得,但实务中债权人一般不能取得质权。行为人以家庭成员的存款单出质,原则上债权人不能取得质权。 4.出质的通知与存单核押:存单出质,应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存单核押的意义在于:存单核押的本质为出质通知,存单所载款项的支付即受限制,该存单不能挂失。存单核押是对存单的真实性的确认。 存款单质权的实现 兑现日期与质权应实现的时间即主债权的到期时的关系:①兑现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持有该凭证的质权人可以进行兑现,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②兑现日期后于质权应实现的时间的。质权人只能在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届满时兑现款项或者提取货物。如果银行拒绝向质权人兑付存款单,质权人可以单独起诉银行,或者对出质人和存款银行一并提起诉讼。 股权质权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财产而设立的质权。 股权质权的设定。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股权质权的效力。股权质权,除具有一般质权的效力之外,还有以下两个特殊效力:第一,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第二,质权人取得公司或合伙企业的盈余分配权及剩余财产分配权。 股权质权的实现。 股权质权的实现,其结果是发生股权的转让,因此,出质股权的处分必须符合我国《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 《物权法》第226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知识产权质权知识产权质权是指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为标的而设定的质权。 知识产权质权的设定。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知识产权质权的效力。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物权法》第226条: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应收账款质权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者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不包括因票据或者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在性质上属于一般债权,包括尚未发生的将来债权,但仅限于金钱债权。这里的应收账款包括了公路、电网等收费权。 应收账款质权的设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应收账款质权的效力。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应收账款质权的实现。在应收账款的清偿期和质权所担保债权的清偿期同时到期的情况下,质权人可以直接向应收账款债务人请求给付。 《物权法》第228条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设立质权后的财产权利的处分限制已经设立质押的权利原则上不得再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是在得到质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并应将处分所得价款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权利质权相关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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