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赃退赔
退赃退赔,是指犯罪嫌疑人将犯罪行为所获得的财产返还给受害人或者对由于犯罪行为给受害人带来的损失进行赔偿,以弥补受害人损失的行为。
问题 | 量刑情节 |
分类 | |
解答 |
![]() 量刑情节的概述1.含义所谓量刑情节,是指定罪情节以外的,人民法院据以在法定刑限度以内或者以下对犯罪分子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主客观事实情况量刑情节是指对被告裁量刑罚时必须考虑的、犯罪构成事实以外决定刑罚轻重或者免除刑罚的各种情况。 2.特征1、量刑情节是刑罚功利化的产物 从量刑情节现象的历史进程来看,量刑情节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随着刑罚根据和目的的发展变化而产生并发展变化。在报复刑之前,犯罪的种类极其简单,绝对的对等报复使得刑罚的裁量是一种客观机械的裁量,犯罪使他人失去什么,刑罚就使犯罪人失去什么,没有量刑情节现象出现的条件存在。至受报复刑运行过程中自然产生的预防犯罪效果的出现,人们才开始在机械的报复刑下思考刑罚的功利效果,将刑罚与预防犯罪的愿望联系起来,对犯罪人惩罚的决定因素才开始由犯罪的危害结果单一因素转为由犯罪的危害结果与预防犯罪的目的需要的混合因素,量刑情节由此进入刑罚裁量的视野。从这个角度讲,量刑情节的出现是刑罚功利化的重要标志,没有刑罚的功利化,就没有量刑情节出现,量刑情节不出现,则刑罚不曾表现出其功利性。 4、量刑情节是定罪情节之外情节 量刑情节的分类量刑情节一般分为法定量刑情节和酌定量刑情节。 法定量刑情节是刑法明文规定在量刑时应当予以考虑的情节; 酌定量刑情节是刑法未明文规定,根据立法精神与刑事政策,由人民法院从审判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在量刑时酌情考虑的情节。 法定量刑情节一、总则性情节(一)法定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 2、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第68条); 4、紧急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的(第21条第2款); 5、中止犯(第24条第2款); 6、胁从犯(第28条); (二)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 2、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第18条第3款) 3、未遂犯(第23条第2款); 5、有立功表现的(第68条第1款)。 (三)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 1、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第19条); 2、预备犯(第22条第2款); 3、从犯(第27条第2款); 4、自首(第67条第1款)。 (四)法定免除处罚情节 自首且犯罪较轻的(第67条第1款)。 (五)法定从重处罚情节 2、累犯(第65条第1款)。 二、分则性情节(危害国家安全罪及军人违反职责罪在此列) (一)法定从重处罚情节 3、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第236条第2款); 4、猥亵儿童的(第237条第3款); 5、非法拘禁,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第238条第款); 7、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第243条第2款) 9、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致人伤残、死亡,因而构成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的(第247条); 11、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邮件窃取财物,因而构成盗窃罪的(第253条第2款); 12、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第279条第2款); 13、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的(第301条第2款); 15、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林木的(第345条第4款); 16、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第347条第6款); 19、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毒品犯罪的(第356条); 22、战时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第369条); 24、索贿的(第386条); (二)法定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 4、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第392条第2款)。 (三)法定免除处罚情节 酌定量刑情节一、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一)犯罪客体方面 2、没有造成危害结果或者危害结果较轻的; 3、积极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危害结果的; 4、积极退赃的; 5、主动赔偿经济损失的; 6、犯罪人与被害人有特殊关系需要从轻处罚的; 7、防卫中侵害第三人的; 8、所谓"大义灭亲"行为造成的犯罪; 9、被害人对犯罪的发生有一定责任的。 (二)犯罪客观方面 1、危害行为持续时间较短的; 2、犯罪时间特殊反映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的 ;3、犯罪地点特殊反映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的; 4、犯罪方法、手段反映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的; 5、违反非刑法法规、规章制度情节较轻的; 6、特定义务来源特殊、反映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的; 7、防卫不适时的; 8、避险不适时的; 9、避险中的自救行为; 10、冒险行为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的。 (三)犯罪主体方面 1、偶犯、初犯; 2、年逾古稀的老年人犯罪; 3、一般残疾人犯罪; 4、先天发育不良或后天疾病影响而智力低下控制力弱的; 5、犯罪前表现一贯良好的。 (四)犯罪主观方面 1、间接故意较直接故意为轻; 2、疏忽大意过失较过于自信过失为轻; 3、激于义愤的犯罪(非"大义灭亲"的犯罪); 4、犯罪目的、动机特殊,反映主观恶性程度较轻的; 5、对犯罪无违法性认识的; 6、假想防卫; 7、假想避险; 8、坦白交待罪行的(非自首犯); 9、认罪态度较好的。 (五)其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2、根据当地形势需要从轻处罚的; 3、需要从轻处罚的其他酌定情节。 二、酌定从重处罚情节(一)犯罪客观方面 2、造成了一定危害结果或者危害结果较重的; 3、有能力和条件消除或减轻危害结果而放任不管的; 4、拒不退赃或退赃较少的; 6、犯罪人与被害人关系特殊需要从重处罚的。 (二)犯罪客观方面 2、犯罪时间特殊反映社会危害程度较重的; 3、犯罪地点特殊反映社会危害程度较重的; 4、犯罪方法、手段反映社会危害程度较重的; 5、违反非刑法法规、规章制度情节较重的; 6、挑拨防卫。 (三)犯罪主体 1、再犯(非累犯); 2、犯罪人是有犯罪经验和犯罪技能的人; 3、国家工作人员非职务性犯罪; 4、犯罪前一贯表现不好的; 5、犯罪人是有较强认识和控制能力的人。 (四)犯罪主体方面 1、深思熟虑的故意犯罪; 2、过于自信的过失(较疏忽大意的过失)为重; 3、犯罪目的、动机恶劣、卑鄙的; 4、拒不坦白交代罪行的; 5、认罪态度较差或不好的。 (五)其他酌定从重处罚情节 2、当地、当前形势需要从重处罚的 3、需从重处罚的其他酌定情节。 量刑情节在审判实践中的运用1. 正确处理法定的应当型情节、可以型情节与酌定情节之间的关系。 应当型情节是一种硬性规定,审判人员具有遵守的义务,没有自由斟酌、任意选择的权利;可以型 情节是中种授权性规定,审判人员有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实现刑法规定的内容;但该规定同表明了一种倾向性意见,即在通常情况下,应实现刑法规定的 内容:酌定情节是刑法不有作出任何明文规定的,由审判人员适当考虑、具体斟酌的情节。以上三种情节的适用强度依I焰减。审判人员在量刑时,必须正确认识不 同情节的不同地位与作用不能将上述不同情节同等看待,而应根据刑法的规定区别对待,即法定的应当型情节优于可以型情节,可以型情节优于酌定情节。 2. 正确处理案中情节与案外情节的关系。 以情节与犯罪行为在时间上的关系为标准,可以将量刑情节分为案中情节与案外情节。案中情节是指犯罪过程当中出现的各种 情节,即反映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的情节。案外情节是指犯罪行为之前或之后出现的情节,即反映行为人人身危险性的情节。案外情节虽然与犯罪事无关,但在量刑 时是应当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二者都不能忽视。但二者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同的,在同属于法定情节或同属于酌定情节的前提下,或者说在情节的功能相同的情况 下,案中情节应优于案外情节。 3.正确适用多功能情节。 以同一量刑情节对量刑影响的功 能多少为标准,可以将量刑情节分为单功能情节与多功能情节。单功能情节是指只具有单一功能的量刑情节,对量刑的影响只贿一种可能性。多功能情节是指对量刑 具有两种以上功能的量刑情节,对量刑的影响具有两种以上可能性,其核心是从某一量型情节所包含的多种功能中选择其中一种功能,并将其适用于具体案件的量 刑。我国刑法规定的量刑方式绝大多数属于多功能情节,如上述列举的我国刑法规定的十一种法定量刑方式中就有/\种是多功能情节。在存在多功能情节的情况 下,首先应考虑犯罪的危害程度,犯罪的危害相当轻微的,应选择较大的从宽功能;反之,选择较小的从宽功能。其次,要考虑量刑情节本身的情况。最后要考虑刑 法规定的/顷序,刑法规定的上述8种多功能法定情节是有/顷序的,如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种顺序性,反映了刑事立法的 倾向性意图,启示审判人员在量刑时首先考虑排列在前面的功能。 4.正确处理多种情节并 存的量刑。 多种情节并存是指一个案件同时存在多种气刑情节,或者存在多个从宽处罚情节,或者同时存在多个从严处罚情节,有既存在从宽处罚情节,又同存在从 严处罚怀情节。这种情况,量刑比较复杂,实践中做法各异,学理上也存在着诸如抵销法(宽严相济)、择一法(择一量刑)、(相加法相加升格)、升降法(拔高或 降低刑度)等不同的主张,但都有失偏颇。现具体研究如下: (1)从宽情节并存的量刑。 多种从宽情节并存,是指在同一案件中,同时存在两个以上从宽情节即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具体表现四种情况:第一、几种从轻处罚情节并存的量刑。必须 考虑该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和法定刑的轻重,然后考虑从轻处罚情节对量刑的影响。如果f巳罪的社会危害性特别严重,在不考虑从轻情节时应判法定刑中较重 的刑,甚至最重的刑,那么几个从轻情节只能在法定刑幅度上有所下降地判刑。如果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较重或一般,在考虑从轻情节应判法定刑中的较轻刑甚至法定 最低刑,那么,几个从轻处罚情节的并存也可以变为一个减轻处罚的情节。另外,在两个以上从宽处罚情节与从轻处罚情节之间存在包容关系时,应采取吸收原则 量刑。第二、几种减轻处罚情节并存的量刑。这种案件也必须考虑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大小与法定刑轻重,再结合减轻情节而定。对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较小,法 定较低的案件,若有两个以上减轻情节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免除处罚。第三、免除处罚情节的量第四、几种不同作用的从宽情节如从轻、处罚等从宽处罚情节并存的 量刑。也应根据其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大小与法定刑轻重来考虑是从轻处罚,还是减轻处罚,抑或免除处罚。 (2) 多种从严情节并存的量刑。多种从严情节并存是指在同一案件中,几种从重处罚情节并存。处理多种从严情节并存时首先也要考虑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一般来说从严 情节的量刑同整个犯罪社会危害性程度成正比关系,即案件的社会危害性大,从严情节的量刑作用就大,反之就小。两个以上从重情节,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要判 处较重的刑罚,甚至可以判处法定最高刑,但不能变为加重处罚。如果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总体上较轻,虽有两个以上从重情节,在量刑时从重处罚幅度也要小一 些。 (3)从宽与从严情节并存时的量刑。一个案件中既有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免予处罚 情节存在,也有从重处罚情节存在,形成从宽处罚与从严处罚情节处于一种纵横交错的状况。对于这种情况,不能简单用抵消法或者择一法解决,要分别情况区别对 待,要考虑整个案件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再结合情节来分析决定。如案件的整个社会危害性较轻的,一般遵循从宽兼从严的原则,如案件的社会危害性从总体上看较 重,应遵循从严兼从轻的原则。如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特别严重,必须充分反映从严晴节的作用,特殊,晴况下才能考虑从宽情节。 量刑情节相关词条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