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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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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租赁合同概述

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以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合同的形式,又称合同的方式,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合意的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载体。合同区分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就租赁合同而言不定期租赁合同为不要式合同,无须采取书面形式;租赁期限为6个月以下的,可以由当事人自由选择合同的形式。无论采用书面形式还是口头形式,都不影响合同的效力。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未采用书面形式的,双方当事人对租赁期限存在争议的,推定合同为不定期租赁合同。

二、租赁合同的主要特征

1、租赁合同是转移租赁物使用收益权的合同。在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目的是取得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出租人也只转让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而不转让其所有权;租赁合同终止时,承租人须返还租赁物。这是租赁合同区别于买卖合同的根本特征。

2、租赁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在租赁合同中,交付租金和转移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之间存在着对价关系,交付租金是获取租赁物使用收益权的对价,而获取租金是出租人出租财产的目的。

3、租赁合同是诺成合同。租赁合同的成立不以租赁物的交付为要件,当事人只要依法达成协议合同即告成立。

三、租赁合同的分类

根据租赁物的不同,租赁可以划分为动产租赁和不动产租赁。不动产租赁包括房屋租赁和土地使用权租赁等。

根据法律对租赁是否具有特殊的规定,可以将租赁划分为一般租赁和特殊租赁。特殊租赁是相对于一般租赁而言的,指法律有特别要求的租赁,例如。房地产管理法律对房地产的租赁、海商法对船舶的租赁以及航空法对航空器的租赁等都有特殊的规定。

根据租赁合同是否确定期限,可以划分为定期租赁和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间,没有约定租赁期间的则为不定期租赁。对于不定期租赁,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有权依自己的意愿随时解除合同,但在解除合同之前,应预先通知对方。但是,无论是否约定租赁期间,租赁期间都受20年法定期间的限制。

四、租赁合同的权利义务

(一)出租人的义务

1、交付出租物。出租人应依照合同的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交付租赁物。物的使用以交付占有为必要的,出租人应按照约定交付承租人实际占有使用。物的使用不以交付占有为必要的,出租人应使之处于承租人得以使用的状态。如果合同成立时租赁物已经为承租人直接占有,从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时起承租人即对租赁物享有使用收益权。

2、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租赁合同是继续性合同,在其存续期间,出租人有继续保持租赁物的法定或者约定品质的义务,使租赁物合于约定的使用收益状态。倘发生品质降低而害及承租人使用收益或其他权利时,则应维护修缮,恢复原状。因修理租赁物而影响承租人使用、收益的,出租人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期,但按约定或习惯应由承租人修理,或租赁物的损坏因承租人过错所致的除外。

3、物的瑕疵担保。出租人应担保所交付的租赁物能够为承租人依约正常使用、收益的状态,即交付的标的物须合于约定的用途。

4、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出租人应担保不因第三人对承租人主张租赁物上的权利而使承租人无法依约对租赁物进行使用收益。

(二)承租人的义务

1、支付租金。《合同法》第226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合同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租金为租赁物使用收益的代价,一般以金钱计,当事人约定以租赁物的孳息或者其他物充当租金的,也无不可,但不得以承租人的劳务代租金。约定以一方付出老吴为对物的使用收益的代价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不为租赁关系。

租赁的数额得有当事人自行约定,但法律对租金数额有特别规定者,则当事人应当依法律的规定约定;当事人约定的租金高于法律规定的最高限额的,其超过部分应为无效。承租人交付租金,应依当事人依法约定的数额交付。租金虽为租赁物使用收益的代价,但在因承租人自己的事由而致不能对租赁物的全部或者一部为使用收益时,承租人不能免除或者部分免除交付租金的义务,仍应按约定的数额交付租金。依《合同法》第231条的规定,在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原因而部分灭失时,因承租人对租赁物的部分不能为使用收益,承租人可就灭失部分请求减少租金;若租赁物剩余部分不能实现租赁目的,承租人可解除合同,从而免除交付租金的义务。

承租人交付租金,应当依数一次性交足,不能仅交租金的一部分,而拖欠一部分。承租人延迟交付租金的,自应负债务延迟履行的责任。《合同法》第227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延迟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承租人应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无约定的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由当事人事后达成补充协议来确定;不能达成协议的,按合同的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应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按租赁物的性质使用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因属于正常损耗,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承租人不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按租赁物的性质使用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实为承租人违约,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3、妥善保管租赁物。承租人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妥善保管租赁物,未尽妥善保管义务,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不得擅自改善和增设他物。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和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和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5、通知义务。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1)租赁物有修理、防止危害的必要;(2)其他依诚实信用原则应该通知的事由。承租人怠于通知,致出租人不能及时救济而受到损害的,承租人应负赔偿责任。

6、返还租赁物。租赁合同终止时,承租人应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逾期不返还,即构成违约,须给付违约金或逾期租金,并须负担逾期中的风险。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和增设他物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偿还租赁物增值部分的费用。

(三)承租人的转租权

承租人转租租赁物须经出租人同意。转租与债的转移不同。转租期间,承租人与出租人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不履行对租赁物妥善保管义务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向出租人负赔偿责任。承租人未经同意而转租的,出租人可终止合同。

(四)买卖不破租赁

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据此,在租赁合同有效期间,租赁物因买卖、继承等使租赁物的所有权发生变更的,租赁合同对新所有权人仍然有效,新所有权人不履行租赁义务时,承租人得以租赁权对抗新所有权人,这在学理上称之为“买卖不破租赁”。

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五、租赁合同与其他合同的区别

(一)租赁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别

1 、两者本质差别是处分权,即最终所有权从理论上仍归出租人所有。

2、由两者本质差别所导致的几点不同。

3、租赁合同是非所有权合同。

4、标的物不完全相同。

5、当事人权利、义务不完全相同。

(二)租赁合同与分期付款合同的区别

1、非信贷型分期付款购买纯属买卖行为。

2、信贷型的分期付款购买与租赁合同的区别仍在于所有权的转让与否。

(三)租赁合同与借款合同的区别

1、两者标的物不同。

2、标的物的性质不同--非消费性与消费性。

3、双方当事人权力、义务不同。

4、合同内容大不相同。

六、租赁合同的签订注意事项

1、租赁合同签订的基本原则

(1)当事人地位平等原则。

(2)当事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3)当事人参与租赁业务时,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的地位。

(4)当事人在产生,变更和消灭具体的租赁法律关系时必须平等协商。

(5)等价有偿原则?等价交换,实现各自经济利益。

(6)双方互为给付,互有补偿。

(7)取得利益与履行义务,价值上大致相等。

(8)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剥夺和侵犯他方利益。

(9)按损益相当原则,使受害人受偿。

(10)自愿和公平原则。自愿原则:首先,租赁当事人签合同时能够表达自己的真实意志。其次,当事人签订合同时有一定意志自由。公平原则:公平原则要求当事人在签订租赁合同时要以社会主义公平、正义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

(11)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讲诚实,守信用,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规避法律和合同。

(12)合法原则:合同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政策。

2、签订的合同成立的有效要件

(1)租赁合同成立的实质要件。租赁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租赁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2)租赁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签订租赁合同时,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不得采用口头形式。

3、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况

(1)无效租赁合同指当事人签订的租赁合同欠缺租赁合同成立的有效要件,因而当事人设立、变更、终止有关租赁权利义务的条款内容不发生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

(2)无效租赁合同的认定依据。当事人不合格;合同内容违法;意思表示不真实。

4、签订的租赁合同可撤销的情况

可撤销租赁合同指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现其真实意志、违反自愿原则而签订的租赁合同。

5、租赁合同签订程序

(1)租赁项目决策。

(2)项目委托与审查。

(3)签订购货合同。询盘、发盘、还盘、接受。

(4)签订租赁合同。

6、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及签订时注意的问题

购货合同的主要内容及签订时注意的问题

(1)购货合同的主要内容:约首、本文、尾部。

(2)签订购货合同时需注意的主要问题

必须考虑与租赁合同条款一致性;签订购销合同的整个过程应当由出租人统筹安排;技术条款确定由承租方负责,商务会谈条款由出租人负责并征求承租人意见;技术洽谈以承租人为主,出租人应积极参与。

(3)技术洽谈时应注意的问题

收费标准要注意; 供货方要提供技术指导和培训;安装、调试、试生产时的原材料由谁提供,费用由谁承担。

(4)商务谈判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根据正式签约前的资信调查、咨询选择签约对象;价格谈判必须做到事前心中有数货比三家,币比三种;装运、调试条款应规定罚则;应规定索赔条款;应规定仲裁条款;应有补充条款。

租赁合同相关词条

  • 合同诉讼

    合同诉讼,是指在合同履行中出现纠纷,合同一方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的民事法律行为。

  • 借名合同纠纷

    借名合同纠纷,是指在签订合同时,真正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名字不出现在签订的合同中,而是委托另外的人代理自己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和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签订合同,而后关于隐名合同当事人和代替签订合同当事人之间关于合同权利义务承担中发生的纠纷。

  • 转让合同纠纷

    转让合同纠纷,是指转让人和被转让人签订转让协议,约定关于转让物有转让人转给被转让人,被转让人支付转让人对价以及违约责任等条款,在签订或执行转让协议过程中产生的纠纷。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是指建筑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在签订或者履行装饰装修合同过程中,一方或双方不履行合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引起的纠纷。

  • 买卖合同纠纷

    买卖合同纠纷,是指买受人和出卖人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出卖人将标的物卖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相应对价。

  • 服务合同纠纷

    服务合同纠纷,是指接受服务方和服务提供方签订的关于服务价格、服务内容、违约、服务合同解除等内容的协议。

  • 赠与合同纠纷

    赠与合同纠纷,是指赠与人和受赠人签订协议,约定赠与人把赠与物有偿或无偿赠与受赠人。

  • 拆迁合同纠纷

    拆迁合同纠纷,是指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签订协议时及签订协议后,针对拆迁协议约定拆迁补偿具体标准,包括补偿款金额,拆迁房屋面积、同住人补偿标准、安家费发放标准和金额等又不同意见而引起的纠纷。

  • 居间合同纠纷

    居间合同纠纷,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合同订立或履行中发生的纠纷。

  • 保管合同纠纷

    保管合同纠纷,是指保管人和委托人签订协议,约定有偿还是无偿保管、保管期限、违约责任、保管合同解除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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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7:2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