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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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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区矫正的历史沿革

在中国,社区矫正是一个新生事物,是一个“舶来品”,虽然我国过去没有使用社区矫正这个名称,在相关的法律规定中也没有这一提法,但是相关的立法中己经出现缓刑、管制、假释等具有社区矫正实质的制度。由于各种原因,监禁刑长期在我国刑罚体系中占据主导地位,这些非监禁刑的适用比例偏低。21世纪以来,为顺应世界行刑发展的趋势和潮流,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本土语境下,我国对社区矫正制度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探索和实践。

1、开始试点阶段

开始试点阶段最早进行社区矫正实践的是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2001年5月,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向涉嫌盗窃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下达了一个特殊的法律文书一一“社区服务令”,随后,在8月份,该院出台《关于实施“社区服务令”暂行规定》从严格意义上来说,这种社区服务令致使检察机关对符合不起诉条件的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做出的一种附条件不起诉,但是它是我国“社区服务令”这一创新性处理方式的首次出现,因此,可以将其看作是开创了我国大陆地区社区矫正的先河。

2002年8月,罗干在司法部《关于改革和完善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研究报告》上作出批示,提出在现有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先行试点。大陆地区比较规范且成型的试点工作最先在上海开展。上海市有关部门经过较长时间的筹备,由
上海市委、政法委牵头,市公安、检察、法院、司法、监狱等部门共同参与,开展在徐汇区斜土路街道、普陀区曹杨新村街道、闸北区宝山路街道3个基层社区的矫正试点工作,由此,我国最早的社区矫正制度出现在大众视野中。
为了解决社区矫正在试点中出现的问题,进一步规范社区矫正工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安部于2003年7月联合下发《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两高两部《通知》),将北京、上海、天津、山东、江苏、浙江等6个省(市)作为第一批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试点单位,这标志着国家社区矫正工作的逐渐正式化。两高两部《通知》明确规定了社区矫正的内涵、作用、适用对象、目标等一系列重要的问题。同年9月,中央又提出积极总结试点地区的经验,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由此也掀开了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大范围适用的序幕。

2、扩大试点阶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05年1月20口联合发布了《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确定内蒙古、湖北、河北、四Jil、贵州、重庆等12个省(市、区)作为第二批试点单位,试点规模扩大到18个省(市、区)。

3、全国试行阶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于2009年9月2口又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全国实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至此,我国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延伸至全国。“截至2010年底,全国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地(市)、县(区)和乡镇(街道)己分别占全国总数的91%, 72%, 65%0”‘这说明,我国在社区矫正工作方面获得了长足的进步与发展,成绩瞩目。

4、法律确认阶段

2011年2月25口,《刑法修正案(八)》第一次明确将“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作为一项刑事法律制度被载入《刑法》。它明确规定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这意味着,一直由司法行政机关牵头组织、具体实施的社区矫正工作正式得到法律的认可,它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这也是我国法治推进进程中的重大实践成果,在具体制度层面进一步规范了社区矫正工作,对于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良性运作意义重大。

二、涉及对象

从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对象来看,实际上包括3类服刑人员,第一类是罪行比较轻微的罪犯,包括被判处管制、缓刑的服刑人员;第二类是罪行虽然比较严重,但是经过改造证明确有悔改,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服刑人员,例如,被假释的服刑人员;第三类是有特殊情况,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人员。对于前两类服刑人员实行社区矫正,就体现了对犯罪分子的区别对待。对于第三类服刑人员实行社区矫正,体现了刑罚执行中的人道主义精神。由于社区矫正的对象,是罪行较轻或者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而不是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并且仍然对社会有危险的犯罪分子。因此,公众在心理上对社区矫正应当是能够理解的。

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大致包括:

1、被判处管制的;

2、被宣告缓刑的;

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4、被裁定假释的;

5、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作为重点对象,适用上述非监禁措施,实施社区矫正。

三、功能

1、惩罚功能
在对矫正对象进行矫正的过程中,首先应使矫正对象明确其身份,犯罪者的身份是对其使用社区矫正的前提、法律依据,社区矫正是对其犯罪行为实施的一种惩罚,它将确定的刑罚义务落实到犯罪人身上,即法律通过对犯罪人自身权利进行一定范围或程度的限制或剥夺,使其遵守矫正制度,切身感受到刑罚带来的身体或精神上的痛苦。

2、监管功能
社区矫正与在监狱接受监禁矫正不同,其主要凭借监督管理而非监禁隔离实现惩罚的任务。‘我国《刑法》第39条、第75条和第84条明文规定,被判处管制、缓刑以及假释的罪犯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定期向执行机关汇报自己的活动情况;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从这一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刑法对矫正对象的活动范围予以严格限制,但是这种限制只是在一定范围的限制,与在监狱中监禁的犯罪分子相比,社区矫正的被矫正者的限制相对要轻,其还有一定的人身自由。与此同时,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被矫正者,社区矫正的执行机关有权做出不同程度的惩罚,以发挥社区矫正的威慑力,维护社区的稳定。

3、教育功能
矫正对象的犯罪行为触犯了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其应为自身的犯罪行为付出代价,社区矫正不是单纯的惩罚,而是惩罚与教育的有机结合体,与在监狱中进行监禁、接受劳动改造不同,社区矫正的教育改造功能是通过生活世界的积极行动发挥作用的,也就是说,社区工作者会设置专门的、有针对性的一系列矫正项目,从而在心理和行为上介入矫正对象的生活,矫正其思想观念和行为方式,使之实现与社会的正常联结,从而使矫正对象能够恢复正常生活状态,得以顺利回归社会。在矫正对象的心理层面,社区矫正的功能发挥主要从犯罪者自身认知和情感两方面入手。犯罪者在实施犯罪行为时,通常对自身认知存在偏差,如对自身、对他人以及社会的认知障碍、缺陷。因此,心理矫正的关
键点就是使矫正对象正确、深刻地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对他人、社会造成的危害,认识到其行为的违法性以及刑法对其的量刑规定。另外,可以运用情感手段使其认识到亲朋好友以及社会上的温暖,满足其情感需求,保持正常心态。
另外,在对心理层面干预的基础上要加强行为层面的干预,对其进行诸如劳动或技能教育、增强智力培养等谋生能力的训练,加快矫正对象回归社会的速度。

4、帮助功能
社区矫正具有浓厚的人文主义色彩,注重人道主义精神。在矫正的过程中充分帮助矫正对象,使其感受到人文关怀。普通民众受传统的刑法观念,重刑主义以及报应观念的影响,认为矫正对象就应该收到社会的谴责,其就是坏人,被贴上坏人的标签,这样就很容易使矫正对象收到歧视和隔离,不利于其心理的健康发展,更容易重新走上犯罪的道路。因此,社区矫正通过义务劳动、公益劳动等形式,注重重新树立矫正对象的正面形象,使其更好地融入社区生活之中,被社区居民所接纳。除此之外,社区矫正注重帮助矫正对象解决其在家庭生活、就业中的困难,保障、提高其生活水平,避免其因家庭不和、失业、社会歧视而再次陷入犯罪的深渊。总之,社区矫正的帮助功能体现在矫正对象工作、生活的方方面面,以使矫正对象能够远离犯罪,更好地适应社会,获得最好的矫正效果。

5、控制功能
在开展矫正工作的过程中,矫正对象的活动地域范围、活动内容以及会客对象要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也就是说,矫正对象的行为方式要始终接受矫正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以便矫正组织能够及时掌握其行踪。从这个意义上来
说,矫正对象的虽然有人身自由,但是受到一定的控制,有利于隔绝其与不良分子的联系,减少犯罪诱因,防止其重新犯罪及从事其他违法行为。

四、法律解析

(一)双重价值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全新的刑罚执行方式,蕴涵着刑罚的惩罚性和恢复性双重价值。

首先,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是一种刑事制裁措施,而刑罚的制裁性决定了社区矫正措施的惩罚性。社区矫正作为刑罚执行活动,自然要严格落实具体的惩罚性措施,以实现刑罚的惩罚性。社区矫正对象作为罪犯,应当就其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危害承担惩罚性后果,得到应有的惩罚。同时,惩罚社区矫正对象也是国家实现社会正义、维护社会公正的客观要求。现代刑事法出于保护社会和改造罪犯的双重目的,即使是在惩罚罪犯的过程中,也必须同时将如何促使罪犯重新回归社会列为目标之一。

社区矫正作为行刑社会化的一种方式,一方面使服刑人员得到有效监管,使人们改变对服刑人员的“标签”式看法,让社会变得更加公正、和谐:另一方面,社区矫正通过弱化监狱的封闭性、放宽罪犯自由度、增加罪犯与社会的联系,促使罪犯掌握生活技能与相关社会知识、塑造罪犯符合社会正常生活的信念和人格,最终促成罪犯回归社会,摆脱犯罪“标签”的影响,使他(她)能够更快、更好地融入社会,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可见,社区矫正不仅体现了对人的尊严的尊重,更重要的是满足了罪犯再社会化和实现自我发展的需求。

(二)司法平衡把握

在社区矫正蕴涵的惩罚性和恢复性二元功能中,如果选择不当,就可能导致刑罚和社区矫正的失衡,进而损害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因而,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如何发挥社区矫正的二元性价值,以及如何平衡二元性价值之间的冲突,是社区矫正发展与完善的重要环节。刑罚理念及其制度、刑罚执行方式的变革与发展,实际上就是一个平衡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社区利益、被害人利益和罪犯利益的过程。在这个平衡的过程中,司法的价值也在不断地自我平衡着,法律价值的选择也随之调整,这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从宏观上看,社会的秩序、正义、安全的建构,是靠“严厉的惩罚”还是“轻缓的矫正”,这是从各国、各地区社会法制状况、监狱运行机制、人权保障力度等多方面来考察的,每个国家或地区都有适合“本土化”的发展实际。随着世界社会生活交流的日益加强,刑事执法的理念也逐渐由低级走向高级,由野蛮走向文明,人权保障思想是法治社会、法治世界最高的目的:从微观上看,社区矫正的惩罚性和刑罚的社会化孰轻孰重,也在考验着社会的人道主义和法治建设。虽然社区矫正有一定的刑法惩罚性,但它毕竟和一般的刑罚不一样,而是一种恢复性司法指导下的刑罚理念,注重的是罪犯的再社会化。因此,从社区矫正的法律价值和正义的取向来看,它是以惩罚为基础,以矫正(恢复)为主的刑罚制度,应当以平衡上述利益冲突,修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恢复公平正义,最终实现社会的和谐作为基本价值目标。和谐意味着合理地界定利益关系,合理地分配利益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切实保障各个利益主体合理的利益,平衡各个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社区矫正要实现上述目标,就必须兼顾罪犯、被害人、社区、社会和国家的利益,满足上述各个主体各自的利益需求。

五、指导原则

(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培训

1、坚持分工协作、形成合力的原则;

2、坚持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原则;

3、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原则;

4、坚持改革创新原则;

5、坚持社区矫正与狱内矫治相结合原则。

(二)社区矫正工作职责

1、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认真贯彻落实有关社区矫正工作的规定。

2、接收矫正对象,办理衔接手续。

3、制订教育矫正方案。

4、对矫正对象实施日常管理,并负责实施对矫正对象的认罪、守法、劳动和学习等情况的具体考核工作。

5、依照规定做好矫正对象行政奖惩、司法奖惩的材料整理工作。

6、组织指导社会志愿者及其他矫正力量对矫正对象开展教育矫正工作。

7、组织开展对矫正对象的政策形势、法律法规、道德规范等教育活动,增强其法制意识和道德修养。

8、协调有关部门对矫正对象开展针对性的技能培训,为其就业、生活提供指导、帮助。

9、组织开展对矫正对象的心理咨询和心理矫治活动,提高教育矫正的实效。

10、组织落实矫正对象的公益劳动,增强其社会责任意识和悔罪改过意识。

11、开展调查研究,收集和整理社区矫正工作个案。

12、加强与社区矫正工作相关部门的协调,最大限度地为社区矫正工作服务。

13、完成上级社区矫正领导机构、工作机构布置的相关工作。

14、依法履行其他职责。

六、实施程序

第一,在社区矫正对象的确定上,严格依法办事。目前社区矫正的5种对象,都是现行法律规定的对象,而不是新确定的犯罪分子。

第二,对这5种对象实行社区矫正,要严格依照现有的法定程序办理。例如,对犯罪分子判处缓刑,要按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对服刑罪犯实现假释,也要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进行。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程序,都是现行法律规定的程序。

第三,社区矫正工作的执行,是依照现行法律进行的。虽然监督、考察和帮教社区矫正对象的大量日常工作,是由司法行政部门承担的,但是,监督考察的法律程序仍然要由公安机关依照现行法律履行。

第四,在社区矫正工作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履行各自的职能,既分工负责,又相互配合、相互支持,从而保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依法顺利进行。

七、制度的流程

1、接受。街道、乡镇司法所接收法院对犯罪分子判处实行社区矫正的法律文书,犯罪分子在规定的时间到根据法律文书的要求到执行地司法所报到,办理社区矫正登记手续,‘完成社区矫正工作的交接、配合。
2、管理。司法所应当落实对矫正对象的监督考察,制定矫正档案,密切掌握矫正对象的口常生活动态、近期活动情况,定期要求其做出书面的思想汇报,对于迁居及会客进行审批。
3、教育。有针对性地对矫正人员进行教育、改造,制定个性矫正方案,开展集体的学习、讲座、讨论、公益劳动等,进行个别谈话、心理疏导等多样化的矫正方案,使矫正对象树立健康的心态,早口改造成功。
4、考核与奖罚。为了鼓励矫正对象遵守社区矫正的规定,积极接受矫正,在矫正过程中,针对矫正对象的口常行为进行考核,对于积极配合矫正的,要予以奖励,如缩短矫正期限、进行物质、精神奖励等;对于拒不配合工作,消极对待的,应对其进行警告、处分等惩罚措施。
5、解除。在社区矫正期满前一个月或者半个月,对矫正对象的矫正表现进行鉴定,符合条件的,自期满之口起,终止对其实施社区矫正。

八、达到效果

按照中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刑罚的顺利实施;

通过各种形式,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使他们悔过自新,弃恶从善,成为守法公民。

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在就业、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利于他们顺利适应社会生活。

九、实际成效

我国于2003年开始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2009年在全国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发展迅速,覆盖面稳步扩大,社区矫正人员数量不断增长。截至2010年12月底,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已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覆盖全国91%的地(市、州)、72%的县(市、区)和65%的乡镇(街道)。北京等13个省(区、市)已经在全辖区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各地累计接收社区矫正人员59.8万人,现有社区矫正人员27.8万人。

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了对判处管制、缓刑以及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确立,为改革完善我国刑罚执行制度奠定了重要基础。

注重整合力量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人文关怀,坚持做到了“三不三多”,即不嫌弃、不歧视、不纠缠旧账,思想上多交流、生活上多关心、就业上多帮扶;基层司法所针对部分矫正对象家庭困难的情况,联合社区积极开展对点帮扶活动,在共同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的同时,努力帮助矫正对象解决实际问题和困难,使矫正对象感受到了社会的温暖。

十、面临困难

1,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矫正工作无相应的法律依据和强制措施的保障。

2,社区群众的认同度不高。

3,矫正对象本人的心理障碍。

4,矫正经费的短缺和无着落。

5,解决实际问题的有限性。

6,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的短缺。从现在社区矫正工作的试点情况来看,担任矫正工作的主要是我们的司法行政人员。但我们的司法行政人员在从事矫正工作时也需要培训,而且还面临人员短缺、工作强度大的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也使我们的社区矫正工作在利用社会资源的问题上不够充分,使得社区矫正的心理矫正难以完成。

社区矫正相关词条

  • 收监执行

    收监执行,是指监狱按照法定程序将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收押入监的活动。

  • 刑罚种类

    刑罚种类,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依据犯罪嫌疑人行为特征及社会危害程度科以何种刑法的种类。

  • 定罪情节

    定罪情节,是指刑法所规定的影响法院对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罪轻罪重的情况,比如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社会危害程度,是否累犯等。

  • 刑事罪名

    刑事罪名,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构成何种刑事犯罪的名称,具体内容在刑法分则有详细描述。

  • 刑法的效力

    刑法的效力,指刑法生效的范围,分为时间效力、地预效力和对人的效力,即刑法适用于什么时间、什么地方和什么人。

  • 撤销假释

    撤销假释,是指在假释考验期内,被假释的犯罪分子犯新罪或者违反了假释的管理规定,就撤销假释,继续执行未执行完的刑期。

  • 执行刑期

    执行刑期,是指根据法院判决的犯罪人的刑期,犯罪人按照狱政部门的规定受羁押或服刑实际执行的期间。

  • 遣送罪犯

    遣送罪犯,是指将罪犯强制性带走,如将犯罪的外国人遣送回国,将犯罪的中国人由犯罪地遣送返回原籍监狱。

  • 主观罪过

    主观罪过,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对自己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态度。

  • 刑事辩护

    刑事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委托律师为自己在刑事侦查、提起公诉、法院判决阶段提供法律帮助,以证明自己无罪或罪轻,被委托律师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和相关法律,向司法机关申请犯罪嫌疑人无罪或罪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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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4:1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