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6条第3款的规定,遗赠,是指遗嘱人以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合法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给国家、集体组织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并于遗嘱人死亡后生效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遗嘱人在遗赠中称为遗赠人,遗嘱指定接受遗赠财产的人称为受遗赠人,也称受遗赠人。
问题 | 遗赠扶养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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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遗赠扶养协议的概述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老年人可以与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养老机构等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或者其他扶助协议。 负有扶养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按照遗赠扶养协议,承担该老年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 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遗赠扶养协议的特征1、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法律行为 。他是扶养人和受扶养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达成的协议。遗赠扶养协议一经签订便发生法律效力。双方都应按协议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根据遗赠扶养协议,受扶养人在世时,扶养人先对他承担扶养帮助的义务;在受扶养人死亡后,扶养人就可以接受遗赠。这就使其与一般遗赠和附有义务的遗赠区别开来。一般遗赠和附有义务的遗赠都是单方法律行为,都是在立遗嘱人死亡后才发生法律效力。而附有义务的遗赠则是在接受了遗赠才按遗嘱的要求履行义务。由此可见,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法律行为,在遗赠人在世时就发生法律效力。一般遗赠和负义务的遗赠是在遗赠人死亡后才发生法律效力。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是先尽义务后接受遗赠,附义务遗赠的受赠人则是接受了遗赠才履行义务,两者的区别是非常明显的。 2、主体的局限性。从主体来看,遗赠扶养关系中的受扶养人是需要别人扶养而又拥有一定个人财产的人。但也不仅限于无依无靠的人,不限于通常说的“五保户”。公民认为自己需要别人扶养,而别人又愿意对他扶养帮助,就可以通过协商,订立协议。扶养人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而又具有扶养能力的人,或者是集体所有制组织。在一般的遗赠关系中遗赠人选定的对象不一定是对自己扶养帮助过的人。在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之间,或者全民所有制组织与职工之间,是不用订立遗赠扶养协议的。因为法定继承人中,有的与被继承人之间并没有法定的扶养关系,如兄弟姐妹即是。如果被继承人生前就决定将财产在其死后指定给扶养他的兄弟姐妹,那么他可以订立遗嘱,作为遗嘱继承。全民所有制(国有)组织,则应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年老退休或因公致残等情况的职工负有支付退休金和提供社会福利的义务。该职工想在其死后把财产交给组织,可以立遗嘱,作为遗赠。还需指出,遗赠扶养关系当事人双方,有时也可以不是单一的。譬如夫妻均可共同作为扶养人或者受扶养人。不过这种情况必须在协议上明确约定。 3、内容的特殊性。从内容来看,遗赠扶养协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相互对等的。一个遗赠,一个扶养,法律规定得非常明确。受扶养人享受他人扶养帮助的权利,是因为他做了遗赠的承诺,并保证这一承诺的实现而承担一定的义务,把许诺遗赠的财产保管好,不使其散失损毁,也不能随便转移或转送他人以及挥霍浪费。扶养人则按协议承担扶养义务,给受扶养人从经济上的资助或生活上的照顾,直至其死亡并安葬好为止,从而享有受扶养人死后获得遗产的权利。 4、客体的双重性。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主体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它既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为或智力成果。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复合的民事法律关系。根据遗赠扶养协议发生的权利与义务可见,其客体既有物,又有行为。遗赠的标的就是一定财产的物,而扶养关系又是靠扶养行为来维持的,所以遗赠扶养关系的客体具有双重性。 5、遗赠扶养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在法律上的体现。在我国,扶养人对受扶养人进行帮助,体现了崇高的思想境界和助人为乐、扶弱敬老的道德风尚,是值得提倡的善举行为。扶养人与受扶养人之间建立的绝非庸俗的金钱关系或者雇佣关系,双方并不斤斤计较彼此的得失。也就是说,他们的得与失往往不能对等。扶养人并不是为了得到比自己付出的代价多得多的遗产才愿意扶养他人;受扶养人也不是想以有限的财产去换取他人的长期扶养帮助。遗赠扶养协议建立后,有可能出现各种预料不到的情况。譬如,受扶养人不久就死了,而所剩的遗产价值远远超出扶养人的支出,也可能扶养人在受扶养人身上花了很多钱财和精力,结果因受扶养人的财产耗尽或者毁于一旦而一无所得。所以,我们决不能把遗赠扶养协议看成是一种等价有偿的法律行为。 遗赠扶养协议的分类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遗赠扶养协议可以分为两类: 1.公民之间订立的遗赠扶养协议。一般说来,这类遗赠扶养协议的遗赠人是没有子女或子女不在身边,独立生活存在困难而需要他人照顾的老人。遗赠人享有受扶养人扶养的权利,负有死后将遗产赠给扶养人的义务。这类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一般是遗赠人的亲属、街坊邻居或其他亲戚朋友等。扶养人负有扶养遗赠人,承担其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遗赠人遗赠财产的权利。在此须强调的是,遗赠扶养协议中的扶养人不能是法定继承人。因为法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具有法定的相互扶养和相互继承的权利义务关系,用不着用协议的形式来确定。 2.公民与集体所有制组织之间订立的遗赠扶养协议。《继承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这类遗赠扶养协议的遗赠人一般是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鳏寡孤独的“五保户”老人。其享有所在的集体所有制组织扶养的权利,负有死后将遗产赠给所在的集体所有制组织的义务。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五保户”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五保户”遗赠财产的权利。 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继承的区别1、受让主体不同。遗赠扶养协议的受让人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或者国家及其他社会组织。而遗嘱继承人中的受让人,即继承人必须是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自然人。 2、指向的客体范围不同。遗赠扶养协议的客体只包括财产权利,不包括消极的财产义务,但执行遗嘱不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及债务。而遗嘱继承的客体范围不仅包括财产权利还包括财产义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依法应当承担的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被继承人的实际遗产价值为限,超过遗产价值的部分,继承人可以不予清偿,但自愿偿还的不受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应当清偿的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同时还需指出,遗赠扶养协议的客体既包括物,还包括行为。而遗嘱继承的客体是一定财产的物或物化智力成果。 3、生效时间不同。遗赠扶养协议一经签订即发生法律效力。“扶养人开始履行扶养义务,遗赠虽然在受扶养人死亡之后才能执行,但是,与一般遗赠不同的是,遗赠义务已经在协议成立时发生法律约束力,遗赠人不能单方面改变。”而遗嘱继承中的遗嘱必须在立遗嘱人死亡后才发生法律效力。 4、形式要件不同。遗赠扶养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载明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遗赠财产的范围、扶养要求、协议生效的日期等事项。双方签名或盖章捺指纹,一式多份,除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外,还应当送交所在扶养地的基层组织存档。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时候应当有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当然,能够经过公证机关公证更好。而遗嘱继承可以由立遗嘱人亲笔书写,也可以由他人代写,自己签名捺指纹,还可以口述由记录人记录或以录音方式记录,由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这种记录既可是没有利害关系的公民,也可以是公证机关的人员。当然,最好按程序进行公证。 5、效力等级不同。根据《继承法》、《婚姻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高于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 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1.对协议当事人的效力遗赠扶养协议从成立时生效,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扶养人应该按照协议履行扶养义务,有权在受扶养人死后取得遗赠财产。受扶养人对遗赠财产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但不得擅自处分。遗赠扶养协议的成立需扶养人和受扶养人意思表示一致达成协议,且协议应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扶养人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有扶养能力的人,或者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受扶养人是需要别人扶养而又有一定个人财产的人。 2.对继承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效力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高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如果受扶养人既签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又有法定继承人,或者指定有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要怎么处理呢?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五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这表明,在财产继承中,如果各种继承方式并存,应首先执行遗赠扶养协议,其次是遗嘱继承和遗赠,最后才是法定继承。 遗赠扶养协议的终止情形1、扶养人消失。包括作为扶养人的组织不复存在,扶养人死亡或者失踪等情况。作为扶养人的组织不存在了,新的组织可以继续履约,也可以重新签订协议。扶养人先于受扶养人死亡的,可以由扶养人的继承人继续对受扶养人履行扶养义务。没有适当的人继续履行扶养义务,原订扶养协议即告终止。除短暂的情况外,扶养人失踪也能引起协议终止。如果失踪的扶养人重新出现,可以恢复履行义务时,应当负责清偿失踪期间他人为受扶养人支出的费用。 2、扶养人丧失扶养能力。丧失扶养能力是指扶养人由于精神上、身体上及经济上的条件所限,无法履行协议的情形。经济能力是遗赠扶养关系中的重要因素,但不是决定性的因素。因为在扶养关系中,经济方面不一定全归扶养人负责。譬如,有的扶养人根本没有什么经济能力,有的受扶养人根本不缺钱,而又不愿意用临时雇请的方式解决生活上的问题。他需要为人诚实厚道,能跟自己相处得好的人精神上和体力上的支持帮助。就算是经济上完全由扶养人负责的,只要扶养人有劳动能力,有一定的收入,还能够维持自身家庭及受扶养人的最低生活水平的,也不能认为丧失扶养能力。因此,只有扶养人由于精神上、体力上及经济上的条件所限,无法履行协议时,才能终止遗赠扶养协议。 3、受扶养人确实不再需要扶养人的扶养。譬如,受扶养人找到了自己的具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亲属,确已不再需要别人扶养,可以提出解除协议。但是,必须给原扶养人以适当补偿。法定扶养人的存在,并不能否定遗赠扶养协议的存在。因为有的法定扶养人缺乏扶养能力,有的同样需要别人扶养,如夫妻均为老弱病残等情况,有的就是因为法定扶养人不尽义务或彼此之间相处得不好而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建立遗赠扶养关系的。所以,有了法定扶养人 ,不一定引起遗赠扶养协议的终止。 4、双方达成协议或者其他不能履行的情形发生。遗赠扶养协议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均受法律约束,不得随意变更或撕毁协议。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作为扶养人的公民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约,导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扶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受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约导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当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扶养费用。总之,当事人一方因故需要变更或者解除协议时,必须征得对方同意。一方不履行义务造成对方损失的,应由有过错的一方负责赔偿。因此而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基层组织或调解机构调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遗赠扶养协议格式遗赠扶养协议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第一部分: 遗赠人与扶养人的基本情况介绍,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号以及身份证登记住址。 第二部分: 遗赠人的情况说明,包括其配偶、子女的基本情况。 遗赠人的房屋权属说明,房屋地址、房产证号、使用面积等基本情况。 第三部分: 遗赠人与扶养人的遗赠扶养约定情况说明。 1、遗赠人的生活、治病及养老送终事宜均由扶养人负责。 2、遗赠人依法享有的房屋权属以及基于该权属享有的财产权益和非财产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未来增值、孳息、拆迁等所得),遗赠人的存款及享有的其他全部合法财产(包括但不限于遗赠人基于买卖、共有、继承、赠与等法律行为取得的动产、不动产、债权等财产及其他权益),在遗赠人去世后归扶养人所有。 3、遗赠人的其他亲属不享有遗产继承权。 第四部分:落款、签章与日期。 遗赠扶养协议范文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人:×××,男,×族,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身份证登记住址:××省××市××区××乡××村××号。 扶养人:×××,男,×族,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身份证登记住址:××市××区××胡同××号。 遗赠人与配偶×××于19××年结婚,婚后育有×名子女,即大儿子,二儿子×××(201×年去世),三儿子常×××,四儿子×××,大女儿×××(201×年去世),二女儿×××,三女儿×××。200×年配偶×××去世。祖上留下宅基地,遗赠人在宅基地盖房×间,登记在×××名下,房屋位于××省××市××区××乡××村××号,房产证号:×××××××××号,使用面积:×××平方米。 现遗赠人年事已高,为避免亲属之间为上述房屋权属及其他财产产生争议,特与抚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内容如下: 1、遗赠人的生活、治病及养老送终事宜均由扶养人(身份证号:××××××××)负责。 2、遗赠人依法享有的××省××市××区××乡××村××号(房产证号:×××××××××号)的宅基地和房屋权属以及基于该权属享有的财产权益和非财产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未来增值、孳息、拆迁等所得),在遗赠人去世后归扶养人一人所有。 3、遗赠人的存款及享有的其他全部合法财产(包括但不限于遗赠人基于买卖、共有、继承、赠与等法律行为取得的动产、不动产、债权等财产及其他权益),归扶养人所有。 4、遗赠人的其他亲属不享有遗产继承权。 遗赠人: 扶养人: 年月日 遗赠扶养协议相关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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