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罪名
刑事罪名,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构成何种刑事犯罪的名称,具体内容在刑法分则有详细描述。
问题 | 强制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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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强制措施的简介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刑事案件的办理过程中,根据案件情况,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在一定时间内限制一定范围的人身自由的措施。 二、强制措施种类与期限刑事强制措施一般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1、拘传。是司法机关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4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2、取保候审。是司法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使其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或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取保候审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监视居住。是司法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离开其住处或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和控制的一种强制措施。监视居住的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 4、拘留。是指公安、检察机关对于现行犯或重大犯罪嫌疑分子,在遇有法定紧急情况时,临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5、逮捕。是司法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剥夺其人身自由,收押于看守所强行进行审查的一种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对刑诉法第126条所规定之案件,在上述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因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理。 逮捕和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司法机关应当把逮捕、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和被拘留人的家属或他的所在单位。并在逮捕和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逮捕和拘留的,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三、强制措施的特征我国强制措施有如下特点: 1.有权适用强制措施的主体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除此之外,其他任何国家、机关、团体或个人都无权采取强制措施,否则即构成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侵犯,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将会被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适用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和案外人及违反行政法律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得采用强制措施。同样,对于那些已经被人民法院判决确定有罪的人,也不能适用强制措施。 3.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内容是限制或者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并且只是到判决前的一种暂时的行为,只能适用于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同时该措施也不具有对妨碍诉讼顺利进行的人的制裁功能,更不是对物的强制处分。 5.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是一种法定措施,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各种强制措施的适用机关、适用条件和程序都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其目的是为了严格控制强制措施的使用,防止出现因为滥用强制措施而产生的侵犯人权的负面效应。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的法定性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障。 6.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是一种临时性措施,在具体案件中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刑事诉讼的进程,强制措施应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而予以变更或者解除。这也就是说,在具体案件的进展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某一种强制措施可以因案情的发展变化而转变为另一种。 除上述体系性特点之外,针对强制措施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救济渠道不畅也使得刑事强制措施在司法实践中陷入困境,未决羁押率居高不下,超期羁押以及变相超期羁押始终不能得到有效根治。1996年的刑诉法修改满足了当时的需要,但是仍然没有突破传统的框架,为刑事司法留下了难题和缺憾。现在,随着人权入宪以及宪法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依法治国的理念深入人心,对1996年刑诉法进行全面的修改已经提上日程,其中刑事强制措施体系的构建无疑是重中之重。因为“作为一项与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密切相关的诉讼制度,刑事强制措施制度是否科学、合理,直接涉及到刑事诉讼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目的能否实现、刑事司法中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的配置能否平衡”。 四、强制措施适用原则适用强制措施的目的在于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但在客观上会不同程度地限制甚至剥夺被适用对象的人身自由,如果适用不当势必造成对公民合法权利的侵犯。因此在适用强制措施时,必须坚持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严肃与谨慎相结合的方针,我国强制措施的适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合法性原则。我们政府部门为保障任何一项法律、法规得到正确实施所采取的行动,都必须在《宪法》这一根本大法的范围之中,在刑事诉讼中采取强制措施同样如此,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各种强制措施的采用,必须由法律规定的特定的机关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批准权限、适用对象、条件、程序和期限适用,并要充分考虑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是否健康、是否怀孕等实际情况。 第二,必要性原则。即并不是说任何一个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要适用强制措施,各种强制措施,只有在为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而有必要时才能采取,不得随意适用强制措施,更不能将强制措施作为一种处罚予以适用。 第三,相当性原则。又称比例性原则,即适用何种强制措施,要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和犯罪的轻重程度相适应,一般来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实施的行为对社会危害越大,对其人身自由加以限制或暂时剥夺的可能性越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越大,对其适用强制力度较强的强制措施的可能性越大; 第四,变更性原则。即任何强制措施,随着诉讼的进展和案情的变化要及时进行变更或解除。以便更加有利于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更加有利于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 五、强制措施与其他处罚、措施的区别1.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与刑罚的区别1、适用目的不同。刑事诉讼适用的强制措施具有诉讼性,而刑罚的目的是惩罚犯罪,改造犯罪分子和预防犯罪,具有实体性。 2、适用对象不同。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适用于未定有罪的人;刑罚适用于人民法院已经判决确定有罪的人。 3、法律依据不同。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主要依据刑事诉讼法;适用刑罚则以刑法为依据。 4、有权适用机关不同。司法机关可依法适用强制措施;刑罚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法适用。 5、适用时间不同。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适用于立案到执行前;刑罚适用于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之后。 6、稳定性不同。适用强制措施后,可变更或撤销;刑罚一经作出,非经法定程序不可改变。 2.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强制措施的区别:1、性质不同。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是保证性措施;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强制措施除保证性外,还具有制裁性。 2、适用阶段不同。刑事诉讼强制措施适用于侦察、起诉和审判阶段;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强制措施适用于审判和执行阶段。 3、种类不同。刑事诉讼强制措施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有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和拘留;行政诉讼强制措施有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罚款和拘留。 3.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与扭送的区别:1、性质不同。适用强制措施是司法机关的行为;而扭送不具有诉讼性,是立法上赋予公民与犯罪分子作斗争的一种权利。 2、主体不同。刑事诉讼强制措施是公、检、法机关依法适用;扭送行为则是任何公民都可以实行,在行为主体上没有强制。 3、立法目的不同。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目的是保障下落不明诉讼顺利进行;扭送的目的是调动公民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的积极性。 强制措施相关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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