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
是指违反国家现行法律规定,危害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
问题 |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证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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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证罪是指税务机关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证罪的犯罪构成(一)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的徇私舞弊行为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而对此后果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 (二)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和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为了鼓励企业出口创汇,参与同际竞争,从1985年开始,我国按照国际惯例,逐步实行出口退税制度,即在企业产品出口后,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出口收汇单证等,将其所缴纳的税款再退还给该企业。一些不法企业和个人利用该项税收优惠政策,大肆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活动,导致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为了实现其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的目的,他们千方百计地采取多种手段,获取用于退税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凭证。而有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为他人非法提供这些出口退税凭证,严重干扰了国家对出口退税的管理制度,同时也使国家的税收利益受到危害。 (三)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根据我国海关总署《出口退税报关单管理办法》的规定,出口退税报关单系海关总署统一印制并注明“出口退税专用”字样,由出口企业按规定办理申领手续,认真填写,海关凭以受理报关,经严格审核后盖上海关检讫章将报关单封入关封,交出口企业送交退税地税务机关的一种出口退税凭证。海关受理报关时,对出口企业采取以少报多,以次(废)充好,以低税率产品冒充高税率产品等企图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行为的,往现场发现部分由海关依法处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经济贸易部、海关总署、中国银行联合发布的《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的规定,出口收汇核销单,系指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发,出口单位和受托行及解付行填写,海关凭以受理报关,外汇管理部门凭以核销收汇的有顺序编号的凭证。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应提交这一核销单。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上述出口退税凭证工作中,违反国家的上述规定,图私利、徇私情,采取欺骗手段,弄虚作假,提供虚假的出门退税凭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即构成本罪的客观行为条件。根据本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算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徇私舞弊,只有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才构成本罪,否则不构成犯罪,可作为一般徇私舞弊行为,由主管部门予以处理。所谓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是指致使犯罪分子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得逞,国库税款损失重大等。根据1999年9月l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为徇私情、私利,违反国家规定,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提供不真实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l0万元以上的;2、徇私舞弊,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不满l0万元,但具有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 (四)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要是指承担着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出口收汇核算单等出口退税凭证职责的海关工作人员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凡是办理出口退税凭证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证罪的认定(一)区分本罪与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的界限两者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主体不同。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的主体是税务机关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要是海关等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的主体仅限于税务机关工作人员。 2、客观方面不同,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的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行为人为徇私情私利,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的客观方面包括三种形式,即徇私办理发售发票、徇私办理抵扣税款、徇私办理出口退税。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的客观方面与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罪相比,比较容易区分,在此不再赘述,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与徇私舞弊出口退税罪相比,其区别主要表现为:一是行为发生的阶段不同,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的行为一般发生在办理出口退税前;徇私办埋出口退税往往发生在办理出口退税过程中,并以伪造或非法提供的出口退税凭证为前提,二是行为发生的部门不同。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发生在税务机关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徇私舞弊出口退税则发生在税务机关在办理出口退税的工作之中。三是行为的方式不同。前者是徇私提供出口退税凭证;后者是徇私办理出口退税。 (二)区分本罪与骗取出口退税罪的界限骗取出口退税罪是指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殿,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它与本罪的区别主要有: 1、犯罪主体不同。骗取出口退税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违法提供出门退税凭证罪的主体则为税务机关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客观方面不同。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客观方面衣现为假报出口或者以少报多、以劣报优或以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徇私舞弊,非法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 3、侵犯的客体不同,骗取出口退税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管理秩序,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侵犯的客体不仅是国家的税收管理秩序,同时还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三)罪数的认定司法实践中,海关、商检、外汇管理等部门的工作人员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的行为,往往与受贿行为交织在一起。即行为人收受他人贿赂甚至索取贿赂,以此作为交换条件,为他人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如果收受贿赂、索贿的数额达不到受贿罪的起刑数额标准,而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的行为造成了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结果的,自然对行为人以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定罪处罚,收受贿赂、索贿的行为作为酌定情节考虑。 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立案标准的规定,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徇私舞弊,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不满10万元,但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属于成立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的条件之一。因此均从一重罪处断。 但是,如果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受贿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而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的行为也造成了国家利益重大损失的结果的,对行为人应该如何定罪处罚呢?有人认为,应当依法以受贿罪和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对行为人实行数罪并罚。其理由是:虽然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有前两款行为的(即徇私枉法罪、枉法裁判罪),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即受贿罪),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但是,在刑法渎职罪章中23个条文、33个罪名当中,对于行为人贪赃枉法,除犯本章规定的渎职罪名以外,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即受贿罪),只有对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徇私枉法罪、枉法裁判罪和受贿罪牵连时适用“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的原则。 由此可以推断,修订后的刑法的立法原义,就是除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徇私枉法罪、枉法裁判罪以外,渎职罪章中规定的其他罪,行为人由于贪赃枉法,又构成受贿罪的,均应以所犯渎职罪名和受贿罪实行数罪并罚。对于这种观点,笔者是不赞成的。笔者认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关于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同时构成徇私枉法罪、枉法裁判罪和受贿罪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的规定,不应当视为对牵连犯实行数罪并罚的例外,而恰恰应当把它看成是体现目前刑法理论通说观点的一个规定。 我国现行刑法和司法解释对于牵连犯的处罚原则,既有按照从一重罪处罚原则来处理的,也有实行数罪并罚的。因此,对于牵连犯的处罚应当坚持如下原则:凡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构成受贿罪的,均应以所犯渎职罪名和受贿罪实行数罪并罚。 (四)立案标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为询私情、私利,违反国家规定,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提供不真实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2.询私舞弊,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不满10万元,但具有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 [说明] 本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税务机关以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要是海关和银行工作人员。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出口退税工作中拘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证罪的犯罪处罚构成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这里的特别重大损失,是指致使犯罪分子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得逞,国库税款损失巨大等。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证罪相关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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