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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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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秩序。

(二)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是指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

二、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立案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的规定,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立案。

本 罪原为投毒罪,为了适应打击恐怖活动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对本罪作了修正,修正后的法条不仅包括原投毒罪的行为,而且内容更加广 泛。本罪是危险犯,只要行为人实人实施了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并且足以威胁不特定的多数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不要求造成严重后 果,就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三、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定罪标准

罪与非罪

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要注意本罪系危险犯。只要出于危害公共安全全的故意,实施了足以 危害公共安全的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行为,即使未造成严重后果,也可构成本罪。行为人已经实施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但在尚未完成之前 被发现制止,只要该行为已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危害的,则可以本罪未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1、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与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的界限

二者之的区别是:

(1)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

前罪的主观故意内容为明知编造、传播的是虚假恐怖信息而仍决意为之;后罪的主观故意内容却表现为明知是虚假的危险物质而决意投放。

(2)行为方式不同。

前罪表现为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故意传播编造的恐怖信息;后罪的行为方式表现为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

(3)犯罪对象不同。

前罪的对象为虚假的恐怖信息。后罪的对象则为虚假的危险物质,等等。行为人如果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 等危险物质后,再编造成为恐怖信息传播出去,后面的编造并传播行为乃为前面的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的自然结果,属事后不可罚行为,应以后罪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定罪处罚。但是,行为人投放虚假危险物质之后,不是进行编造恐怖信息或传播,而是编造另外的虚假恐怖信息或者传播编造的另外虚假恐怖信息,由于后行为与前 行为并不存在必要的按一罪处罚的关系,两者都构成犯罪的,则应以前罪与后罪实行并罚,不能以一罪论处。

2、本罪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靠的界限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旦流入社会,必然危及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

二者的区别,主要有:

(l) 主体范围不同。

本罪为一般主体。但对投放毒害性物质的人来说,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也可构成其罪;后罪的主体虽然为一般主体,但 要以生产、销售食品者的身份出现。非生产、销售食品者不能构成其罪。另外,后罪单位亦可构成;本罪的主体则仅限于自然人,单位不能成之为主体。

(2)主观 故意的内容不同。

本罪在主观上出于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既包括直接故意,又包括间接故意;后罪主观上必须出于双重故意,行为人实施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 品的行为先是在于谋极大的经济利润,对于行为危及公共安全这一后果则持放任态度,出于间接故意。行为人如果出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直接故意而生产、销售有毒、 有害食品,则其行为超出于后罪主观故意的范畴,不能再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论处;构成犯罪的,应以本罪或其他犯罪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3) 客观方面表现形式不同。

本罪行为可以表现为任何形式的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行为,只要其足以或者已经危害公共安全,不论是否在所 生产、销售的食品或者其他产品中投放,均可以构成其罪;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只能在所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物质,行为 者必是生产者、销售者,并且具有通过出售该食品以谋取商业利润的目的,行为始终与生产、销售食品这一经营行为相联系。

(4)行为对象范围不同。

本罪行为对 象限于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有的是投放于食品中危害公共安全,有的是投放在其他物品甚至某一地方中危害公共安全,只要行为足以危害公 共安全的,不论在什么地方或物品中投放,都不影响其罪成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其行为对象则为有毒、有害的食品,是在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 食品原料。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与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显然不是同一概念,内涵相异,外延不同。

(5)侵犯的客体不同。

本罪所侵害 的客体为公共安全,属单一客体;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所侵害的客体为双重客体:一是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以及公私财产的安全;二是食品卫生管理 制度。前者指向公共安全,后者指向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秩序。就两者的地位而言,后者居于主导地位,起主导作用,决定着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这一破坏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本质特征,从而区别于其他能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的公共安全犯罪。

五、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如何处罚

  根据刑法修正案(三)第8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六、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相关法条

<刑法>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相关词条

  • 投放危险物质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4条、115条的规定,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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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8 3: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