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
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是指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将收藏的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私自赠送给外国人的行为。
问题 | 故意损毁文物罪 |
分类 | |
解答 |
![]() 故意损毁文物罪刑法条文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故意损毁文物罪构成要件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文物管理秩序,本罪的对象是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和被确定为全国审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所谓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是指具有重大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文物。根据《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二条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珍贵文物包括具有重大历史、科学、芝术价值的纪念物、艺术品、工艺美术品、革命史献资料、手稿、古旧图书资料以及代表性实物等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二、三级,是否属于珍贵文物由有关部门依法鉴定确认。此外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所谓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是指由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文物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核定公布并予以重点保护的革命遗址、纪念建筑物、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等文物。所谓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是指国家行政管理部门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中,选择出来的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并报国务院核定公布的单位以及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中,直接指定出来并报国务院核定公布的单位;所谓省级文化保护单位,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并报国务院备案的文物单位。 2、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3、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明知是文物而故意加以损毁。至于行为人实施损毁行为的动机可能不尽相同,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构成,但是,如果行为人不知是文物将其损坏,或者虽然知道,但由于过失将其损毁,不构成本罪。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多次损毁、屡教不改的;损毁国宝级文物的;损毁大量珍贵文物或致使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毁损严重的;损毁文物动机极其恶劣的等等。 4、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行为。所谓损毁,是指使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的文物部分破损或者完全毁灭,损毁文物的情况比较复杂,造成的后果各有不同,破坏的程度有轻有重,社会影响也有差异。处理时要作具体分析,认真区分违法和犯罪的界限。应鉴别遭到损毁的是否是其主要的、关键的部分,对其外观的破坏程度等,从经济价值、社会影响、危害后果等各种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对某些损坏很轻、影响不大、或者被损坏后易于修复,情节显著轻微的,亦可以不认为是犯罪,但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5条第3项的规定,对故意污损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损毁公共雕塑、尚不够刑事处分的行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本罪是举动犯,只要实施故意损毁行为,均构成本罪。 故意损毁文物罪的处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故意损毁文物罪司法解释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故意损毁文物罪问题分析2003年12月13日凌晨,张某用老虎钳和扳手将某供电局放置于城区道路旁一台尚未使用的变压器拆开,将变压器内的3个铜芯线圈取出,造成该电压器整体报废。张某欲将铜芯线圈盗走时,被当场抓获。被损变压器经物价部门鉴定,价值1万余元,铜芯价值4200元。 对张某的行为构成何罪,存在分歧。认为构成盗窃罪(未遂)的理由是:张某主观上有故意非法占有变压器内铜芯线圈以获利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非法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只是由于他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最终得逞,应认定为盗窃罪(未遂)。笔者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其理由如下: 从法理上分析,张某的行为属于刑法上的“想象竞合犯”。想象竞合犯是指一个犯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也就是以一个故意或过失,实施了一个行为,侵害了数个刑法所保护的客体,数次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情形。由于想象竞合犯是一罪而非数罪,所以不以数罪实行并罚,只能按所触犯的罪名中处刑较重的那个罪名定罪量刑。本案中,张某为追求秘密占有铜芯线圈以获利的目的,采用破坏性的方法、手段,放任整个变压器被损坏的严重后果。其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触犯了盗窃罪(未遂)和故意毁坏财物罪两个罪名,而后者显然比前者量刑重,故对张某应定故意毁坏财物罪。 从实践上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对于盗窃未遂,只在情节严重才能定罪处罚,即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才能构成盗窃罪。而本案盗窃所指向的目标是变压器中价值4200元的铜芯线圈,尚达不到“数额巨大”。如定盗窃罪,则张某尚不构成犯罪,这显然不利于打击犯罪。因为张某为窃取变压器中的铜芯线圈而采取破坏性手段,造成整个价值1万余元的变压器损毁,其行为应构成犯罪。《解释》第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未构成盗窃罪,但因采用破坏性手段造成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故本案张某的犯罪行为应定性为故意毁坏财物罪。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最新修订版] 文物保护法 故意毁损文物罪与其他犯罪的区别1.故意损毁文物罪与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虽然这两种罪侵害的客体均为国家对文物的监管秩序,主观方面都表现为故意。但前者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行为;而后者则表现为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的行为。前者的损毁对象特定为珍贵文物或者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而后者的损毁对象为国家保护的风景名胜和历史遗迹。比如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白某等人故意毁坏文物罪案”,由于被告人白某指使他人在长城脚下的采挖矿石,造成了明长城3处被损坏。这3处均位于芦梁山段明长城的保护范围之内,特别是第2处破坏地点,就在明长城的基础部分,已经对长城的主体构成严重破坏。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被告因此以故意损毁文物罪被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 2.故意毁坏文物罪与过失损毁文物罪故意损毁文物罪和过失损毁文物罪的犯罪对象都是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和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故意损毁文物罪和过失损毁文物罪的区别主要有两点:一是主观状态不同,故意损毁文物罪 属于故意犯罪,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损毁文物,希望或者放任这种损毁的结果发生的;过失损毁文物罪属于过失犯罪,是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损毁文物的结 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损毁结果的行为。如在进行基建工程时,没有在施工前进行必要的调查与勘探,在施工中造 成古文化遗址或古墓葬及珍贵文物的破坏等。 二是构成故意损毁文物罪不要求造成严重后果,而构成过失损毁文物罪则要求造成严重后果。造成严重后果,主要是指 被损毁的珍贵文物数量较大,或者损毁非常重要的保护文物,使其无法恢复原状,给国家文物财产造成无法弥补的严重损失的情形。过失损毁文物,只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犯罪。 故意损毁文物罪相关词条
|
随便看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