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检徇私舞弊罪
商检徇私舞弊罪,是指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故意伪造检验结果的行为。
问题 | 逃避商检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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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逃避商检罪刑法条文第二百三十条 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逃避商品检验,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使用,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逃避商检罪的要件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管理秩序。本罪的对象必须是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的商品种类表,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对于不在这一范围内的商品的擅自销售使用的行为不构成本罪。 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构成本罪。实际构成其罪的则应是非法销售使用和出口应当经过商检而未经商检的进出口商品的单位及个人,如应当进行商检申报工作的进出口商品的收货发货单位及个人。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这是针对行为可能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的结果而言的,即行为人对这种结果应当预见但因自己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其有可能发生但却轻信能够避免,从而发生了这种严重危害结果,至于逃避商检的行为本身则是出于故意即明知行为违法仍然决意为之。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逃避国家对进出口商品的检验情节严重的行为。 经济犯罪具有违反国家进出口检验法的行为是本罪成立的前提条件。如果行为人没有违反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的行为如按照规定进行了出门商品检验,而是由于商品检验人员的不负责任把不合格的商品当作合格的商品而允许出口,就不构成本罪。根据法律规定对依法应予进行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必须在国家特定的商检部门检验允许后才能进行进出口,检验的内容包括商品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包装以及是否符合卫生安全的要求等。如果无视上述规定逃避国家对进出口商品的检验,就构成了本罪的客观之行为。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有关规定逃避检验的非法行为,是指下列3种行为:1、对应当进行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在境内销售或使用的;2、对应当进行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后就擅自出口的;3、经过商检机构的抽查检验认为是不合格的商品而擅自出口的。 其次,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行为才能构成本罪。情节严重主要是指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所谓重大经济损失一般是指直接经济损失达到巨大的,所谓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行为有着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公共财产毁损减少的实际价值。其是行为人无法挽回的那部分经济损失,如因出口不合格产品造成外商索赔而赔偿出去的赔偿金,或者进口不合格的商品未经检验就予以销售,或者投入使用致使应当索赔而无法索赔或只能赔偿一部分的无法追回的赔偿金。进出口商品因延误时间造成的腐烂变质等与直接经济损失相对应的间接经济损失,则是指由直接经济损失引起和牵连的损失,包括失去的正常情况下可能获得的利益如。进口不合格的机械或生产资料致使生产无法进行由此可能造成的损失便是间接经济损失。 逃避商检罪的认定立案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三条规定: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逃避商品检验,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使用,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国家、单位或者个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逃避商检的进出口货物货值金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 (三)导致病疫流行、灾害事故的; (四)多次逃避商检的; (五)引起国际经济贸易纠纷,严重影响国家对外贸易关系,或者严重损害国家声誉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商品检验是国家保证进出口商品质量、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对外贸易发展的必要手段。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刑法》以第230条的形式,将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逃避商品检验,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使用,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为犯罪。由于《刑法》第230条明确规定,逃避商检的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才构成本罪,因此制定逃避商检案件的追诉标准,主要是如何具体界定逃避商检行为的“情节严重”。此次制定《立案追诉标准(二)》增加了“逃避商检的进出口货物货值金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多次逃避商检的”、“引起国际经济贸易纠纷,严重影响国家对外贸易关系,或者严重损害国家声誉的”等应予立案追诉的情形。 司法实践中,具体适用本罪案的立案追诉标准时,应注意把握: (1) 本标准第一种情形,逃避商检,“给国家、单位或者个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此规定是作为逃避商检“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来考虑的。衡量经济损失数额巨大的标准是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 直接经济损失,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行为造成进出口商品的合同、订单被取消后,导致我方无法索赔数额或者外商向我方索赔数额。 (2) 本标准第二种情形,“逃避商检的进出口货物货值金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实践中,对于“直接经济损失在五十万元以上”很难证明,对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的认识分歧也很大,因此办理此类案件难度很大。与之相对应的是,一些逃避商检的犯罪行为,尤其是在出口环节的逃避商检行为,由于产品质量问题给国内特定领域的出口产业造成巨大的负面影响,甚至引起国际贸易争端,因此为了打击此类犯罪行为,此次制定《立案追诉标准(二)》特别增加了此项情形。 (3) 本标准第三种情形,取消了2001年《追诉标准》中“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内容,修改为“导致病疫流行、灾害事故的”。根据《立案追诉标准(二)》的规定,逃避商检“导致病疫流行、灾害事故的”,应予立案追诉。此规定是作为逃避商品检验“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来考虑的。 (4) 本标准第四种情形,“多次逃避商检的”,应予立案追诉。为了有力打击此类犯罪行为,此次制定《立案追诉标准(二)》特别增加了此项情形。这里的“多次”,是指三次以上,包括本数。 (5) 本标准第五种情形,“引起国际经济贸易纠纷,严重影响国家对外贸易关系,或者严重损害国家声誉的”,应予立案追诉。一些逃避商检的犯罪行为,尤其是在出口环节的逃避商检行为,由于产品质量问题给国内特定领域的出口产业造成了巨大的负面影响,甚至引起国际贸易争端,因此为了有力打击此类犯罪行为,此次制定《立案追诉标准(二)》特别增加了此项情形。 (6) 本标准第六项情形,取消了2001年《追诉标准》中“造成恶劣影响”的表述,沿用了《刑法》表述,增加了第六项“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的兜底性规定。 逃避商检罪的处罚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规定处罚 逃避商检罪法律条文《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列人《种类表》的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或者使用的,对列入《种类表》的和其他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的,由商检机构处以罚款;情节严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经商检机构抽查检验不合格的出口商品擅自出口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逃避商检罪案例分析一、江苏江苏首例全国第二例逃避商检案被告人何某某被判缓刑: 江苏省南京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12月中旬,被告人何某某接受某公司魏某(女,另案处理)的委托,为其办理向意大利出口一批米糕的订仓及报关等业务。何某某在明知该批米糕无法取得向商检部门报检的相关单据情况下,采用骗取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境货物换证凭条》等方法,于2007年1月以出口“钢管”的名义,将该批米糕经宁波口岸出口至意大利。 该案是江苏省首例,我国第二例逃避商检案。该批未经检验的米糕运至意大利后,被欧盟检查出含有转基因大米成份,为此照会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在国际贸易上造成了恶劣影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为此专门向南京市公安机关出具《关于提供“钢管变米糕”违法案件给我食品安全造成恶劣影响有关情况的函》。 经高冬竹律师与法官沟通、交流和庭审辩护,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最终采纳高冬竹律师关于对被告人何某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于2008年1月17日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二、厦门11月5日从厦门检验检疫局获悉,厦门市湖里区法院日前对一起逃避商检罪案进行了宣判,两名涉案人员因犯逃避商检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去年7月10日,厦门局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出口水产品药残问题的紧急通知》要求,对被美国、加拿大通报的出口水产品农残超标问题开展专项稽查,从其中一票货物中发现了疑点,并由此展开了“地毯式”排查。 经排查,发现在2005年12月至2006年3月期间,由异地经厦门口岸出口至美国的5票冻烤鳗,在口岸报检通关环节上存在问题。这些冻烤鳗分别由厦门某茶叶公司和福建某贸易公司代理出口,产地为福州和福清的两家水产冷冻厂,共79.8吨,货值86.3万美元。CIQ2000报检电子数据显示,这5票货物在厦门口岸不是以电子转单方式,而是以正本“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方式进行预录入申报,然而查阅检务原始报检单证,卷中却没有“出境货物换证凭单”,取而代之的是“出境货物换证凭条”。经验证,“出境货物换证凭条”上的转单号是假的,换证凭条属伪造。很显然,这些冻烤鳗根本没有经过产地的检验检疫。 以这种手法作案,在全国还是首次发现。案情重大,厦门局当即组成专案组,兵分两路,彻查案情。一组人员从CIQ2000报检数据入手,请来熟悉CIQ2000系统的计算机专家,对报检数据库进行全面排查,搜索过滤出可疑报检数据上千票,将这些可疑电子报检数据逐一与检务报检原始档案资料比对核实,最终锁定上述5票冻烤鳗涉嫌逃避商检。另一组人员则奔赴福州、福清等地,对涉案发货人、代理报检单位、生产企业、报检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取证。随着调查的深入,案情逐渐清晰。原来,这5票问题冻烤鳗逃检出口到美国,系由长期在口岸从事此类产品揽货生意的自由职业人员郑某勾结某代理报检单位的报检员林某所为。 经过缜密细致的前期调查,厦门局认定郑某和林某的行为已涉嫌构成逃避商检罪,遂依法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厦门市湖里区法院在对此案进行公开审理时认为,两涉案人员采用非法手段,伪造报检通关手续,将未经商检检验的冻烤鳗擅自出口到美国,这些出口的冻烤鳗,被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检测出孔雀石绿含量严重超标,导致FDA对我国出口水产品发布预警信息,实施批批扩大抽样检测、自动扣留并被其拒收检出问题的企业产品等措施,制约了我国水产品出口,给我国水产品的声誉造成了重大影响,扰乱了我国水产品的正常贸易秩序,后果严重,影响恶劣。因此,法院对两名涉案人员以犯逃避商检罪进行了宣判。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最新修订版]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逃避商检罪相关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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