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是指对业已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一般指财产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问题 | 损害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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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损害结果和法定的危害结果的区别损害结果是行为客观上造成了损害,是一种事实。法定的危害结果是只有造成法律上有规定的那些危害结果,才承担法律责任。 损害结果包括法定的危害结果。法定的危害结果是特定犯罪的构成要件,危害结果是一般犯罪的构成要件。 二、文章分析浅析渎职犯罪中的“恶劣社会影响”2012年两高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一)》),该司法解释虽然明确了滥用职权犯罪和玩忽职守犯罪的立案标准,但对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表述依然较为庞统和原则。在渎职类犯罪中滥用职权犯罪和玩忽职守犯罪均为为结果犯,而《解释(一)》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又无法用具体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对危害结果是否达到立案标准和严重程度予以准确认定,例如在民族矛盾激化地区,公安机关办案民警在处理某刑事案件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行为罪,造成民族矛盾进一步激化,发生群体性事件,虽然无法用人身伤害和财产性损失标准来衡量,但在社会上却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因此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如何理解“恶劣社会影响”是定罪量刑的关键。 一、 渎职犯罪中“恶劣社会影响”“恶劣社会影响”系滥用职权犯罪和玩忽职守犯罪所造成的危害结果,包括造成的现实侵害事实和现实危险状态。它不同于人身伤亡和财产性损失,其较为原则,无法用具体的量化标准来衡量损失的大小,无法用人身伤亡数字、具体货币或其他量化标准进行衡量。 (一)、“恶劣社会影响”的特点 1、不可量化性,这是区分于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最基本特点。渎职犯罪造成的恶劣社会影响都无法用人身伤亡或者经济价值进行量化,有的造成的恶劣社会影响本身没有经济价值或伤亡结果,但却是存在或发生着危害社会的结果。 2、社会公认性。 “恶劣社会影响”虽然在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中没有具体规定,但其并非毫无标准而言。其依赖于社会大众的普遍认知,即以群众的普遍认知来判断渎职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严重程度,这种社会大众的常识性认知,是评判是否构成滥用职权犯罪和玩忽职守犯罪的参考标准。 3、形态多样性。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奖日益呈现多样化。例如,渎职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民众对当地政府的信任度下降,造成人们心里上的恐慌,影响相关政策的实施等。 4、一定地域性。由于我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不同地区的人们在意识形态、经济条件、文化水平的不同,对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认识标准存在一定的区别。并且只有在一定范围内的公众才能够明显感知到渎职犯罪所导致的社会反映的变化,出了这个地域范围,公众的感知度会明显下降。 (二)恶劣社会影响的表现形式 1、人身伤亡和巨额经济损失的潜在危害。例如食品安全领域,由于负责监管食品安全的工作人员存在渎职行为,导致有毒有害食品流入市场,但有毒有害食品对人体的伤害往往不会立即显现,这种潜在和现实的社会危害性属于恶劣社会影响。 2、政府的影响力和公信力严重损害。少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不能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力,或疏于职守,或肆意滥用,或以权谋私,阻碍或破坏相关政策的贯彻实施。 3、司法机关的权威性严重损害。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违反规定处理公务或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严重地破坏了司法公正,损害了司法权威,践踏了法律的尊严。 4、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受到侵害。由于部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犯罪,破坏了公共秩序,影响了公平竞争,阻碍了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良性发展,影响了社会和谐和稳定。 二、恶劣社会影响认定的难点1、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认定评价标准存在于司法人员的内心确信,;来源于社会公众的普遍认知,但具体到个人,每个人对同一个损害结果会因为认知程度等主观因素而出现偏差。在司法程序上,不同部门甚至相同部门的不同人员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损害结果同样会产生意见分歧,完全依赖于主观心理,有悖于罪行法定原则。 2、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证明存在困难。恶劣社会影响往往看不见摸不着,缺少实体证据予以证明。在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在取证过程中无法通过具体的物证、书证加以证明。同时恶劣社会影响的发生可能存在一果多因的情形。比如某群体性时间的发生,可能是前渎职行为发生后,由于后续处理不当,相关职能部门隐瞒真相,粗暴对待相关人员等其他不当行为所造成的,这就对证明渎职行为的因果关系带来了更大的困难。 损害结果相关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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