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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引诱卖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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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诱卖淫罪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引诱卖淫罪促使了卖淫嫖娼活动的泛滥,因而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这里的“他人”主要是指妇女,但也包括了男子。“他人”可以是单个人,也可以是多人,介绍对象的数量和介绍次数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了引诱他人卖淫行为的,都可构成本罪。

主观要件

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实施引诱他人卖淫的行为,并且明知这种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诱他人卖淫的行为。

引诱,是指行为人利用金钱、物质利益或非物质利益作诱饵,或者采取其他手段,拉拢、勾引、劝导、怂恿、诱惑、唆使他人从事卖淫活动。至于行为人的引诱行为是以言语、文字、举动、图画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与本罪的成立无关,引诱者允诺的内容有无实现,由谁实现,也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二、引诱卖淫罪的认定

与其他罪名的界限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与自愿卖淫行为的界限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主体是在嫖客与卖淫者之间进行引诱、容留、牵线搭桥的第三人,如果是卖淫者或嫖客以各种手段自己招徕他人嫖客或者卖淫,或者卖淫者互相之间互有介绍或容留的情况,则不构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罪数的认定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一个选择性罪名。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这三种行为,不论是同时实施还是只实施其中一种行为,均构成本罪。如:介绍他人卖淫的,定介绍卖淫罪,兼有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三种行为的,定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三、引诱卖淫罪的处罚

引诱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卖淫罪相关词条

  • 卖淫嫖娼

    是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

  • 数量引诱

    是指嫌疑人有犯罪意图,正在试图买卖毒品,特情出于某种目的促成犯罪嫌疑人加大毒品买卖的数量。

  • 双套引诱

    行为人在特情既为其安排上线,又提供下线的双重引诱,即“双套引诱”。

  • 犯意引诱

    是指行为人本没有实施毒品犯罪的主观意图,而是在特情诱惑和促成下形成犯意,进而实施毒品犯罪。

  • 协助组织卖淫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8条第3款的规定,协助组织卖淫罪,是指协助他人组织妇女包括男性卖淫,即为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的犯罪活动提供方便、创造条件、排除障碍的行为。该罪名为《中华人民刑法修正案(八)》四十八条新修订的。

  •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

  • 组织卖淫罪

    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

  • 强迫卖淫罪

    强迫卖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

  • 介绍卖淫罪

    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对介绍卖淫罪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 容留卖淫罪

    容留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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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9 12:54: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