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
劳动保障是指以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所采取的一切措施和行为的总和。劳动保障制度的目的就是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目的的,这是区别于其他对劳动关系调整的法律制度。
问题 | 劳动保障监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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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保障监察的概念及特征劳动保障监察是保障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发展的一项行政执法制度。具体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和社会劳动保障中介服务机构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有违法行为的部门进行制止、责令改正或予以处罚的劳动行政执法制度。 劳动保障监察的特征是: (一)劳动保障监察的执法主体,是劳动行政机关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机构,包括劳动保障监察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执法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和社会劳动保障中介服务机构。 (二)劳动保障监察的内容是对行政管理对象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范围十分广泛,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劳动关系双方主体地位的确立,劳动关系将越来越复杂化,因而劳动保障监察的内容也将越来越丰富。 (三)劳动保障监察必须依照程序规定进行。执法过程中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事对于劳动保障监察的公正性有重要意义。 (四)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做出的劳动监察决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必须遵照执行。对劳动保障监察决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劳动保障主管部门提出复议申请,也可向人民法院就该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行政执法相对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理决定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劳动保障监察与劳动争议仲裁的关系劳动保障监察同劳动争议仲裁的基本目的都是保障劳动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维护劳动关系的和协、稳定,但两者之间存在着本质上的差异: 首先,两者的性质不同。劳动保障行政监察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其他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予以矫正和处罚的行政执法行为;而劳动争议仲裁则是根据用人单位或劳动者的仲裁申请,依法对他们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进行公断的带有司法性的行为。 其次,机构不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是政府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代表、政府指定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代表和工会代表等三方人员组成。 其三,程序不同。劳动保障监察是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主动进行;而劳动争议仲裁则是根据劳动争议当事人提出的仲裁申请,被动介入。 其四,法律地位不同。在劳动保障监察过程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与接受监督检查的单位是行政监督管理关系,而在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仲裁机构是一种“中间人”的角色。 其五,法律后果不同。在劳动保障监察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一经作出处理决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有关单位即应执行。若当事人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法》或《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被申请人或被告人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申请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决定的执行。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并不立即发生法律效力,而是处于效力待定状态。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只有法定期限界满,当事人不起诉的,裁决书才发生法律效力。若当事人向法院起诉,也不是以仲裁机构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而是以劳动争议的另一方为被告提起普通的民事诉讼,原告和被告仍是劳动争议的双方。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职责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劳动保障监察的内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劳动保障监察的适用范围1、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 2、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 3、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 4、非法用工主体。 5、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机构和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个人 。 6、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 7、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 。 8、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 劳动保障监察程序管辖(一)地域管辖。是指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行使劳动保障监察权上的横向权限划分。《条例》规定:“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这里要明确两层含义:第一,劳动保障监察主要由县级、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第二,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即用人单位在哪个行政区域用工,就由该行政区域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监察管辖。用人单位的用工所在地就是用工行为地,包括合法用工行为和违法用工行为。 (二)级别管辖。是指不同级别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分工和权限划分,是一种纵向划分。由于各地的用人单位分布、性质、数量不平衡,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承担的工作任务和执法力量不均衡,情况差别很大,不宜也不可能在《条例》中做出具体级别管辖的划分,所以进行了授权规定。《条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劳动保障监察的管辖制定具体办法。这是对包括级别管辖在内的监察管辖的全面授权规定。 (三)指定管辖。在监察执法实践中,有时对同一区域中的用人单位难以确定由哪个地区哪一级的监察机构去实施监察,会出现有两个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其有管辖权而产生争议。为了妥善处理这种管辖权的争议,《条例》明确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四)移送管辖。有的地方因管辖权不清楚,没有及时受理违法案件;而有的地方则越权处理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案件。为增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严格依法行政意识,《条例》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应作出处理,如果发现违法案件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监察方式(一)日常巡视检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及其劳动场所的日常巡视检查,应当制定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确定重点检查范围,并按照现场检查的规定进行。 (二)书面审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有关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情况的书面材料应进行审查,并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和查处。 (三)联合检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针对劳动保障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重点问题集中组织专项检查活动,必要时,可以联合有关部门或组织共同进行。 (四)举报投诉检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公开举报、投诉电话,依法查处举报和投诉反映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 受理与立案(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等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 (二)因劳动者投诉,其权益受到侵害,经初步调查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 (三)区分投诉与仲裁和诉讼。下列事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程序办理:(1)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2)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的;(3)已经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 (四)立案: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1)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2)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3)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调查与检查(一)调查与检查制度 1、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指定其中1名为主办劳动保障监察员。 2、 劳动保障监察员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情况进行监察时,应当遵循以下规定:(1)进入用人单位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并说明身份;(2)就调查事项制作笔录,应由劳动保障监察员和被调查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被调查人拒不签名、盖章的,应注明拒签情况。 3、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时,承担下列义务:(1)依法履行职责,秉公执法;(2)保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知的商业秘密;(3)为举报人保密。 4、劳动保障监察员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本人是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的;(2)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承办查处的案件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3)因其他原因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二)调查与检查措施 1、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2、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3、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4、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像和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5、对事实确凿、可以当场处理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当场予以纠正;6、可以委托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7、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 (三) 登记保存措施 1、当事人可能对证据采取伪造、变造、毁灭行为的;2、当事人采取措施不当可能导致证据灭失的;3、不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以后难以取得的;4、其他可能导致证据灭失的情形的。 (四)异地取证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中涉及异地调查取证的,可以委托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协助调查。受委托方的协助调查应在双方商定的时间内完成。 (五)调查检查时限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案件处理(一)当场处以警告或罚款: 对用人单位存在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事实确凿并有法定处罚(处理)依据的,可以当场作出限期整改指令或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场处以警告或罚款处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口头告知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2、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3、填写预定格式的处罚决定书;4、当场处罚决定书应当由劳动保障监察员签名或者盖章;5、将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由当事人签收。 (二)处理报批:对不能当场作出处理的违法案件,劳动保障监察员经调查取证,应当提出初步处理建议,并填写案件处理报批表。案件处理报批表应写明被处理单位名称、案由、违反劳动保障法律行为事实、被处理单位的陈述、处理依据、建议处理意见。 (三)听取陈述申辩和听证: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用人单位,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法听证的,应当告知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要求举行听证;用人单位要求听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四)依法处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1、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3、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撤销立案;4、经调查、检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也应当撤销立案。5、发现违法案件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五)处理时限: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立案调查完成,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劳动保障监察相关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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