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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驳回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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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驳回诉讼请求的法律特征

驳回诉讼请求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只能发生在案件审结之后;

2、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即胜诉权的否定;

3、不仅适用于一审程序,而且适用于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因一审、二审、再审程序所要解决的本质问题都是实体权利、义务问题;

4、既适用于原告及提起反诉的被告,也适用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5、只能适用书面判决形式,当事人如果不服,可以上诉或申请再审。

二、驳回诉讼请求的分类

根据我国现有法律的规定,驳回诉讼请求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几乎涵盖所有涉及诉讼当事人实体权利和义务的诉讼案和非诉案件(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督促程序等因不适用判决而例外),其分类较复杂。笔者试从五个方面对驳回诉讼请求进行分类:

(一)根据诉的目的和内容可分为:

1、驳回确认之诉讼请求。如驳回要求确认或否认某种合同之债或特定身份关系等的诉讼请求。

2、驳回变更之诉讼请求。如驳回要求解除婚姻关系、收养关系等的诉讼请求。

3、驳回给付之诉讼请求。如驳回违约损害赔偿诉讼请求、侵权损害赔偿诉讼请求等。

(二)根据诉的主被动性可分为:

1、驳回本诉诉讼请求,即驳回本诉诉方的诉讼请求。本诉诉讼请求既包括原告或上诉方的诉讼请求,也包括诉讼第三人的独立诉讼请求。

2、驳回反诉诉讼请求,即驳回反诉方的诉讼请求。

(三)根据讼争的类型可分为:

1、驳回诉讼案诉讼请求。具体表现为驳回各类诉讼案中的各种本诉或反诉诉讼请求。

2、驳回非诉案诉讼请求。主要指在宣告失踪和死亡、认定无主财产、认定限制行为能力和无行为能力、确认选民资格、公示催告等非诉程序里驳回相应的诉讼请求。狭义上的诉讼请求仅指当事人通过法院向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实体权利要求,不包括非诉案的请求。本文的诉讼请求属于广义的诉讼请求,既包括当事人请求法院以判决形式裁判的所有民事实体权利,也包括上诉人在上诉中提出的撤销或变更一审判决的诉讼请求及检察院的抗诉请求等。

(四)根据审级不同可分为:

1、驳回一审的诉讼请求。

2、驳回二审的诉讼请求。

3、驳回检察院的抗诉。

4、驳回再审中的诉讼请求。

(五)根据驳回诉讼请求的范围可分为:

1、驳回部分诉讼请求。

2、驳回全部诉讼请求。审判实务中常见的错误是:在支持一方当事人部分诉讼请求的条件下,没有驳回其他的诉讼请求,致使二审法院无法直接裁判后一部分诉讼请求而只能进行调解或发回重审。

此外,当事人为了保障实体权利的实现,往往在起诉前或审理过程中提出一些与诉讼请求相关联的申请,如诉前保全、诉讼保全、先予执行等申请。这类申请由于与诉争的实体权利义务并没有必然联系,属于程序意义上的诉权,故驳回这类请求只能适用裁定而不能适用判决。

三、驳回诉讼请求的适用情形

(一)原告超过诉讼时效起诉的情形

当事人只有在法定时效内的权益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起诉,法院立案后通过开庭审理,查明没有中止、中断的情形,则当事人的权益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但被告同意履行的除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3条之规定,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原告于诉讼时效期满后履行义务,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起诉到法院的情形

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原告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反悔的,无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8条之规定,可直接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的情形

原告的诉讼请求必须有事实依据,才能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否则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同时,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因此,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当事人举证、质证及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仍无证据支持其主张的事实、理由及权利请求的,则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如原告邓某诉被告蒋某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审理查明:原告邓某被狗咬伤是事实,但无足够充分的证据证明是被告家的狗咬伤了原告,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的诉讼请求因无事实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2条之规定,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四)原告错误主张法律关系的情形

在诉讼过程中,因有些当事人对法律知识的缺乏,影响对案件事实与法律关系的确定,导致案件事实与诉讼请求不一致,不具有关联性。在这种情况下,根据《证据规定》第35条的规定,法官应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若法官行使了释明义务,原告仍不变更的,通过开庭审理,因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相应的法律事实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证据规定》第2条、第35第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五)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的情形

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只有符合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才会支持,否则根据实体法的相关规定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如罗某诉刘某离婚纠纷案,提出了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该请求因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的规定,则应驳回原告罗某要求被告刘某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又如原告龙某诉被告雷某民间借贷纠纷案,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经查明,双方在借款合同中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1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龙某要求被告雷某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诉讼请求与驳回起诉的区别

驳回起诉,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的起诉立案后,认为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而裁定驳回其程序上请求的裁判行为。驳回起诉是当事人程序意义上的诉的处理。

驳回诉讼请求,是指人民法院对案件受理后,对原告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的判决行为。驳回诉讼请求是当事人实体意义上的诉的处理。

在人民法院审判实践中这两者不易区分,其主要区别有:

1、否定的权利对象不同。驳回起诉是对程序意义的诉权作出的否定,驳回诉讼请求是对实体意义上的胜诉权所作出的否定;

2、适用阶段不同。驳回诉讼请求的案件须将庭审过程全部结束,而驳回起诉的案件,即使有些已进行了开庭审理,因其解决的就是程序问题,所以庭审过程不必完全走完;

3、法律依据不同。驳回起诉适用程序法,即适用《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驳回诉讼请求适用实体法,包括各种民事法律;

4、适用文书不同。驳回起诉适用裁定的形式,驳回诉讼请求适用判决的形式;

5、上诉期限不同。驳回起诉的上诉期限是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而驳回诉讼请求的上诉期限是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

6、收费标准不同。驳回起诉的案件不收取案件受理费;驳回诉讼请求的案件,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计算收取诉讼费用,并由败诉方负担,部分诉讼请求被驳回的,案件受理费的负担由人民法院据实际情况判决。

7、法律后果不同。在发生法律效力的前提下,对于驳回起诉案件,由于当事人被驳回的只是程序意义上的诉权,而不涉及实体上权利义务的法律评价,当事人在具备了相应的程序性要件后,仍可以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而对于驳回诉讼请求的案件,由于当事人实体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由法律予以评判,其实体意义上的胜诉权已然丧失,只有在发现新的证据并足以推翻原判决的情形下,当事人才可以申请再审。

驳回诉讼请求相关词条

  • 票据持有人

    票据持有人,是指票据的合法持有人,一般是指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

  • 停止支付

    停止支付,是指债务人以其行为向债权人或人民法院作出的不能支付一般金钱债务的意思表示。

  • 票据灭失

    票据灭失,是指票据因被销毁等事由而丧失原有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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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期开庭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确定开庭审理日期后,或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由于需要提供新证据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使开庭审理不能如期进行,或者已经开始的庭审无法继续进行,从而决定推延审理的一种诉讼制度。

  • 一审裁定

    一审裁定,是指法院针对程序性的事项所作出的文书,如裁定不予受理,裁定驳回起诉,裁定。

  • 民事起诉

    民事起诉,是指当事人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受到侵犯后,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民事法律行为。

  • 起诉条件

    起诉条件,是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必须具备的条件,第一百零八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 民事特别程序

    民事特别程序,是指相对于民事案件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而言的,是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纠纷案件所适用的特殊程序。

  • 票据被盗

    票据被盗,是指票据的合法持有人因盗窃人的盗窃行为而丧失对票据的占有。

  • 民事庭前会议

    民事庭前会议,是指由于案件案情比较复杂,或者证据材料比较多,为了弄清事实或双方交换证据,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在开庭日期前召开会议,确认部分案件事实或对部分证据进行交换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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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18:3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