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
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的行为。
问题 | 走私淫秽物品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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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
![]() 走私淫秽物品罪刑法条文第一百五十二条 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修正案(四)》:二、在第一百五十二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原第二款作为第三款,修改为:“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走私淫秽物品罪的构成要件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外贸易管理制度和社会管理秩序。 本罪的犯罪对象为淫秽物品,所谓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2、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均可构成犯罪,依本条第2款之规定,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 3、主观要件本罪属故意犯罪,而且必须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所谓以牟利为目的,是指行为人走私淫秽物品是为了出卖、出租、放映或通过其他方式而获取钱财或者其他非法利益;所谓以传播为目的,是指行为人走私淫秽物品不仅是为了自用而是意图在社会上进行扩散。行为人牟利或者传播的目的是否实现,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但如果行为人确实没有牟利或者传播的目的,为个人使用,夹带少量淫秽物品出入境,即使其走私淫秽物品出于故意,也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是淫秽物品而运输、携带或者邮寄其进出境的,由于他不具有走私淫秽物品的故意,则不能认为其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为了自用、赠友、受他人委托代买而携带、夹带少量淫秽物品人境的,因其没有牟利或传播的目的一般也不宜以犯罪认定,而是走私淫秽物品的一般违法行为。 4、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行为。 走私淫秽物品罪的认定本罪与非罪1、在主观方面,走私淫秽物品罪须具有故意和牟利或传播的目的才能构成。 所以如果行为人不知道其所运输、携带、邮寄进出境的是淫秽物品,而认为只是一般物品,即使其故意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因为这种故意内容不是走私淫秽物品罪的故意内容,故而不能认为是走私淫秽物品罪。如果走私物品的数量又较小,只能认定为一般走私行为。其次,即使故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淫秽物品进出境,但行为人的目的不是为了牟利或传播,也不能认为其构成走私淫秽物品罪。 2、在客观方面,如果行为人所走私的并非淫秽物品,不能认定构成本罪。 走私一些格调不高,对人们身心健康有一定毒害,但整体上看不属于淫秽物品的物品,一般不构成犯罪。 3、从数量上看,尽管本罪的成立不要求数量限制。 但如果行为人走私淫秽物品的数量微不足道,且从整个案情来看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况,一般不宜以犯罪论处。 立案标准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通过文字、声音、形象等形式表现淫秽内容的影碟、音碟、电子出版物等物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走私淫秽录像带、影碟五十盘(张)以上的: (二)走私淫秽录音带、音碟一百盘(张)以上的; (三)走私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一百副(册)以上的; (四)走私淫秽照片、图片五百张以上的; (五)走私其他淫秽物品相当于上述数量的; (六)走私淫秽物品数量虽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与其他罪名的界限本罪与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的界限所谓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是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它与走私淫秽物品罪在犯罪对象以及主观目的上有一致的地方,而且,走私淫秽物品罪的犯罪分子往往也具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等行为表现,所以两罪有相似的地方。但两罪所侵犯的客体有很大的差异,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于文化市场的管理秩序和社会道德风尚,而走私淫秽物品罪的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制,客体的差异是两罪区别的关键。所以,凡是以牟利或传播为目的,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淫秽物品的;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淫秽物品的;走私分子逃避海关检查进人国内以后,自己出卖淫秽物品的;走私集团的成员分工在国内负责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的,受走私团伙的收买、指使、帮助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的,对上述这些行为,因为侵犯的是国家对外贸易管制,所以应认定为走私淫秽物品罪。 犯罪处罚 犯本罪,依其情节,分别承担以下刑事责任: 1、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走私淫秽物品罪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9.26 法释[2000]30号) 第五条 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淫秽物品”,是指除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以外的,通过文字、声音、形象等形式表现淫秽内容的影碟、音碟、电子出版物等物品。 走私淫秽物品达到下列数量之一的,属于走私淫秽物品罪“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走私淫秽录像带、影碟五十盘(张)以上至一百盘(张)的; (二)走私淫秽录音带、音碟一百盘(张)以上至二百盘(张)的; (三)走私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一百副(册)以上至二百副(册)的; (四)走私淫秽照片、画片五百张以上至一千张的; (五)走私其他淫秽物品相当于卜述数量的。 走私淫秽物品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最高数量以上不满最高数量五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淫秽物品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最高数量五倍以L,或者虽不满最高数量五倍,但具有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使用特种车进行走私等严重情节的,属于走私淫秽物品罪“情节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走私非淫秽的影片、影碟、录像带、录音带、音碟、图片、书刊、电子出版物等物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走私淫秽物品罪案例分析2008年7月7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陈某、黄某、俞某涉嫌走私淫秽物品及被告人郭某涉嫌贩卖淫秽物品一案进行判决,四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湖南卫视、湖南经视、湖南日报、潇湘晨报、三湘都市报等媒体进行了现场报道。 本案由长沙海关缉私局侦查终结,省"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始终予以关注与支持。2005年7月14日,北京海关缉私局在执行邮政检查时,发现被德国海关退回的国际邮递快件包裹2件。经检查鉴定,确认快件内容为淫秽色情光碟1578张及随附淫秽装帧封面1580张。因包裹外包装注明寄件人为长沙××贸易公司zhapin,北京海关遂将案件线索移交长沙海关处理。 长沙海关缉私局组成专案组对这批淫秽物品立案侦查,先后10余次分赴广州、深圳、福州等地侦查取证,历时一个多月,成功抓捕以上涉案人员,并查获淫秽光碟25箱,共24600张,查扣作案工具海狮面包车一辆。2006年4月25日,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将此案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长沙中级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福建省籍)自2000年始到广州先后经营音像制品销售、理发服务;被告人黄某(福建省籍)自1997年到广州先后从事水产批发经营、为影视公司取送影片及货运代理业;被告人郭某(广东省籍)于2003年起在广州务工,为其他私营影视光碟经营业主充当送货司机。2005年初,陈某的堂姐夫即被告人俞某来广州遇陈某,二人同谋向境外输送光碟牟利。随后,俞某与在德国的中国人陈×取得了联系。2005年5月下旬,陈×告知俞某需要500张以上淫秽光碟报价每张12元;俞某将此信息转告陈某,并把陈×的通讯地址通报陈某。 被告人陈某得此信息后,即找郭某要求供应"黄色"光碟。郭某随后以2.4-2.5元/张价从"黄老板"处购进淫秽光碟1600张,并在广州白云区机场西路红叶大酒店地段街头以3.0元/张全部转售陈某。陈某又找到被告人黄某让黄办理国际邮政快件出境事务。经黄某安排,这批淫秽物品交深圳××公司柜台联络员陈*。为获取地区邮资折扣差价优惠,陈*将此1636张DVD光碟包装填单托运至湖南省邮政速递局,该速递局营销部主任陶某则自行以长沙××贸易有限公司为名义上的寄件人通讯地址,以"Zha Pin"为名义上的寄件人补填国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EMS)寄件人栏目各项空白内容,于2005年6月2日分两个邮包自长沙以国际特快专递邮件邮送德国。经鉴定,这起走私出境的1636张DVD光碟中,除58张无动态声像内容外,另1578张均充斥淫秽色情动态声像,为淫秽物品;随附的光碟内包装纸1580张,亦印有色情静态图像。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陈某与被告人俞某、被告人黄某规避海关监管,共同从国内通过邮政渠道将1578张淫秽光碟偷运出境至德国关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淫秽物品罪,且情节严重;被告人郭某为牟利将1578张淫秽光盘售卖被告人陈某,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且情节严重。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依法做出了如下判决:被告人黄某犯走私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陈某犯走私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三千元;被告人俞某犯走私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二千元;被告人郭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最新修订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走私淫秽物品罪相关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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