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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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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资格的概念

一、我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法人资格的要件

二、依《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规定,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成立。包括设立宗旨、目的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其组织机构、设立方式、经营范围符合国家法律和政策的要求,其成立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独立财产是指法人财产、经费与法人的规模相适应。特别法、单行法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理论上“独立法人资格”的要件关键在于具备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是相对于民法上“自然人”的概念提出的,是法律所创设的主体。法人与自然人的区别在于法人不具备自然人所享有的如人格权等一系列专属于人身的权利。

法人资格的成立程序

《民法通则》第五十条:“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法人资格的具体情形

一般来说,典型的企业法人可以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均为独立的法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也是独立的法人单位,只是因为他们不具有盈利性特征,所以不是“企业法人”。按照《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子公司也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但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分公司的性质属于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备《公司法》上的独立资格。

法人资格相关词条

  • 法人财产

    法人财产,是指法人能够根据自己的意志在法定范围内独立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财产。

  • 企业法人

    企业法人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指具有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资金数额、企业名称、组织章程、组织机构、住所等法定条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的社会经济组织。

  • 社会团体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

  • 法人终止

    法人的终止,也称法人的消灭,是指法人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终止。

  • 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 法人资格公证

    法人资格公证是指公证处根据机关、团体、及企事业单位的申请,依法证明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资格的活动。

  • 社团法人

    社团法人,又称法人型人合组织,指以人的组合为成立基础的私法人,即“人的组织体”。美国学者格雷对社团法人作过经典定义:社团是国家已授予它权力以保护其利益的人的有组织的团体,而推动这些权力的意志是根据社团的组织所决定的某些人的意志。

  • 财团法人

    财团法人:以一定的目的财产作为“一定目的的财产的集合体”,例如各种基金会、私立学校、医院、图书馆、博物馆、科学研究机构、宗教教堂、寺庙,以及孤儿院、救济院等慈善机构都是财团法人。

  • 法人的终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的终止,是指法人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终止,又称法人的消灭。

  • 法人财产权

    法人财产权是指:法人所拥有的财产权。主要指:企业法人有接受投资,进行经营,经营的结果由投资人承受的权利。法人财产权来自于投资人。投资人向企业法人投资的目的是营利,是将财产交给法人经营和承担民事责任,而不是将财产拱手送给了企业法人,所以法人财产权是有限授权性质的权利。授予法人的权利是法人财产权,没有授出的,保留在自己手中的权利就是投资人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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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18:2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