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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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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为犯的概念

行为犯的核心是行为,在前面论述完刑法中的行为之后,我将展开对行为犯的论述。由于各个刑法学者对于行为犯这个基础概念的理解不一,导致行为犯的界定、行为犯的分类等问题存在不同见解。我国刑法理论主要受苏联的影响较大,但是,随着刑法学术国际交流的发展和我国学者自身学术反思的深入,刑法中的许多理论都呈现多元状态。对行为犯的定义,具体包括:

第一,行为犯,也称为举动犯,是指行为人只要单纯地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构成要件的行为就足以构成犯罪,而无须发生一定的犯罪后果。行为犯之所以不要求有一定的犯罪结果,有两种情况:一是由于不存在一定的犯罪客体,因而不可能出现一定的犯罪结果;二是这种犯罪并非不能发生一定得危害结果,而是由于这种犯罪行为本省性质就十分严重,法律规定不以发生一定的犯罪结果的犯罪构成的要件,一定犯罪结果发生与否,只是量刑时考虑的情节。

第二,我国刑法中的行为犯概念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把握:一是对行为犯进行定义时,应以其法律规定中的形式概念为特定的表达方式;二是在对行为犯的界定上,应以犯罪既遂为标准来概括行为犯的法律特征。因此,我国刑法中的行为犯,是指在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构成要件范围内,该罪构成既遂只以行为的充分实施与否为标准,而不以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为必要条件的一类犯罪形态。

第三,行为犯是立法者在刑法分则中设置的、以行为对法益(犯罪客体)造成危险(侵害的可能状态)为实质处罚根据的犯罪构成类型。与此相对的是,立法者在刑法分则中设置的、以行为对法益(犯罪客体)造成侵害为实质处罚依据的犯罪构成类型。由是观之,行为犯作为刑法分则中的犯罪构成类型,反映的是行为犯区别于其他犯罪构成类型的形式特征,行为犯以行为对法益造成危险为实质处罚根据,反映的是行为犯区别于其他犯罪构成类型的实质理由。

第四,所谓行为犯,是指行为人只要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该种犯罪构成的行为即齐备了该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从而构成犯罪既遂的情况。在这种犯罪的既遂形态中,不以危害结果的发生作为其要件。

综上所述,我国刑法中的行为犯是指依照刑法的规定,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行为,就构成了该种犯罪既遂的一种特殊的犯罪形态。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是不可衡量或者不需衡量,故认定行为犯的既遂不以危害结果的发生为必要。

所谓“不可衡量”,是由于能够表明行为所侵犯的客体具有非物质表现性的特征,其行为对象在行为的作用下的变化很难形成具体的状态变化,在司法实践中不能衡量出行为所造成的客观危害究竟达到了什么样的程度;所谓“不需衡量”是指在刑事立法中对于某一类犯罪如果得以完全实施,其社会危害性极为严重,不需要衡量该行为所产生的结果即可满足打击犯罪的需要。

二、行为犯中行为的形式

行为犯中的行为,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根据不同的研究目的,可以对行为进行不同的分类,但从客观形态上讲,可以分为三种基本表现形式,即作为、不作为与持有。

1、作为,是指行为人以身体活动实施的违反禁止性规范的行为。“作为”相对于“不作为”而言,是“不当为而为”在客观上呈现出“积极”的形态,但它既可以是故意实施的,也可能由过失构成。作为的行为形式表现为行为人只能以身体外部活动来实施,身体的静止不可能实施作为犯罪;作为违反的是禁止性规范。我国刑法中规定的绝大多数犯罪,都是作为形式的犯罪,如盗窃、抢劫、强奸等犯罪。

2、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行为。成立不作为,在客观方面应当具备三个基本条件:首先,是行为人必须负有实施某种特定行为的法律义务,这种义务必须是法律上的,而不仅是道德上的,这时构成不作为的前提条件;其次,行为人有能力履行该特定的义务,法律不期待不能为之事;最后,是行为人没有切实履行特定义务,至于危害结果发生与否,不予考虑,这是不作为成立的关键条件。

3、属于占有状态的“持有”,是否应当作为行为的第三种形式,目前还存在不同的认识。在英美刑法理论中,持有往往是与作为与不作为并列,被称为是事态犯罪。持有是一种行为,而不是一种事实状态。刑法学意义上的持有行为具有民法中的占有状态的一些特征,也有自身的规定性,是刑法中行为的第三种形式。持有型犯罪具有证明责任轻的优越性,因此立法者对于像毒品、凶器等危险物品,往往特别地设立持有型犯罪。

三、行为犯的分类

行为犯种类是依据一定的标准,对行为犯进行分类的结果。明确行为犯的种类,有利于刑法理论对行为犯的进一步研究。同时,行为犯的分类与行为犯的界定又是密切相关的。行为犯作为刑法分则中以行为对法益造成的危险为实质处罚根据的构成要件类型,具体包括预谋犯、举止犯、过程犯和持有犯。

(一)行为犯之一:阴谋犯

阴谋是两人以上就实行一定的犯罪共同进行谋议。其特征为:一是两人以上,一个人图谋犯罪,不构成刑法上的阴谋;二是为了实行一定的犯罪,两人以上就不是犯罪的行为进行谋议,也不是刑法上所说的阴谋;三是共同进行谋议,即两个人以上具有犯罪故意的人就一定犯罪的实行进行谋划、商量。它可能是犯罪的单纯地合意,也可能是犯罪实行的方法、步骤、分工进行协商。如果一人提议犯罪他人不同意的,由于缺乏犯罪的合意,也不能认为是阴谋。由此我们可以对阴谋犯下如此定义:阴谋犯是只要有一定的阴谋策划的行为,就可以构成犯罪,不需发生一定的犯罪结果,甚至不需实施使这一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我国刑法典中的参加恐怖组织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即属此类。

(二)行为犯之二:举动犯

所谓举动犯,是指行为人着手实施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某种犯罪行为就构成既遂的犯罪。这种犯罪既遂的特点是,只要行为人着手实施犯罪的客观要件的行为,不管事实上有没有造成危害结果,都构成犯罪既遂。例如我国《刑法》第295条规定的传授犯罪方法罪,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就构成犯罪的既遂。界定举动犯,首先要了解“着手”的含义。着手是指行为人开始实施刑法分则中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行为,是实行犯罪的开始,或者叫做起点。从犯罪构成性质上分析,举动犯大致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法律将原本为预备性质的行为提升到实行行为的犯罪;二是教唆、煽动性质的犯罪构成。

(三)行为犯之三:过程犯

在刑法分则中的一些行为犯,只有当实行行为达到一定程度,才能充足满足基本的构成要件。具体而言,在这种犯罪中,既遂形态的形成,有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例如在脱逃案件中,并不是只要犯人或人犯一开始脱逃,就构成脱逃罪的既遂,而只有当其逃离羁押机关的控制范围以后,才能以脱逃罪的既遂犯论处。过程犯是我国刑法对行为犯的规定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我们可以对其下这样的定义:所谓过程犯,是指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既遂不仅需要实行行为的着手,而且必须依靠行为的充分实施才能构成既遂的一类行为犯。

(四)行为犯之四:持有犯

持有型行为犯,是对我国刑法中所规定的“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持有假币罪”、“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等犯罪中的构成要件中的行为进行总结所得出的一类行为。当持有这种行为被刑法规定为某一种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时,已经包含了刑法对行为方式的选择,其成立犯罪既遂状态就不再需要其他的结果性条件,因而构成的是行为犯。因此,所谓持有犯,是指不需要行为人的持有行为对社会造成一定的危害结果,就可以认定该罪已经完成的行为犯。

行为犯相关词条

  • 数额犯

    数额犯,是指犯罪行为所涉及的数额是犯罪的构成要件要素之一,反映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

  • 转化犯

    转化犯,是指犯罪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或者其非法状态的持续过程中,由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转化条件,而使违法行为转化为犯罪或者是轻罪行为转化为罪重行为,并以转化后的犯罪或重罪进行定罪处罚的犯罪形态。

  • 实行犯

    实行犯,是指直接实施某一犯罪构成要件行为的人,该犯罪构成要件符合刑法分则的规定。

  • 同时犯

    同时犯,是指二人以上的行为主体同时同地侵害同一对象,但彼此缺乏共同犯罪故意的意思联络的行为。

  • 牵连犯

    牵连犯:指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数个犯罪行为,数个行为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或者原因与结果的牵连关系,分别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状态。且对于牵连犯,除我国刑法已有规定的外,从一重罪论处。

  • 身份犯

    在犯罪构成上犯罪主体被限定于具有一定身份的人才能构成的犯罪。(如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等)

  • 情节犯

    情节犯,是指以刑法分则中明确规定的“情节严重(情节恶劣)”作为基本犯既遂形态犯罪构成的定量因素的犯罪。

  • 结果犯

    结果犯是不仅要实施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

  • 危险犯

    危险犯,是指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定的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为既遂标志的犯罪。

  • 吸收犯

    数个犯罪行为,其中一个犯罪行为吸收其他的犯罪行为,仅成立吸收的犯罪行为一个罪名的犯罪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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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8 21:35: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