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是指在个人之间存在劳务关系的前提下,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活动自身受到伤害的,在提供劳务一方向接受劳务一方主张损害赔偿时,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问题 | 劳务派遣工作人员侵权责任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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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
![]() 一、概念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在劳务派遣工作人员侵权责任中承担替代责任的主体是用工单位,用人单位承担的是自己责任。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根据双方的比较过错的大小对内分担最终责任。 二、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三、法律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四、赔偿责任分担(一)用工单位首先承担侵权责任在劳务派遣的内部法律关系中,劳务派遣单位、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和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即劳动者)形成了铁三角法律关系。其中,劳务派遣单位是人才(劳动者)输出单位,用工单位是人才(劳动者)接收单位,被派遣的工作人员是在用工单位劳动、工作的劳动者。按照“谁用工,谁管理”的原则来看,用工单位权利也有义务对劳动者实施管理,当然,派遣单位也有管理派出人员的管理义务。但是,在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管理中,用工单位的管理显然更直接、更具体,因此,当劳动者损害他人权益时,用工单位理所当然应当对外(即对受损害者)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二)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补充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补充责任有一个前提,即其存在过错。如果在派遣过程中不在过错,则派遣单位不承担民事责任。 而且需要注意的是,劳务派遣单位承担的补充责任与赔偿责任是有重大区别的。赔偿责任是一种完全的责任,是一种过错责任。而补充责任则是一种不完全的责任,是建立在劳务派遣单位过错之上的分担责任。 (三)直接侵权行为人(劳动者)承担内部责任在民事侵权案件中,作为直接实施侵权行为的劳动者,如果实施了损害他人的侵权行为,其在案件中并不直接对受害者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而是由用工单位对外——对受害者承担民事责任;由派遣单位对外——对受害人承担补充责任(在派遣单位有过错的前提下)。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直接实施侵权行为的人劳动者不需要承担责任。 按照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者如果在劳动过程中,对他人实施了侵权行为,产生了损害结果,用人单位和派遣单位可以在向受害者承担民事责任后,向实施侵权行为的劳动者进行追偿。或者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按照公司章程或制度的规定,向实施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济责任。当然,劳动者所承担的这种责任,是用人单位经营管理中一种内部责任,与民事侵权案中的对外责任——民事赔偿责任是有很大区别的。 劳务派遣工作人员侵权责任纠纷相关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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