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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事实认识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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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事实认识错误的分类

    事实认识错误按照认识错误是否超出同一犯罪构成要件的内容,可以分为具体事实认识错误和抽象事实认识错误。行为人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不一致,但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的范围,称之为具体事实认识错误,如超出了同一犯罪构成,称之为抽象事实认识错误。实践中就具体事实认识错误如何进行分类,理论界有广义和狭义的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之分。广义上的具体事实认识错误认为行为人只要对客观事实发生错误认识,不管这种错误认识是否能够成为犯罪构成的事实,均属于刑法上的事实认识错误,从而将具体事实认识错误分为4类:一是对象认识错误;二是打击错误;三是行为认识错误;四是因果关系认识错误。狭义上的具体事实认识错误认为应当将错误认识不能成为犯罪构成的事实排除在外,按照此种观点将具体事实认识错误分为3 类:一是对象认识错误;二是打击错误;三是因果关系错误。如何对具体事实认识错误进行准确的分类其目的在于解决如何处理事实认识错误的问题,对那种错误认识不能成为犯罪构成事实的,不可能另行成立刑法上的犯罪,自然应当将其排除在错误认识的范围之外,没有必要在事实认识错误中加以考虑,如广义认识错误中的行为认识错误主要包括手段认识错误、工具认识错误,这种情况下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因素未得逞而成立未遂犯,其本质乃是故意犯罪的形态问题。因此,笔者认为事实认识错误可以分为两大类 : 一是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二是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又分为3类:一是对象认识错误;二是打击错误 三是因果关系错误。

二、 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原则

    事实认识错误是否会影响行为人犯罪性质以及应该如何处罚,在法学界目前主要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行为人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具体相一致时,才能成立故意的既遂犯 , 即具体符合说。另一种意见认为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只要在犯罪构成要件的范围内是一致的, 就可以成立故意的既遂犯,即法定符合说。

    笔者认为具体符合说认为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不是具体时即阻止故意的成立,缩小了故意罪的成立范围 , 存在显而易见的缺陷。例如甲欲杀害乙,事实却将丙当作乙杀害 , 按照具体符合说的观点,由于行为人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没有形成具体的符合,那么不能成立故意杀人既遂。但事实上行为人基于杀人的故意,客观上也造成死亡后果的情况下却不能以故意杀人既遂追究刑事责任,有违社会的一般理念。法定符合说认为只要侵害的是同一性质的法益或者在构成要件上相一致,当然成立故意犯罪既遂,行为人都要负故意的刑事责任,因此上述事例中则甲应当承担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于此,笔者认为法定符合说认为同一性质的法益具有法律上的同一价值,符合刑法对同等法益的平等保护原则,具有可取性,那么司法实践中处理事实认识错误时应坚持法定符合说。

三、 事实认识错误的罪责认定

(一)具体事实认识错误的罪责认定

    具体事实认识错误指行为人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不一致 , 但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结合上述事实认识错误的分类 , 笔者就具体事实认识错误如何处理进行分别阐述。

    1、对象认识错误。对象认识错误指的是行为就犯罪构成要件中的行为对象发生错误认识 , 其欲加害的对象与实际侵犯的对象不一致 , 如行为人误把甲当作乙加以侵害 , 但甲对象与乙对象同属同一犯罪构成性质。此种认识错误如何处罚 , 按照具体符合说的观点,此种情况下是应当阻却故意的成立。法定符合说认为此种情况下乙、 丙同具有刑法上的同等价值 , 即具有犯罪构成要件上的一致性,自然甲应当成立侵害的既遂。可见此种情况下 , 行为人的认识错误不影响故意犯罪既遂的成立,仍应当承担故意犯罪既遂的刑事责任。

    2、打击错误。所谓打击错误,或称行为失误、行为误差或者行为偏差,是指“认识之犯罪事实与发生之犯罪事实不相符合,而其不符原因,由于行为之实施有错误者”。如甲欲杀害乙,于是开枪射击,事实上造成了与乙同行的丙死亡。学者认为打击错误一般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只能出于一个行为。所谓“一个行为”是基于故意罪过对意图侵害的对象实施侵害行为 , 而不包括过失行为。第二,主观上必须同时具有数个不同罪过。所谓“数个不同罪过”是指异质的数个罪过, 即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而不可能是同质的数个罪过。第三,实际侵害的对象与意图侵害的对象不一致, 即实际侵害的对象既不是行为人意图侵害的,也不是侵害行为所指向的。第四,对实际侵害的对象,行为人主观上既不持有希望的心理态度,也未持有放任的心理态度,但必须具有过失。换言之,如果对实际发生的结果有故意的因素, 说明结果发生不违背其本意,则不发生打击错误的问题。第五,一行为必须同时触犯数个不同罪名。对此种认识错误如何处理呢 ?

    我国刑法理论认为根据法定符合说同一法益的保护原则应当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处罚时要注意区分两种情形 : 第一,如果实际被害人的身份、地位、与犯罪人的关系等没有发生影响犯罪轻重的变化时,犯罪人应像侵害了本打算侵害的人一样承担刑事责任; 第二,实际被害人具有身份、地位、与犯罪人的关系等不同于犯罪人原打算的对象, 如果这种变化属于加重情节,不应考虑; 如果属于减轻情节,则应考虑。但如果行为人侵害了原打算侵害的对象外,还侵害了另一个人,如何处理则存在一定的争议。有的认为如果甲的行为同时造成乙、丙死亡的情况下, 则应当数罪并罚。

    笔者认为此种情况下行为人客观上只实施了一个行为,虽然造成双重的危害结果,但应当排除并罚的可能性 , 实践中对此种情况进行处理应区分两种情况: 第一,如果行为人的行为由于打击错误造成了乙、丙任一对象的死亡或者造成乙、丙均死亡的情况下,按照法定符合说, 行为人自然应当承担故意杀人既遂的刑事责任,至于另外造成的危害结果属于加重处罚的情节; 第二,如果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双重的危害结果,但没有造成乙丙任一对象死亡的情况下,则按着想象竞合的原则进行处理,如造成乙轻伤,造成丙重伤,则行为人基于杀人的故意,客观上没有造成他人死亡,构成故意杀人未遂,同时行为人由于打击错误,造成丙重伤的危害结果,则成立过失致人重伤,但客观上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应当择重处断。

    3、因果关系认识错误。因果关系认识错误,指行为人在实施故意犯罪的过程中,客观上出现了行为所期望的危害结果 , 但造成侵害的因果进程与行为人所预想的发展过程不一致。因果关系的错误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 第一,行为人实施了两个行为,伤害结果是由其中一个行为造成的,行为人却误以为是由另一个行为造成的。比如 , 行为人意图杀害甲 , 在用暴力致其昏迷后,行为人以为甲已死亡,为隐匿罪证,行为人将甲抛下悬崖,致使甲摔死。刑法理论上对这种情况存在着较大的争议。

    笔者认为此种情况,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杀害他人的故意 , 客观上实施了杀人的行为,并且甲的死亡结果也确实是由他的行为所直接造成的,因此其错误认识并不能影响他的刑事责任,行为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第二危害结果的发生不是按照行为预想的进程来实现的。例如甲为杀害乙,用刀刺杀乙,乙因此死亡 , 但事实乙为血友病患者 , 系甲刺伤后流血过多所致。这种情况下,甲仍应当承担故意杀人既遂的刑事责任。笔者认为因果关系发生的具体情况并不属于行为人的认识范围,只要客观的危害结果与行为人的行为具有一定的密切联系 , 即使加入了其他的偶然因素也应当认定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二)抽象事实的认识错误的罪责认定

    抽象事实认识错误由于行为人的认识错误超出了同一犯罪构成性质,在处理时既不能以行为人的主观方面也不能以客观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进行片面的认定和处理,应当始终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即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是轻罪或者无处罚性 ,客观上是重罪,则注重审查是否存在与主观相对应的客观事实,如果没有则排除刑罚的可能性 ; 如行为人主观上是重罪,但客观行为为轻罪,则注重客观行为的审查 , 如刑法无追究未遂必要的情况下 ,则认定为轻罪的既遂。在司法实践中又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对构成事实的认识错误,在一般情况下应当排除行为人的可罚性。例如行为人误将他人名贵的花木当作一般的花木盗走。再如行为人误将他人掌握的财物认为是遗忘物而占有的,则不能成立盗窃罪,如果财物价值未达到侵占罪的数额则不承担刑事责任。

    2、对构成犯罪事实发生的认识错误,如果法律有处罚过失犯罪的规定,则行为人应当承担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例如 , 医生误将活人当作尸体进行解剖,这种情况下由于医生将活人与尸体发生错误认识,那么医生应当承担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

    3、对特定犯罪的事实认识错误,不排除其他犯罪构成的可能性。例如行为人将装有枪支的皮包当作普通的财物盗走,则仍应当承担盗窃罪的刑事责任,但对盗窃枪支的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

    4、对犯罪构成事实发生错误认识,客观危害具有不可罚性或者客观危害相对于主观期望较轻,则成立未遂犯。例如 , 行为人欲杀害乙,事实上却将一头猪杀害,则应当承担故意杀人未遂的刑事责任。

事实认识错误相关词条

  • 对象错误

    对象错误,是指由于行为本身的差误,导致行为人所欲攻击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但这种不一致仍然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仍然构成犯罪的行为。

  • 打击错误

    打击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意欲侵害的某一对象实施侵害行为,由于主观上认识或客观上的失误而导致实际侵害对象与其本欲侵害的对象不一致。

  • 错误

    错误在民法上指意思表示上的错误,即表意人为表意时因认识的不正确或者欠缺认识,以致内心的真实意思与外部的表现行为不一致。

  • 认识错误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后果和有关的事实情况发生了误解。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可分为两种:法律上的认识错误和事实上的认识错误。

  • 法律认识错误

    法律认识错误,也称违法性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或者应受怎样的处罚,有不正确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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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5:0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