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证据
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计算机及相关通讯设备为载体,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能够证明某事项或与某事项有关联的资料。
问题 | 非法证据排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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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非法证据排除的简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通常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侦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使用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在刑事审判中被采纳的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源自于英美法,于20世纪初产生于美国。 二、非法证据排除的确认历程中国在1988年9月参加的《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12条规定:“如经证实是因为受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和待遇处罚而作的供词,不得在任何诉讼中援引为指控有关的人或其他人的证据。” 在1996年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关于证据的条款也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六十一条又规定 :“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于2010年6月13日颁行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主要内容,对非法证据排除做了详细规定,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八),从立法层面上首次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国司法实践中治理刑讯逼供的科学证据体系基本形成。 三、非法证据排除的适用范围1、执法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制作的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 2、在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时制作或提查收集证据材料; 3、律师或当事人采取非法手段制作或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 4、执法机关以非法的证据材料为线索调查收集的其他证据。 四、非法证据排除的法律特征1、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主体。一般情况下,由非法证据取证过程中的受害者,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权提出排除非法证据。 2、提出排除非法证据动议的时间。传统的方式是在审判期间,更多的则采用在法庭审理前提出动议。 3、听审结果。由法官主持听审的,由法官作出裁决;不是由后来决定案件的法官,而是由较低级的司法人员主持的,由于其无权作出裁决,而只能作出建议。 五、非法证据排除的操作程序1、程序启动。在法庭调查过程中,被告人有权提出其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意见,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证据。 2、法庭初步审查。程序启动后,法庭应当进行审查。合议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没有疑问的,可以直接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调查;对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则由公诉人对取证的合法性举证。 3、控方证明。公诉人应当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证据,提请法庭通知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出庭作证,仍不能排除刑讯逼供嫌疑的,提请法庭通知讯问人员出庭作证,对该供述取得的合法性予以证明。 4、双方质证。公诉人举证后,控辩双方可以就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取得是否合法的问题进行质证、辩论。 5、法庭处理。法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合法性问题作出裁定:如公诉人的证明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能够排除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属非法取得的,法庭确认该供述的合法性,准许当庭宣读、质证;否则,法庭对该供述予以排除,不作为定案的根据。 六、非法证据排除的例外情形不适用情形 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适用于大陪审团审理。在美国联邦诉讼中还保留了大陪审团制度,由于大陪审团审理的结果并不是对被告人的最终定罪,所以不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2、善意的例外 。意指如果执行搜查、扣押的侦查机关本于善意相信自己执行的行为是合法的,纵然事后确认该搜查、扣押行为违法,则因此得到的证据不在排除之列,例外的可以被保留下来。 3、反驳的例外。一些非法的证据不能直接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但可以用来反驳被告人,证明其前后陈述的矛盾,降低其可被信任的程度。 七、国情不足遏制刑讯逼供是系统工程,无法指望单兵突破。因而更应以两个《规定》的出台为契机,进一步关注配套的制度和措施,让整个系统完善起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2010年5月30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要求对刑讯逼供取得的证言要排除,对非法获取的书证、物证也要排除,警察必须出庭作证,控方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和相应的证明标准,要求各级政法机关确保办理的每一起案件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赵作海案带来的显然不止是与佘祥林案一样的惊奇,不止是国家赔偿应该多少的喧闹,至少催生或者加速了两个《规定》的出炉。这两个《规定》可圈可点,但是,遏制刑讯逼供 不仅没有完,而且还只是刚开始。遏制刑讯逼供是系统工程,无法指望非法证据排除的证据规则单兵突破。 观念改变是第一步。“鱼和熊掌不可兼得”,美国当年推行“沉默权”的直接后果是,导致美国警方破案率从60%一下跌到40%。我们在接受保障人权的法治观念的同时,也要坦然地接受法治可能带来的弊端———例如一些案件因为证据和程序问题无法侦破。同时,也要抓紧研究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施时,可能带来的案件侦破上的新问题,比如不能再依赖于口供,而是要加大侦查的科技含量,更新侦查装备,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确保案件侦破率不会大面积滑坡。 就现实而言,遏制刑讯逼供需要做的事还很多。 数据统计显示,2005年到2009年6月,被判决有罪的17671名渎职侵权被告人中,判处免刑的9707名,宣告缓刑的5390名,合计占到85.4%。如在2007年9月,被误抓的秦三仔被三次吊打后,死在了公安局刑侦大队。施暴的湖南新田县公安局两名警察被判刑讯逼供罪,却免予刑事处罚,继续供职于公安部门。搞刑讯逼供,甚至弄出人命,不过免刑或者缓刑了事———这说明,在“命案必破”观念指导下,刑讯逼供所带来的收益还是远远大于成本。要遏制刑讯逼供,仅仅一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可谓势单力孤。 甚至在庭审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能否落实也是问题。赵作海案中,难道检察院、法院没有看出来是刑讯逼供并且证据不足吗?答案是政法委对案件进行了协调。现实中公安局长往往兼任地方政法委书记,因此政法委往往成为案件的实际决策者和实际上的地方最高司法官。譬如“赵作海”案中,检察院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但最终不得不屈从于政法委的压力。可见,如果没有一个完整的制度做支撑,如果我们的法院还不能独立审判案件,那么,在庭审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就很难落到实处。 遏制刑讯逼供之路漫漫其修远兮。两个《规定》的出台显属不易,值得欢呼和珍惜,因而更应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关注配套的制度和措施,让整个系统完善起来。即使这些配套措施的完善将比两个《规定》更艰难得多,也必须跟进,因为这是依法惩治犯罪、保障人权、依法治国的必由之路。 非法证据排除相关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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