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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股权转让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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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

股权转让纠纷是指股东之间、股东与非股东之间进行股权转让而发生的纠纷。它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纠纷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纠纷(即股份转让纠纷)两种情况。

二、股权外部转让的实体要件

外部股权转让必须符合两个实体要件:1、除转让方以外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2、股东会作出决议。这是关于公司外部转让出资的基本原则。该原则包含了以下三项内容:第一,以人数主义作为投票权的计算基础。我国公司制度比较重视有限公司的人合因素,故采用了以股东人数是否过半数同意作为计算标准,而不是按照股东所持出资比例为计算标准。第二,以除转让方以外的全体股东作为计算的基本人数,而不是包括转让方的全体股东的过半数。第三,须由股东会作出股权转让决议。

三、反对股东的购买义务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不同意股权外部转让的股东必须表明自己愿意出资购买,则视为同意转让。由于法律规定股东必须在同意和购买之间择一而为,所以这种购买实际上也是特定情形下的义务。由于《公司法》并没有规定作出同意的期限和逾期不作出表示的后果,因此实践中容易造成其他股东故意拖延,既不表示同意也不表示反对,使欲转让出资的股东丧失时机的情况。按常理表示购买应作出积极的意思表示,因此我们完全有理由把其他股东逾期不表态推定为不购买,此时可以适用《公司法》有关不购买即视为同意转让方将股权转让他人的规定。给公司其他股东设立多长的决定时间为宜,《日本商法》和《日本有限公司法》规定为两周,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规定为20日,根据我国有限责任公司的现状,兼顾股权转让各方当事人的利益,笔者认为可按以下程序进行:首先,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权应当向公司和其他股东告知拟受让人和拟转让价格条件。公司应当召开股东会征求其他股东的同意。公司未及时召开股东会的,拟转让股权的股东可以书面征求其他股东的同意,请求其在确定的期限内答复。请求答复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逾期未答复者视为同意。其次,公司半数以上其他股东不同意向非股东转让的,公司应当在股东会议结束之日或者请求答复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指定异议股东购买拟转让的股权。公司指定购买30日内,异议股东应当与拟转让股权的股东签订协议,其价格条件不能协商一致时,可以评估方式确定股权价值。公司半数以上其他股东不同意向非股东转让股权,但公司在股东会议结束之日或者请求答复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未指定受让股权,或者被指定受让的股东在公司指定30日内不与拟转让股权的股东签订协议的,拟转让股权的股东可以向非股东转让股权。

四、违反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规定的合同效力

公司章程是股东共同制定的有关公司组织与活动的基本原则。⑤对于公司股东违反公司章程关于股东转让股权的禁止或限制性规定而与他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章程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外转让股份可设定的限制,原则上不能宽于现行《公司法》第35条规定的条件,但向配偶、直系亲属、继承人转让股权的除外。与其他国家立法相比,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第三人转让股权所作的限制已失之过宽,若再允许章程作过宽的规定,不符合保持公司的人合性的客观需要。对于章程的各种限制性规定,要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进行合理性审查,防止有些章程对公司股权转让直接或变相作出禁止性规定。在实践中,有些公司章程规定的对股权转让的限制已实际造成了对股权转让的禁止,使股东无法转让股权。这种规定因违反股权自由转让的基本原则,剥夺了股东的股份转让权,应不具有拘束力。因此,司法实践中应掌握的原则是,允许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作出限制,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即应承认其效力。

五、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公司法》第36条规定:"股东依法转让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也就是说,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转让股权后,应办理公司变更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有人据此认为,公司变更登记是股权转让的法定要件,只要股权转让的行为未经过变更登记,就认为股权转让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另有人认为,根据《公司法》第36条规定,股东转让出资必须经过公司变更登记,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股东转让还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这两种登记都是公示的方式,都是股权转让生效的要件,缺少其中任何一项登记,股权转让的行为都不发生法律效力。

股权转让纠纷相关词条

  • 股份转让

    股份转让,指公司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他人的民事法律行为。

  • 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

    股份收购请求权纠纷属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列明的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案由之一。股份收购请求权是指公司股东大会基于资本多数表决就有关公司的重大行动作出决议后,持异议的少数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以公平价格购买其持有股份的权利。

  • 股权变更

    股权变更,是指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将自己的股权卖出、赠与、互易给其他个人使自己的股权增加或减少的民事行为。股权变更也包括股东将其部分的股权转让的民事行为。

  • 股权继承

    股权继承是指公司法规定的在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行使股东权利的制度。按照现行公司法,股权继承包括两层含义:1、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而并非只对财产权的继承;2、公司章程可以对股权继承做出特别规定,排除对股东资格的当然继承。

  • 公司转让

    公司转让是指,一家公司不需要解散而将其经营活动的全部(包括所有资产和负债)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转让给另一家企业(以下简称接受企业),以换取代表接受企业资本的股权(包括股份或股票等),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全部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企业整体资产转让原则上应在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全部资产和进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 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

  • 企业债权转股权合同纠纷

    企业债权转股权合同纠纷,是指因关于债权人将其对债务人所享有的合法债权依法转变为对债务人的投资,增加债务人注册资本的合同的效力、履行等问题而发生的民事争议。

  • 股权转让协议书

    股权转让协议是以股权转让为内容的合同,股权转让是合同项下债的履行。股权转让协议生效与股权转让生效时间是不一致的,股权转让生效是在协议生效之后。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就是转让股权,实质是处分其所有的股权。公司法第35条是对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作出了限制,这是对股东处分股权作了限制。

  • 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合同纠纷

    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合同纠纷,是指企业在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过程中,因向本企业的职工转让全部或部分产权,或者由职工买断企业产权,或者由企业向职工增资扩股等相关事项签订合同而引发的民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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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8 7:57: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