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辩护
指定辩护是指当刑事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在遇有法定情形时,人民法院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制度。
问题 | 拒绝辩护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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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拒绝辩护权的发展渊源拒绝辩护权指辩护律师在特定情况下有拒绝为被告人继续辩护的权利。所谓特定情况,其他国家的法律一般是指被告人有严重侮辱律师人格、侵害律师人身权之行为的发生。人格尊严是人身权的重要内容,律师人格尊严是律师正常执业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我国立法也赋予了律师拒绝辩护权,但在权利的设定上是不尽合理的。《律师法》规定:律师认为委托人隐瞒事实的,有权拒绝辩护。以认为被告人没有如实陈述案情作为律师拒绝辩护的理由,是与辩护制度、辩护律师的职责不相符合的。国家设立辩护制度旨在保护被告人辩护权的实现,律师辩护对于被告人行使辩护权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律师如以上述理由轻率地拒绝辩护,实际上是无视被告人的辩护权,会损害被告人的合法利益;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是独立的,其履行职责并不依附于被告人,即使在被告人没有如实陈述案情的情况下,律师仍可以根据案件事实和自己对法律的理解,提出被告人无罪、罪轻、减轻或免除刑罚的辩护意见。所以,认为被告人没有如实陈述案情不应是律师行使拒绝辩护权的前提条件,被告人有严重侮辱律师的行为才是行使这一权利的正当理由。且拒绝辩护须有程序限制,比如规定须经当地律师协会或所在律师事务所同意方能为之。律师同样应享有拒绝代理权,原理基本同于拒绝辩护权,被告人严重侮辱律师人格的行为是律师拒绝代理权行使的主要理由。 二、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3月17日修订) 第三十九条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9月2日) 第三十八条被告人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被告人具有本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1999年4月25日修订) 第五条律师担任辩护人或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依法独立进行诉讼活动,不受委托人的意志限制。第十六条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隐瞒事实的,或者委托人提出其他不合理要求,致使律师无法正常履行职务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律师由于以上事由解除委托关系,应经律师事务所主任或主任授权的负责人同意,并记录在卷。 三、拒绝辩护的种类辩护人是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维护其合法权益。辩护权能否拒绝?在怎样的情况下可以拒绝? 1.被告人拒绝律师《最高法解释》第38条:“被告人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被告人如果属于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第165条,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辩护的,对于应当指定辩护的,不予准许;其他情况可以准许,但被告人只能自行辩护。 2.律师拒绝被告人《律师法》第32条规定,律师接受委托后,发现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四、辩护、辩护权、辩护制度辩护是指刑事案件的被追诉人及其辩护人反驳对被追诉人的指控,提出有利于被追诉人的事实和理由,论证被追诉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减轻、免除处罚,维护被追诉人的程序性权利,以保障被追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辩护权是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专属的诉讼权利,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指控进行辩解,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项诉讼权利。 辩护制度是法律规定的关于辩护权、辩护种类、辩护方式、辩护人范围、辩护人责任、辩护人权利、义务等一系列规则的总称。 五、辩护人的概念和人数辩护人,是指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但是,在共同犯罪案件中,一名辩护人不得同时接受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作为他们的共同辩护人。 六、辩护人的范围刑诉法第32条: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下列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 (一)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 (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三)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五)本院的人民陪审员; (六)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七)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前款第(四)、(五)、(六)、(七)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律师法》规定,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七、辩护人的地位与责任 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依法独立履行职务,只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没有控诉的义务。 第三十三条修改为:“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司法机关。” 第三十五条修改为:“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拒绝辩护权相关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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