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
诉讼是人民或检察官请求司法官本着司法权作裁判的行为
问题 | 职权主义诉讼模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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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职权主义的概述职权主义是大陆法系国家所采用的一种刑诉结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是以审判官为中心,强调法官的主导地位,而不是提倡当事人在诉讼中的积极性的一种诉讼模式。职权主义对被告人诉讼权利的限制较多,其不享有沉默权并且应该无条件第接受国家侦控机关的讯问;侦控机关的侦查行为自由度较高并且享有广泛的权力;辩护方没有侦查权,被告人能够证明自己无罪或罪轻的证据只能请求侦查机关及审判机关进行收集;在起诉阶段,实行全卷移送主义,法官通过对一切证据材料的阅读决定是否正式启动刑事审判程序;在庭审阶段,法官积极主动地展开调查,控辩双方的对抗性活动弱化且由于法官的强烈倾向使得先定后审的可能性大大提高,因而控辩双方的对抗性活动实际上已变得没有多大意义。由此可见,在奉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大陆法系国家,侦、控、审三方紧密合作,法官地位没有得到有力的中立,被告人的权利更是没得到充分的保护。 二、职权主义模式的特点这种模式的特点是: 第一,审判机关在审判活动中有较大的权力,法院审理以法官为核心,法官对诉讼进程起主导作用,法官有权调查和收集证据。 第二,控方作用相对消极恶化,处于受指挥的被动地位,公诉人的控诉作用发挥没有当事人主义那样充分。 第三,被告方处于被处罚地位,辩护活动受到一定的限制。 职权主义诉讼以追诉犯罪为目的,强调国家机关的职权主义,尤其强调法官在审判中积极查明案件事实的作用,而忽视有关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主体地位和能动作用。其优点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保证了法庭调查的权威性。因为法官处于无利益冲突诉讼双方之外,为正确裁判,法官主动调查,其调查最具有权威性。第二,法官主动调查和核实证据,能节省时间,提高诉讼效率,有利于即使惩治犯罪。第三,在很大程度和范围内限制了个人的权利,法官积极主动行使控诉职能,极大发挥法官的主动性、重要性以达到追究犯罪、控制犯罪的目的。但是职权主义不足之处在于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权利,控、辩双方地位不平等。因此在这种刑诉结构下,侵犯人权,违背诉讼正当程序的现象时有发生。 三、在刑事诉讼中,两大诉讼模式的比较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和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各有特点,它们之间的关键区别在于控诉、辩护、审判三大诉讼主体发挥各自功能的方式不同。经过分析和总结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两种诉讼模式的特点和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在侦查程序上,两种模式的区别集中体现在是否承认被告方的侦查权和调查权上。在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中,法官主动依职权调查取证,犯罪嫌疑人仅属于侦查的对象,不具有侦查权,侦查是国家机关的专有行为,嫌疑人只有忍受国家机关侦查的义务。而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不承认侦查为国家机关专有,控辩双方当事人都是侦查主体,均有权各自独立收集证据。 第二,在起诉程序上,两种模式的区别集中体现在起诉裁量权的大小和是否实行起诉一本主义。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一般采取起诉法定主义,当事人对起诉标的无处分权,即在诉讼活动中采用不变更原则,案件一旦起诉到法院,控诉方不能撤回起诉,诉讼的终止以法院的判决作为标志(起诉一本主义)。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一般采取起诉便宜原则,当事人有权自由处分诉讼标的,即使在起诉后经被告人同意也可以撤回起诉(起诉变更主义)。 第三,在认罪答辩程序上,由于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原则上不承认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处分权,故不设认罪答辩,即使被告人承认有罪仍继续开庭审理,被告人被认定有罪是基于审判调查取证的结果而不是机基于被告人承认有罪的结果。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承认当事人双方对诉讼标的有处分权,不仅追诉人对起诉与否有自由裁量权,而且允许被告人承认起诉事实而服罪。因此,审判前只有一道认罪答辩程序,由被告人对起诉事实作承认与否的答辩,若承认有罪,则可以直接对被告人就其所答辩之罪处罚,这是被告人对诉讼标的进行处分的结果。 第四,在审判程序上,两种模式的主要区别在A.审判形式的不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由法官指挥,主持诉讼,一切程序性决定都由法官依职权进行,法官决定诉讼进程。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中,除法院决定审判日期外,其余的均由当事人推动诉讼进程。B.审判内容上的不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中法官处于积极主动的地位,调查取证完全由法官进行,是否有必要补充收集证据由法官决定,法院可以直接收集证据。当事人注意诉讼模式中,调查取证的权利义务全属当事人。法院无权干涉当事人的调查取证活动,法官在整个庭审活动中处于消极、被动的地位,法官只是判明证据的中立者。 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相关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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