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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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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委付的要件

  委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被保险人应在约定或者法定时间内,向保险人作出委付的意思表示,即委付通知。

  委付通知,是被保险人向保险人发出的被保险人放弃财产,交由保险人处置的提示。委付通知的方式、通知的期限,应当符合合同或者法律的规定。如果被保险人没有按时发出委付通知,除运费推定全损外,就丧失了向保险人请求全损赔偿的权利,而只能向保险人索赔部分损失。

  2、委付不得附带条件。

  设立委付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迅速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不确定的法律关系,如果允许委付附带条件,则徒增当事人之间纠葛,有失委付简捷之主旨。并且,如果允许委付附带条件,必然使本已复杂的委付程序更加复杂,因此,的各国海商法明确规定委付不得附带条件。我国《海商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委付不得附带任何条件。”

  3、委付应及于保险标的的全部。

  在推定全损发生后,被保险人如果决定委付,就应将保险标的的全部予以委付,不能一部分委付,一部分不委付。这样既能防止将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关系复杂化,又能防范被保险人仅委付对其不利的保险标的,从而导致显失公平的后果的产生。

  4、委付非单独行为,须经保险人书面承诺接受才能生效。

  被保险人发出委付通知后,并不当即成立生效,必须得到保险人的同意才能发生效力。在我国,保险人接受委付的通知须为书面形式,不承认默示或沉默。即便保险人在接到委付通知后采取了合理的施救措施,也不意味着保险人接受了委付,承担了全损赔偿责任。

二、保险委付的效力

  委付成立后,可委付的标的物的权力自委付的条件出现之日起开始转移,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物所有权,利益和义务必须同时接受。

  例:如船裂捞油所需的费用应由保险人承担,向第三方的求偿权应由保险人享受,处理标的时超过保险金的部分归保险人所有。如对第三人行使损害赔偿权,所得的收益无论超过保险金额与否,都应归保险人所有。

委付相关词条

  • 保险标的

    保险标的就是保险的对象,也叫保险保险标的物,它是保险利益的载体,是指保险人对其承担保险责任的各类危险载体。

  • 保险

    保险(insurance)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通常被用来集中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用于补偿被保险人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或对个人因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行为。

  • 海上保险

    海上保险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通过协商,对船舶、货物及其它海上标的所可能遭遇的风险进行约定,被保险人在交纳约定的保险费后,保险人承诺一旦上述风险在约定的时间内发生并对被保险人造成损失,保险人将按约定给予被保险人经济补偿的商务活动。

  • 推定全损

    推定全损:指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或受损货物残值,如果加上施救、整理、修复、续运至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其抵达目的地的价值时,视为已经全损。“实际全损”的对称。保险标的受损后并未完全丧失,是可以修复或可以收回的,但所花的费用将超过获救后保险标的的价值,因此得不偿失。在此情况下,保险公司放弃努力,给予被保险人以保险金额的全部赔偿即为推定全损。

  • 实际全损

    实际全损是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的可保利益发生全部毁损的情况,与推定全损相对应,是指货物全部灭失或全部变质而失去原有用途,不再有任何商业价值,即货物的全部损失已经发生或者不可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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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5:06: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