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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保证诉讼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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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保证的诉讼时效期间

当债权人向连带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内主张保证债权时,从该权利主张到达保证人之日起有关约定或法定保证期间将被依法解除,从而不再保留并对各方当事人不再具有约束力。此后,债权人对保证人的债权请求权从第一次主张之日起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并开始计算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即保证期间的法律功能转由普通诉讼时效来替代,这就是连带责任保证中“期间”与“时效”的转换制度。

当连带保证的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后,债权人直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才发生诉讼时效的中断,而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不发生保证诉讼时效的中断;但连带保证的诉讼时效期间虽主债的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而发生中止。

一般保证的诉讼时效期间

一般保证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债权人向债务人提起的诉讼之判决或仲裁之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一般保证的诉讼时效期间随着主债的诉讼时效期间中断而中断,这是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的一大区别。

一般保证的诉讼时效期间同样随着主债的中止而发生中止。

保证诉讼时效期间相关词条

  • 期间

    刑事诉讼中的期间,是指公安司法机关以及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分别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必须遵守的时间期限。也就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或者诉讼参与人在完成某些诉讼行为时应当遵守的法定期限。

  • 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也称“消灭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权利的制度。

  • 诉讼时效中止

    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诉讼依法暂时停止进行,并在法定事由消失之日起继续进行的情况,又称为时效的暂停。

  • 诉讼时效中断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该法定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的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 时效

    是指经过一定期限,对犯罪不得追诉或者对所判刑罚不得执行的一种制度,分为追溯时效和行刑时效。

  • 诉讼时效延长

    诉讼时效延长是指人民法院查明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确有法律规定之外有正当理由而未行使请求权的,适当延长已完成的诉讼时效期间。我国《民法通则》对于诉讼时效的延长也有明文规定,诉讼时效延长具有不同于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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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12:08: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