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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比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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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比例原则的内容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行政比例原则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一)目的性原则

  目的性原则,又称妥当性原则或适当性原则。这是对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的一种目的上的要求,即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必须能够实现其所宣称的行政目的,至少是有助于该行政目的的实现。如果行政行为与行政目的相悖,根本无法达到行政目的,则违反了行政比例原则的目的性原则。

  (二)最少侵害原则

  最少侵害原则,又称必要性原则、不可替代原则或最温和方式原则。这是对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的一种手段上的要求,即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不能超越实现行政目的的必要程度,也就是说,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有多种可供选择的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目的,行政主体应该尽可能采取对相对人损害最小的手段。正如俗话所说:“杀鸡焉用牛刀。”

  (三)均衡原则

  均衡原则,又称比例性原则、相称性原则或狭义的行政比例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干预不得超过所追求的行政目的的价值。这是对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的一种利益衡平上的要求,即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必须将行政行为所能够达成的利益与这个行政行为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侵害进行衡平,只有证明前者重于后者,才可以实施该行政行为,否则,则不能采取。正如俗话所说:“不能杀鸡取卵。”

二、行政比例原则的意义

  1.加强对行政裁量权的法律控制,提高行政裁量行为的可预测性,切实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合法权益。从上文的介绍可以看出,行政比例原则是专门针对行政裁量权而提出的法律原则。行政比例原则使行政机关在行使裁量权时的选择余地缩小到最小的限 度,有时甚至使行政机关的裁量缩小为零裁量。也就是说,尽管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享有裁量的余地,但实际上在具体的案件中,行政机关可以选择的行为方式只有一 种,因为只有这种行为方式符合行政比例原则。

  由于行政比例原则为衡量行政裁量行为的合法性提供了具体的评价标准,在具体案件中,行政机关应当做出什么样的决定,行政相对人可 以根据行政比例原则的具体要求进行评价,行政裁量行为的可预测性因此大大提高,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也因行政比例原则的最小侵害要求,得到最大的保护。 鉴于行政比例原则与行政裁量权之间的特殊关系,可以认为,行政裁量权的范围越大,行政比例原则的重要性就越大;法律对行政行为规定得越精确,行政比例原则 的重要性就越小。在法律不能对行政执法做出明确具体规定的情况下,行政比例原则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2.促进行政机关运用经济学原理分析行政法的自觉性,提高行政效率,使行政立法和执法切实发挥促进生产力发展的作用。尽管行政比例原则提供了可供操作的具体标准,但对于什么样的行政措施算是合乎比例的,仍然存在着一定的不确定性。经济分析是克服这种不确定性的方法之千,对行政比例原则中的“必要性”、狭义“比例性”等概念,可以从成本收益分析的角度考虑,因为这些概念包括了经济上的必要性和比例性的含义。一个不符合发展经济的必要性和比例性的行政措施,同样违反行政比例原则。从成本收益分析的角度来看,行政管理过程同时也是一个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制度安排和经营过程,存在着成本收益分析的需求和利益最大化的动力,行政效率之中包含了经济效率的含义。

  在经济学上,效率是指市场资源的配置、物品的分配所达到的不可能进一步改进的最佳的、均衡的状态。如果还存在着改进的可能性,即使经营者的利润很高,仍然是没有效率的。显然,经济学所说的“均衡性”,正是行政比例原则中所说的“比例性”。运用经济学的原理,能够进一步认识行政比例原则的内涵。“法律制度中的许多原则和制度最好被理解或者解释为促进资源有效率配置的努力”。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时,应当想到所确定或者确认的制度是否有利于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是否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执法者在执行法律时,应当将什么样的处理方式才是最经济的作为考虑的因素之一。最经济的行政措施,就是最具有效率的措施,也是最符合行政比例原则的措施。

比例原则相关词条

  • 公平、公正原则

    公平、公正原则,即要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违反此子原则就表现为歧视对待,相同情况,差别对待;不同情况,相同对待。

  • 合法行政原则

    合法行政原则是指法律规定行政机关的组织、权限、手段、方式和违法的后果,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并积极保证法律的实施。

  • 合理行政原则

    合理行政原则的主要含义是行政决定应当具有理性,属于实质行政法治的范畴,尤其适用于裁虽性行政活动。最低限度的理性,是指行政决定应当具有一个有正常理智的普通人所能达到的合理与适当,并且能够符合科学公理和社会公德。

  • 考虑相关因素原则

    考虑相关因素原则,即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时,只能考虑符合立法授权目的的各种因素,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违反此子原则就表现为该考虑的不考虑,考虑了不该考虑的因素。

  • 程序正当原则

    程序正当原则指行政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必须遵遁正当法律程序,包括事先告知相对人,向相对人说明行为的根据、理由,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事后为相对人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等。

  • 公众参与原则

    公众参与原则,即行政机关作出重要规定或决定,应当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特别是作出对行政相对人不利的决定,要听取他们的陈述和申辩——听证。

  • 行政法中的回避原则

    回避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高效便民原则

    高效便民是指行政机关能够依法高效率、高效益地行使职权,最大程度地方便人民群众。效率针对行政管理的过程,是办事速度方面的要求;效益则针对行政管理结果,要求以较少的行政资源投入实现行政管理目的,并且取得好的效果。

  • 便利当事人原则

    便利当事人原则,是指在行政活动中不增加相对人程序负担,处处替相对人着想,方便相对人到行政机关办理相关事宜。

  • 行政信息真实原则

    行政信息真实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可信,不能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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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5:3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