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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权责统一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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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权责统一原则简介

权责统一,就是指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的职权,实际上是赋予行政机关的义务和责任,行政机关必须采取积极的措施和行动依法履行其职责,擅自放弃、不履行其法定职责或违法、不当行使其职权,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及相关法规、规章将权责统一确定为一条立法原则,率先在制度建设上注重保证行政权力与责任的统一。尔后,随着依法行政理论与实践的发 展,一些行政法学的专家学者和政府法制工作者开始在理论上把权责统一作为依法行政的一条重要原则。国务院集中行政法学界专家学者的意见,总结政府法制工作 的实践经验,将权责统一作为依法行政六项基本要求之一,载入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和重视。由此可见,权责统一基本要求的最终形成,是依法行政理论与实践发展的必然,是中国行政法学由传统型向现代型转变的产物,是行政法治走向科学化和现代化的标志。

二、权责统一原则的基本概念

这里的“权”是指行政职权、“责”是指行政职责。权与责的前面有没有这个“职”字,其内涵外延是不完全相同的。 “职”字本身就是对权与责的一种规范和限制。如果笼统地说权与责,便可能衍生出一些并不统一的观点和行为来。只有在同一个行政主体的职能范围内,权与责才 必然是统一的;只因有了“职”的规定和限制,权与责才是具体化了的、有了明确的行政主体归属的、相互对应的行政权力和行政责任。在这个前提下,我们才应该 对权与责提出权责统一的基本要求。

三、权责统一原则的辩证关系

权责统一,不是人为的撮合和主观的臆造,而是对其本质属性的客观揭 示:首先,在现代民主法治条件下,行政权力源自人民主权,人民授予行政机关管理权,是为了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因此,所授之权同时承载着重大的责任。其 次,在“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政条件下,行政权力对于管理相对人来讲是行政职权,而对于管理相对人所归属的人民这个整体来讲则是行政职责。行政机关具有人民公仆与社会管理者的双重身份,而管理对象具有国家主人和管理相对人的双重身份。这在一定意义上直接决定了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的统一。再次,行政权力既是宪法、法律赋予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手段,又是宪法、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使用这些手段时应承担的责任,行政机关行权履责是同一个行为过程中的两种机制。总之,权责统一是行政权力与生俱来的本质属性,行政职责是行政职权不可分离、不可或缺的伴生物。法律授 予行政机关职权的同时,实际上已经赋予了行政机关义务和责任,可以说是权责同授;行政机关在接受授权的同时,也接受了义务和责任,亦是权责同承。行政职权 与行政职责不可分离,从一个角度讲是行政职权,从另一个角度讲就是行政职责,因而是一个统一体的两个对立统一的侧面。任何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时,都必须履 行相应的行政职责;在履行行政职责时,也应当享有行政职权。没有无职责相伴的职权,也没有无职权相伴的职责。职权可以保障职责的履行,职责又对职权的行使 进行监督制约。这样就能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权履责,做到依法行政。

四、权责统一原则的统一性

行政职权与 行政职责的统一性往往表现为一种应然状态,是行政法和行政法学所追求的理想化目标。而其实然状态则经常表现为二者的不一致性。或者由于滥用职权、滥用职 责,会因违法或不当,侵犯公民合法权益;或者不行使职权,不履行法定职责,导致公民合法权益的受损。因此,职权和职责的统一是一个动态过程。职权与职责的 统一和分离总是处于相互交错发展的过程之中。在这个过程中,权责的统一不断被打破,又不断在新的条件下实现新的统一,使权责统一的水平不断提高。这种矛盾 运动的过程,构成了行政权力的运作系统。懂得了这个道理,我们就要克服在权责统一问题上容易出现的盲目乐观、理想化责难、消极悲观、无所作为等思想情绪, 发挥主观能动性,努力掌握实现权责统一的规律,始终不渝地落实权责统一的基本要求,推进依法行政进程。

五、权责统一原则的义务责任

所谓行政职权是指行政主体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 社会事务时拥有和行使的国家行政权。所谓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必须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一般说来,法律只要对行政主体作出了明确授权, 也同时意味着对同一行政主体已经明确赋责,而不需再推究法律是否同时有赋责的文字表述。但是,由于旧的传统权力观影响的存在,也由于人们认识水平的差异, 在法律没 有用明确的文字表述来赋责的情况下,不同行政机关、不同工作人员对责任和义务的认识和把握往往会出现较大的差别,甚至会出现揽权弃责的消极现象。因此,一 方面,通过依法行政理论的学习教育,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深入掌握权责统一的观点,懂得每一项行政职权都伴随着相应的职责,这个职责具有与行政职权的行 权目的、权限范围、效力条件、时限要求、法定依据、运作程序相统一的特点,从而自觉遵循权责统一的基本要求。另一方面,在立法或制作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制度 建设中,要在授权的同时,尽量对法定行政职责作出明确而细化的规定,使不同类型、不同层级、不同职能、不同状态条件下的各种具体化的行政职权所对应的行政 职责都有明确具体的规定。这样,既便于行政机关依法履行,也便于监督主体依法监督,从制度上保证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的统一。

权责统一原则相关词条

  • 公平、公正原则

    公平、公正原则,即要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违反此子原则就表现为歧视对待,相同情况,差别对待;不同情况,相同对待。

  • 合法行政原则

    合法行政原则是指法律规定行政机关的组织、权限、手段、方式和违法的后果,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并积极保证法律的实施。

  • 合理行政原则

    合理行政原则的主要含义是行政决定应当具有理性,属于实质行政法治的范畴,尤其适用于裁虽性行政活动。最低限度的理性,是指行政决定应当具有一个有正常理智的普通人所能达到的合理与适当,并且能够符合科学公理和社会公德。

  • 考虑相关因素原则

    考虑相关因素原则,即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时,只能考虑符合立法授权目的的各种因素,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违反此子原则就表现为该考虑的不考虑,考虑了不该考虑的因素。

  • 比例原则

    行政比例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相对人权益的保护,如为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时,应使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内,保持二者处于适度的比例。在我国,行政比例原则在许多单行法律中也有所体现,如《行政处罚法》第4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4条规定:“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

  • 程序正当原则

    程序正当原则指行政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必须遵遁正当法律程序,包括事先告知相对人,向相对人说明行为的根据、理由,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事后为相对人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等。

  • 公众参与原则

    公众参与原则,即行政机关作出重要规定或决定,应当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特别是作出对行政相对人不利的决定,要听取他们的陈述和申辩——听证。

  • 高效便民原则

    高效便民是指行政机关能够依法高效率、高效益地行使职权,最大程度地方便人民群众。效率针对行政管理的过程,是办事速度方面的要求;效益则针对行政管理结果,要求以较少的行政资源投入实现行政管理目的,并且取得好的效果。

  • 便利当事人原则

    便利当事人原则,是指在行政活动中不增加相对人程序负担,处处替相对人着想,方便相对人到行政机关办理相关事宜。

  • 行政信息真实原则

    行政信息真实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可信,不能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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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12:25: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