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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外部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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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部行政行为概述

外部行政行为适用于社会行政等外部行政法律规范。法律对外部行政主体的资格有着严格的要求,当外部行政行为在符合法定条件下,可以适用行政复议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一个外部行政行为的主体可以是所有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其行为对象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外部行政行为所针对的是社会事项,属于一般社会职能。其法律依据是调整社会管理某一方面的法律、法规。其内容都是有关社会管理方面的关系,法律效果表现为影响行为对象人作为公民、法人或社会组织所享有的法律权利和义务。

二、内部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的区分

  区分内部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分析:

  1.行政行为所针对的对象与作出该行为的机关是否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或行政监察关系。内部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针对具有隶属关系或行政监察关系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行为,如果行政行为是针对没有这种特定关系的人作出的,则不属于内部行政行为。

  2.行政行为所约束的权益的性质。行政行为所涉及的如果是行政机关公务员所特有的权利义务,应当认定为内部行为;如果所约束的是一个普通公民的权利义务,则属于外部行政行为。

外部行政行为相关词条

  • 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以其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管理对象实施的制定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其行为形式体现为行政法律文件,其中包括规范文件和非规范文件。其本身是一个相对于“具体行政行为”的理论概念,行政诉讼法提出了“具体行政行为”后,理论上就更多地将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作为对行政行为的基本分类。

  •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赋予或确认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 内部行政行为

    内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内部行政组织管理过程中所作的只对行政组织内部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因而内部行政行为对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有重大的影响。

  • 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自由裁量行政行为,羁束行政行为的对称。指法律规范仅对行为目的、行为范围等作一原则性规定,而将行为的具体内容、条件、标准、幅度、方式等留给行政机关自行选择、决定而实施的行政行为。由于行政活动所涉及的社会情况纷繁复杂,行政法律规范规定得再详细也无法穷尽,因此,行政机关必须根据具体情况,灵活运用自由裁量的权力,才能有效地行使其行政职能。

  • 外部行政法

    外部行政法是指调整国家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针对后者权利义务的关系的法律规范。

  • 附条件行政行为

    附条件行政行为指主体实施的附有一定条件限制的行政行为。

  • 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依申请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只有在行政相对人申请的条件下方能作出,没有相对人的申请,行政主体便不能主动作出行政行为。

  • 不要式行政行为

    非要式行政行为,是指不需一定方式和程序,无论采取何种形式都可以成立的行政行为。

  • 负担性行政行为

    负担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实施的对相对人予以不利益或侵犯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又称不利行政行为或损益行政行为。例如对相对人的罚款、城市房屋强制拆迁等。

  • 授益性行政行为

    授益行政行为是指对相对人设定或确认权利或法律上重大利益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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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12:2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