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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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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登记的特征

  行政登记具有以下四方面特征:

  一是行政登记是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管理职能的行为;

  二是行政登记是依申请的单方行政行为;

  三是行政登记是羁束行政行为,是否给予登记,行政机关无自由裁量权,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行政机关必须依法受理并予以登记;

  四是行政登记的内容为相应的法律事实,主要是行政管理相对人有关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权利方面的法律事实。

二、我国登记行为的类型

  对登记行为的分类研究以我国《行政许可法》调整范围的确立为立足点,从而将登记行为归纳为许可与非许可两类。

  (一)许可性登记

  国务院法制办在起草《行政许可法》过程中,鉴于行政许可种类繁多,名称不一,为规范各类行政许可,特意将行政许可分为特许、许可、认可、核准与登记五类。其中,根据行政许可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稿第17条的规定,登记适用的事项包括:(1)法人和 其他组织设立、变更、终止等的认定以及民事权属等其他民事关系的确认;(2)特定事实的确认;(3)法律、法规规定适用登记的其他事项。但由于对涉及民事 关系确认的部分登记行为应否属于行政许可存在诸多分歧,《行政许可法(草案)》在保留上述分类的基础上,将纳入行政许可范围的登记行为限定为由行政机关确 立个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特定主体资格(第21条),草案的说明对登记的适用范围特别作了如下介绍:“鉴于对特定民事关系、特定事实的登记事项,在性 质、特点、程序、法律后果上不同于行政许可,因此,对这类登记,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草案规定不适用本法。”进而明确作为《行政许可法》所调整 的登记行为的主要功能在于确立申请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其特点是没有数量限制。 对于这五种分类,起草过程中一直存在不同的意见。考虑到目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尚在进行之中,对于行政许可的分类和各类行政许可的适用范围分歧较大,目前科 学分类的主客观条件尚未成熟,最后正式法律文本对行政许可的分类,采用了折衷的处理方法。一方面,取消了有关行政许可的分类的规定,法律中不再有特许、普通许可、认可、核准、登记等划分;另一方面,依然保留草案中对不同种类的行政许可的适用范围以及特别程序的规定。从立法原意与《行政许可法》的法律结构来看,仍然隐含有对行政许可的分类处理。依此立法本意与既定事实,我国登记行为可以概括为两类,即许可类登记与非许可类登记。其中,所谓许可类登记主要是指“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许可类登记属于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除具备一般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即公定力、 确定力、执行力等以外,其效力研究的特殊之处在于分析登记行为作用于私人权益的法律效果。根据法律效果的不同,行政行为可以分为命令性行为与形成性行为。 命令性行为是指对相对人的自由加以限制,附加其作为、不作为的义务,或者解除该义务的行为。形成性行为是指赋予相对人本来没有的特殊权利、能力及其他法律 地位的行为。鉴于“许可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将已经由法令或者行政行为赋课的一般禁止予以解除的行为。??特许是指为特定的人设定新权利,赋予其法律效力或 法律地位的行为。......”因此,一般许可属于解禁性的命令行为,而特许则属于赋权性的形成行为。根据我国目前法律规定与实践操作,一般商事登记目前主要采用放宽审查的准则主义,因而属于解禁性质的命令性行为,而“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人”以及事业单位与社团法人的登记则属于赋权性质的形成性行为,这种分类借鉴了民法中的概念和方法,强调主体意志与行为效果之间的关系。

  (二)非许可性登记

  1.作为事实行为的非许可登记。

  作为事实行为的登记主要有户籍登记、税务登记、 排污登记、暂住登记等等,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15条规定:“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城市暂住三日以上的,由暂住地的户主或者本 人在三日以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暂住登记,离开前申报注销;暂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这类登记行为具有如下特点:符合要件的登记行 为完成时,相对人的登记义务即告履行完毕。登记后,相对人的行为不以行政机关进行实质审查并作出意思表示为前提(即相对人无须行政机关的认同便可进行相应的活动)。登记的意义在于为行政行为的作出提供信息与事实依据。行政机关对登记信息进行事后审查,如判明该信息是虚假的,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2.作为法律行为的非许可登记。

  此类登记主要涉及对民事权属与民事关系的法律确认,如产权登记、机动车登记、婚姻登记、收养登记、抵押登记等。 国务院法制办关于《行政许可法疑难问题解答》中指出:“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对经济和社会事务的管理行为,不包括对民事权利、民事关系的确认。因此,产权登 记、机动车登记、婚姻登记、户籍登记、抵押登记等不是行政许可”。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这类登记行为可以分为两类:一类为作为法律行为生效要件的登 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5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 证书,确认使用权。”另一类为特殊效力构成要件的登记,如《担保法》第43条规定:“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根据该条规定,登记是动产抵押具有对抗第三人效力的构成要件。

  (三)两类登记的区别

  分析许可与非许可类登记,两者具有如下区别:

  1.是否存在事先预设的法律禁止。许可类登记存在事先预设的法律禁止,禁止相对人未经事先登记迳行从事某特定行为,相对人的行为依赖于行政机关对登记事项进行审查后作出的相应行政行为;而非许可类登记通常不存在预设的法律禁止,未经登记而为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义务。

  2.许可性登记为事前抑制,其目的在于通过预设法定条件以及事先审查,从而保障对公益的无害;而非许可类登记的目的则因其性质而各有不同,如产权登记的目的在于确保交易安全,婚姻登记的目的在于通过对私意行为追加公共意志的认同,以维护善良风俗。

  对于许可类登记行为而言,其行为属性无异于其他行政行为,虽然从应然的角度出发,有些事项(如一般商事登记)是否应当实行这种审批制度 仍存在诸多分歧,然而如同人的认识具有阶段性一样,制度的构建也受到阶段性发展的制约。从发展的趋势而言,随着国家管制的放松,许多许可类登记正逐步向非 许可类登记过渡,尤其是商事登记领域,除特许经营的事项以外,一般商事登记适用准则主义,以事后监督取代事前审批已经成为发展的趋势。

  但在许可类登记尚未分化到位的情况下,以现行法律规定为依据,分析我国登记行为的类型仍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行政登记相关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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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权属登记

    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 登记

    载入正式记录在名单上登记。

  • 不登记

    不载入正式记录在名单上登记

  • 申请登记

    申请登记是一种形式的登记,通常用于提供相关的信息和资料,以及要求特定的权利或义务。它的目的是将一件事物记录在案,以确保任何相关方可以查看到该信息。例如,申请人可以申请在政府机关或公司注册表中登记一项产品,以获得某种许可或特许权,或者申请登记商标,以便在市场中拥有独特的产品。

  • 登记机构

    用于登记的机关或者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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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12:4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