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海波嫖娼
2014年5月15日,北京警方获得线索,称在某酒店有人从事卖淫嫖娼活动。5月15日16时许,朝阳区警方配合刑侦总队民警在北京市朝阳区华威桥工大建国饭店楼下将将黄海波和一女子当场抓获。经审讯,黄海波对嫖娼一事供认不讳。2014年5月16日中午,黄海波被正式移送至拘留所,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5月31日,黄海波拘留期满,仍未被释放,被转为收容教育6个月。
问题 | 收容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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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争议1、与《宪法》(2004年)相抵触。《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收容教育期限六个月到二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和《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却规定由公安机关审查决定。 2、与《立法法》(2000年)相抵触。《立法法》第8条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 3、与《行政强制法》(2012年)相抵触。《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收容教育,是指对卖淫、嫖娼人员集中进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组织参加生产劳动以及进行性病检查、治疗的行政强制教育措施。”也就是说,将收容教育定位为一种行政强制措施。 4、与《刑法》不协调。《刑法》惩处的对象是犯罪行为,劳动教养惩处的是不足以追究刑事的违法行为。后者应该比前者轻,事实上却并非如此。罪罚不适当或者说过罚不适当。 5、与我国政府签署的国际条约不符。1998年10月中国政府签署了《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第8条第3款规定:“任何人都不应被要求从事强迫或强制劳动。”第9条第1款规定:“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除非依照法律所确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 该条约虽然未经全国人大批准,但是,政府签署也是一种某种程度的认可。 区分容教育常常与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相并论,因此有近似的地方而又有所区别。 1.收容教养收容教养制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8条“未成年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容教养”而设立的。 2.劳动教养劳动教养是依据国务院有关劳动教养相关法规的一种行政处罚,公安机关毋须经法庭审讯定罪,即可对疑犯投入劳教场所,实行最高期限为四年的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思想教育等一些列强制性处罚。劳动教养制度已经于2013年底被废止。 收容教育相关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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