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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任职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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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任职回避的范围

  任职回避范围的大小,直接影响到任职回避的实施和作用的发挥。如果将需要回避的亲属关系的范围定得过宽、过严,那么任职回避就会因脱离实际而无 法实施;如果将需要回避的亲属关系的范围定得过窄、过松,那么任职回避就会因未能全面限制具有某种亲属关系的公务员担任某些关系密切的职务而失去实际意 义。

  根据《公务员法》第68条的规定着,任职回避的范围主要涉及那些联系紧密,相互之间影响较大的亲属关系。即:

  (1)夫妻关系

  夫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生活为目的依法结合的伴侣。法律承认的婚姻关系的双方,互为夫妻关系。夫妻是已婚成年人的亲属群中的重要亲属,是任职回避的首要对象。

  (2)直系血亲关系

  直系血亲是指生育自己的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他们和自己有着直接的血缘关系,包括父母、祖(外)父母、曾祖父母、高祖父母、子 女、孙(外)子女、曾(外)孙子女、玄孙子女等。由于自然原因,直系血亲一般是指父母子女之间、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的关系。他们之间 联系紧密,相互之间影响较大,属于任职回避的范围。

  (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旁系血亲,是指具有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非直系血亲,但在血缘上和自己同出一源的亲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姐妹 之间(含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同源于祖父母的堂兄弟姐妹或者表兄弟姐妹之间;同源于外祖父母的姨表或者舅表兄弟姐妹之间以及不同辈份的叔、 伯、舅、姨与侄(女)、外甥(女)之间。属于上述范围之列的亲属亦应进行任职回避。

  (4)近姻亲关系

  姻亲是指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形成的亲属关系。姻亲可以分为三类:一是血亲的配偶,即自己的血亲的配偶,如直系血亲的配偶包括儿媳、女婿 等;旁系血亲的配偶,如兄弟之妻、姐妹之夫、伯母、姑父、舅母、姨夫等;二是配偶的血亲,即自己配偶的血亲,如配偶的直系血亲且配偶之父母、祖父母;配偶 的旁系血亲即配偶的兄弟姐妹、叔、伯、姑、舅、姨等;三是配偶的血亲的配偶以及血亲的配偶的血亲。前者如妻或夫的兄弟之妻,后者如儿媳之父母等。鉴于姻亲 的范围十分广泛,《公务员法》规定,需要进行任职回避的人员仅限于相互之间存在着近姻亲关系的公务员,而非所有具有姻亲关系的公务员。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公务员法》没有对“近姻亲”的范围作出明确的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和传统习惯,笔者认为“近姻亲”指配偶的父母和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一般与公务员的联系较为紧密,当属任职回避之列。

二、任职回避的程序

  公务员任职回避按以下程序进行:

  ①本人提出回避申请或者任免机关提出回避要求。

  ②按管理权限进行审核,需要回避的,予以调整。职务不同的,一般由职务较低一方回避;职务相同的,由任免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和公务员的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在本部门内无法调整的,与其他部门协商调整;与其他部门协商调整确有困难的,由上级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任职回避相关词条

  • 回避权

    回避权,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或勘验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及相关人员回避。

  • 回避原则

    回避原则是指审判人员具有法定情形,必须回避,不参与案件审理的制度。所谓法定情形,是指法律规定禁止审判人员参加对案件审理的情形。回避原则是保证案件获得公正审理的制度。回避原则有法定的回避情形,回避的适用范围,申请回避和作出决定的程序等内容组成。

  • 行政回避

    行政回避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其与所处理的事务有利害关系,为保证实体处理结果和程序进展的公正性,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请求,有权机关依法终止其职务的行使并由他人代理的一种法律制度。

  • 回避

    回避是指司法人员由于对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而不参加该案的侦察、审判等活动,目的是防止徇私舞弊或发生偏见,以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审理。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察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不参加与本人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的案件的审判、检察或侦察。

  • 刑事诉讼中的回避

    刑事回避是指与案件有法定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关系的人员及机构,不得参与该刑事案件的处理的一种刑事诉讼制度。刑事回避制度起源于古罗马的“自然正义”原则,历来被称为公正司法的“第一道防线”。

  • 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审判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应当主动退出对案件的审理,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也有权申请更换上述人员的制度。也有学者称,回避制度是指法律规定与案件或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特殊关系的审判人员,不得参加该案审判活动的一项诉讼制度。

  • 民事诉讼回避制度

    民事诉讼中的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出现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事由,依法退出民事诉讼活动的一种制度。

  • 行政回避制度

    行政回避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其与所处理的事务有利害关系,为保证实体处理结果和程序进展的公正性,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请求,有权机关依法终止其职务的行使并由他人代理的一种法律制度。

  • 公务回避

    公务回避是指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为了防止与某一公务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形的公务员直接或间接参与处理该公务,或者施加影响,而对其执行公务活动所作的限制。其目的在于减少不利因素的干扰,保障公务活动依法公正地进行。公务回避以任职回避为前提,任职回避的目的在于防止互为亲属的公务员在同一机关、部门或单位任职,以求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但仅有任职回避还不足以解决问题,因为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还是可能涉及到他本人或他的近亲属事务,公务回避即是针对这一情况而提出的。

  • 地域回避

    地区回避是对公务员任职地区进行一定的限制,即要求公务员不得在自己的本籍或原籍担任公职。我国自唐代开始就有地区回避制度,即所谓的“避乡”、“避籍”。地区回避的主要目的是通过限制公务员在本籍或原籍任职,尽量避免亲属关系对工作的干扰,为公务员提供一个好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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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5:46: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