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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保障性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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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障性住房的分类

不同情况的低收入家庭,对保障性住房有租赁与买卖的不同需求。
 
1、两限商品住房
 
即“限套型、限房价、竞地价、竞房价”。为降低房价,解决本地居民自住需求,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土地供应。目前情况来看,首批限价房规定:限价房的套型建筑面积全部为90平方米以下。
 
2、经济适用房
 
经济适用住房是政府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以政府指导价出售给有一定支付能力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这类低收入家庭有一定的支付能力或者有预期的支付能力,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经济适用房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经济性是指住宅价格相对于市场价格比较适中,能够适应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适用性是指在住房设计及其建筑标准上强调住房的使用效果,而非建筑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面积需要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中套住房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小套住房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3、廉租房
 
廉租房是政府或机构拥有,用政府核定的低租金租赁给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对廉租住房没有产权,是非产权的保障性住房。
 
廉租房只租不售,出租给城镇居民中最低收入者。在房价疯涨,经济适用房走入困境,百姓居住难的背景下,廉租房便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能成为了低收入家庭住房的“救命草”。据调查,廉租房户型设定是以一居室、两居室为主,建筑面积原则上按一居室套型建筑面积35平方米,两居室套型建筑面积45平方米,三居室套型建筑面积55平方米。三个项目中的三居都不高于55平方米,名副其实的“袖珍”小户型。
 
4、政策性租赁房
 
指通过政府或政府委托的机构,按照市场租价向中低收入的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可租赁的住房,同时,政府对承租家庭按月支付相应标准的租房补贴。其目的是解决家庭收入高于享受廉租房标准而又无力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这个概念正好被定格在新出炉的“租赁型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房以租代售,可以说是将经济适用房变成“扩大版的廉租房”。

二、保障性住房的含义

只有政府买单的才叫保障性住房。

世界各国将住房大多分为公屋或私屋。公屋——公共住房是由政府买单的保障性住房。包括无偿提供土地和建设性费用,也包括无偿提供土地补贴费用等方式,包括人头补贴或砖头补贴,补贴中包括减免税费或贴息,当然也包括直接的财政转移支付。政府提供的是居住权利的保障。

而私屋则为商品房。是私人拥有不享受政府买单优惠的自建或市场化的商品房。是私人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成本与建筑成本的财产权利。

三、保障性住房的意义

第一,保障性住房是政府必须承担的一项社会责任;

第二,保障性住房对于调节收入分配、遏制投机性财富转移具有重要作用;

第三,保障性住房对促进资源合理配置,经济结构合理调整发挥重要作用;

第四,保障性住房是国内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重要突破。


四、保障性住房的产权

配售的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由购房人和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对配售的保障性住房按份共有承购人产权份额按照保障性住房价格占购房时同地段相似的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的比例计算其他产权份额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所有购房人和政府各自的产权份额比例应当在购房合同中载明。

承购人转让保障性住房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承购人转让保障性住房后不得再次申请城镇基本住房保障。

五、保障房的申请条件

保障性住房的申请条件:

    第二十条 每一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只能申请购买或者租赁一套保障性住房,或者选择申请货币补贴。
 
已婚居民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住房保障。
 
第二十一条 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申请租赁保障性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申请的,家庭成员中至少一人具有本市户籍;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当具有本市户籍;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单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请受理日之前连续两年均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
 
(三)家庭财产总额或者单身居民个人财产总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财产限额;
 
(四)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本市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五)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提出申请时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享受住房保障;
 
(六)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廉租住房的,除具备上述(一)、(三)、(四)、(五)、(六)条件之外,还需提供市民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
 
本条例所称自有住房,包括已经合法登记的住房和虽未登记但有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以所有人或者共有人的名义拥有的住房。
 
本条例所称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第二十二条 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申请的,其全部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本市户籍。家庭成员的户籍因就学、服兵役迁出本市的,在就学、服兵役期间视为具有本市户籍;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当具有本市户籍;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单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请受理日之前连续两年均不超过本市规定的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
 
(三)家庭财产总额或者单身居民个人财产总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购买保障性住房的财产限额;
 
(四)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五)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申请受理日之前三年内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转让过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六)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购买过具有保障性质或者其他政策优惠性质的住房,但作为家庭成员的子女在单独组成家庭或者达到规定的年龄条件后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的除外;
 
(七)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单身居民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其年龄条件和面积标准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未租赁保障性住房且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可以申请货币补贴。
 
自有住房面积低于本市规定的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且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除第(四)项规定以外条件的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可以申请货币补贴。
 
货币补贴按月发放,补贴金额按照户籍人口数计算。
 
第二十四条 租赁保障性住房的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因经济原因缴纳租金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缓缴、减缴或者免缴租金。
 
申请缓缴、减缴或者免缴保障性住房租金的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本章规定的收入线标准、财产限额、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和货币补贴标准,由市主管部门会同人居环境、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等相关部门,每年根据本市居民收入水平、家庭财产状况、住房状况以及政府财政承受能力、住房市场发展状况等因素划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本章申请条件中收入和财产的构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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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9 23:1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