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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审判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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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监督权的客体

  我国审判监督权的客体是法院的审判活动,审判监督权的内容是对审判权的行使是否合法的监督。人民法院只有在诉讼活动中,在行使审判权时才能成为审判监督权的客体。人民法院作为审判监督权的客体范围应当是明确的:第一,从诉讼的性质来看,包括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 人民法院对所有案件的审判活动都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审判监督权的监督,任何忽视和否定对民事、行政诉讼的审判监督的观点,都是既没有理论根据,又没有法律 依据的。鉴于现行法律对检察机关的审判监督权都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如何对待检察机关的审判监督权,实际上是如何对待国家的法律问题。在学 术观点上允许存在不同的见解,但在司法审判活动中绝不允许以个人的好恶来对待检察机关的审判监督权,这是司法活动中人所周知的常识。第二,从审判程序来 看,一般来说,审判监督始于起诉,终于终审判决的作出,特殊情况下,延伸到再审活动和死刑复核活动(刑事案件)。也就是说,检察机关的审判监督既包括对一审审判活动的监督,也包括对二审、再审审判活动和刑事案件的死刑复核程序的监督。审判程序有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的区别,适用这两种审判程序的审判活动都应受到检察机关的监督。第三,从案件的性质来看,在刑事诉讼中,既包括对公诉案件审判活动的监督,又包括对自诉案件审判活动的监督以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审判活动的监督;既包括对公民和法人作 为原告提起的民事、行政诉讼审判活动的监督,又包括对民事、行政公诉案件审判活动的监督。第四,就审判的具体阶段或活动而言,既包括对人民法院法庭审理活 动的监督,又包括对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受理、审判前的审查与准备等庭下活动的监督。审判监督权针对的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各种活动,而不论这种权力行使采 取何种方式。第五,从监督的具体对象来看,既包括对人民法院审判程序是否合法的监督,又包括对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实体判决、裁定是否正确所进行的监督。

  总之,审判监督权是对审判权的监督和制约,人民法院的审判权是一个抽象的概括,包含着十分丰富的内容,由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的各种具体权力构成,所有这些权力都应受到应有的制约,以防止可能的滥用。因此,人民法院审判权的各种具体形式的运用都应是审判监督权的对象。

  审判监督权的客体是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人民法院的审判权是在审判活动中行使的,人民检察院的审判监督活动也以诉讼活动为依托,表现为 对审判活动及其结果的监督。参与诉讼活动的,不仅有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还有其他诉讼主体和参与人,这些主体的诉讼活动也可能违法,但是,审判监督权的 客体是特定的,不包括参与审判程序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这些人都不是审判监督权的客体。

二、审判监督权的权能

  审判监督权的权能可以概括为两项:“提出纠正违法意见权”和“抗诉权”。此外,对于审判人员在审判活动中有严重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已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也属于审判监督权的权能。

  有人主张,提起公诉、支持公诉也属于审判监督的范畴。提起公诉、支持公诉不是审判监督权的权能。首先,提起公诉、支持公诉不是从属于审 判监督权的概念,它们是公诉权的组成部分和行使方式,从属于公诉权。其次,公诉权属于法律监督权,审判监督权也属于法律监督权,它们彼此平行、独立,不能 混淆。公诉权的监督客体是触犯刑律、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公民或单位,监督的目的是代表国家将被告提交法庭审理。审判监督权的客体则是行使审判权 的人民法院,监督的目的是保证审判权依法行使,以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最后,将提起公诉、支持公诉作为审判监督权,既会导致逻辑的混乱,也会混淆监督的对 象,影响法律监督权体系的完整与和谐。

  1.提出纠正违法意见权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人民检察 院组织法》第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由此可见,其一,“提出纠正违法意见”是法律明确授予检察机关的审判监 督权;其二,“提出纠正违法意见”主要用于对诉讼活动是否合法的监督,在人民法院的审理活动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时,人民检察院有权采取这一措施。

  “提出纠正违法意见”是有广泛适用范围的权力,对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的下列行为, 人民检察院均有权提出纠正违法意见:(1)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的活动违法的;(2)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管辖不符合法律规定的;(3)人民法院违反法定 审理和送达期限的;(4)法庭组成违反法律规定的;(5)开庭活动违反法律规定的;(6)法庭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7)侵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 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权益的;(8)审判人员徇私枉法的;(9)法庭审理中所作出的有关程序问题的决定不当或者违法的;(10)审判活动中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行为。

  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违法意见,可以用口头的形式,也可以用书面的形式,但为了保证监督的效果,多以书面的形式进行。根据刑事 诉讼法有关规定的精神,凡是以书面形式提出纠正意见的,人民法院必须回复纠正违法的情况。人民法院收到书面纠正意见不予回复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督促其回 复。

  纠正违法意见的通知可以在审判程序中随时提出,便于对审判权的行使进行及时的同步监督。

  2.抗诉权

  抗诉权是指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职权通过诉讼程序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要求进行改判的权力。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抗诉权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进一步的监督。

  抗诉权的对象是人民法院作出的“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法律规定以判决和裁定“确有错误”作为提起抗诉的理由,与对当事人提起上诉理 由的规定之间有重大差别,体现了立法对国家审判权和审判监督权两种相互关联的重要权力的配置原则和目的,一方面,赋予审判机关充分的审判权力,要求其履行 正确行使权力的职责,维护审判权的权威;另一方面,为防止审判权的滥用,赋予检察机关以审判监督权,并要求检察机关认真对待、正确行使审判监督权,以维护 审判监督权自身的严肃性。根据法律的要求,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确有错误,钰『可以成为检察院提起抗诉理由的,可以归纳为事实认定错误、法蕉 I律适用错误和诉讼程序错误三方面,具体说来包括:(1)认定蓉I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有罪证据确实充分而错判为无罪圣1的,或无罪判有罪的; (3)重罪轻判,轻罪重判,量刑不当的;霎l(4)认定罪名不正确,一罪判数罪,数罪判一罪,影响量刑或蒌I者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的;(5)免予刑事处 罚、适用缓刑错误l的;(6)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7)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 的。

  无论是对一审未生效裁判的抗诉(也称第二审抗诉,简称为二审抗诉),还是对生效裁判的抗诉(也称审判监督程序抗诉,简称为再审抗诉), 对人民法院都有明确的效力。第一,凡是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必须对该案进行二审或再审(尤其是再审)。第二,二审抗诉的提起,具有阻止一审 判决和裁定生效、执行的效力。二审后,无论人民法院驳回抗诉、维持原判,还是直接改判,或者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基本上都达到了使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审 判,纠正错误,维护法律统一实施的目的。再审抗诉权是人民检察院审判监督权的突出体现和保障。再审抗诉针对的是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它的提起,能够引起审判监督程序的发生,使人民法院撤销或变更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和裁定,达到维护判决和裁定的权威性、稳定性,维护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的目的。

  与“提出纠正违法意见权”相比,抗诉权是效力更高的权力,也是对审判权进行监督的最有效的措施。判决是人民法院对诉讼的实体问题作出的决定,在刑事诉讼中 表现为对被告人是否有罪、犯什么罪以及如何适用刑罚等问题的决定。裁定是人民法院对有关诉讼的程序问题和部分实体问题所作的决定。首先,判决是人民法院代 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具体结果,一经作出,既标志着实体问题的解决,也标志着程序审理的结束。裁定在诉讼的任何阶段都可作出,也对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有着十 分重要的影响。抗诉权的行使可以在审判程序的终点或审判程序的重要阶段,对审判权的行使进行有效的监督。其次,抗诉有更加明确的法律效力,可以阻止第一审 判决和裁定的生效,可以针对生效判决提出,它对审判权的监督更为有效。最后,它是对“提出纠正违法意见权”的必要“救济”。在司法实践中,有时会出现人民 检察院依法提出的正确纠正意见不被接受的情况。这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1条规定的精神,如果纠正意见是针对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违法行为提出,人民法院 不予接受并进而作出判决或裁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3.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

  人民法院的审判权不可能由法官集体行使,总是要通过审判人员在审判活动中的具体行为来实现的。因此,审判人员的行为是否合法,将直接影响着审判权行使的方向和结果。如果审判人员对个人利益的追求和放纵影响到其职权行为,就会滥用职权,导致枉法裁判。从这个意义上讲,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也是审判监督权的具体要求和表现。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不同形式和程度,严重违法的,需要给予纪律或行政处分,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建议。如果审判人员的徇私枉法、贪污受贿情节严重构成犯罪,则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有关案件管辖的规定,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

审判监督权相关词条

  • 审判权

    审判权,是指法院或司法机构对诉讼进行聆讯和审判的权力。

  • 审判监督程序

    指有监督权的机关或组织,或者当事人认为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发动或申请再审,由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再审的程序。

  • 检察监督原则

    检察监督原则是人民检察院在对生效裁判提出抗诉或对生效裁判、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提出检察建议的一种原则。

  • 民事诉讼审判监督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即民事再审程序,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人民法院认为确有错误,对案件再行审理的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只是纠正生效裁判错误的法定程序,它不是案件审理的必经程序,也不是诉讼的独立审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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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5:23: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