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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担保物权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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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物权竞合的构成要件

  (1)同一担保物上同时存在数个不同种类的担保物权。

  所谓同时,不是指担保物上曾先后存在过数个担保物权,而是指在实现担保物权时,在担保物上多个不同种类的担保物权并存。

  (2)各个担保物权不为同一人。也即数个不同的担保物权所担保的不是同一个债权。

二、担保物权竞合的法律规则

  1、“时间在先、权利在先”的基本原则;

  2、“登记优先”原则;

  3、“公示要件完备效力均等”原则;

  4、“法定优先”原则。

三、担保物权竞合的种类

  担保物权的竞合包括抵押权与质权的竞合、抵押权与留置权的竞合、质权与留置权的竞合。

四、担保物权竞合时的实现

  1.抵押权与质权竞合时的实现

  二者的竞合一般只在标的物是动产时才发生,即动产抵押权与动产质权的竞合。其实现的一般规则是,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但是,协议生效的抵押权而当事人又未为抵押权登记的,则质权的效力优先于抵押权。

  2.抵押权与留置权竞合时的实现

  二者的竞合仅表现为动产抵押权与留置权的竞合,其实现的一般规则是,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3.质权与留置权竞合时的实现

  其一般规则是,谁占有标的物,谁优先受偿。应当注意的是,抵押权、质权与留置权可能同时发生竞合。

五、担保物权竞合效力的确定

  在确定担保物权竞合效力问题时,各国一般都有具体的归责。但根据物权法的原理,可以抽象出担保物权竞合效力确定的一些基本原则。

  (一)法定担保物权优先于约定担保物权

  法定担保物权优先于约定担保物权为物权法上的原则。法律直接规定某种担保物权的产生条件,一般是出于一些政策原因和对特定法律的保护。并且因为其构成要件和效力都已为法律明确规定,比起约定担保物权来更加容易为第三人了解。因此,法定担保物权一般优先于约定担保物权。

  (二)已公示的担保物权优先于未公示的担保物权

  公示公信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未公示的担保物权无法为第三人所知,为了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和稳定交易秩序,一般法律赋予已公示的担保物权更高的效力。而且,这也可以从另一方面督促当事人主动及时履行公示手续。

  (三)善意取得的担保物权具有较强的对抗效力

  善意取得制度意在保障交易安全,平衡善意第三人和所有人之间的利益。善意取得制度对质物和留置权竞合的效力以及在质物、留置物上设定抵押权的效力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四)成立在先的担保物权一般优先于成立在后的担保物权

  根据权利在先原则,成立在先的物权,有优先于后成立物权的效力。先成立的物权压制后成立的物权,后成立的物权若有害于先成立的物权,后物权将在先物权实行时被排斥。因此,在竞合的多个担保物权都已满足公示要件或者都不具有对抗第三人效力时,成立在先的担保物权一般优先于成立在后的担保物权

六、担保物权竞合的案例分析

案例一:担保物权竞合

  基本案情:

  2010年7月,李某为了解决经营过程中的资金短缺问题,用自己价值30万元的奥迪轿车作抵押担保,与银行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由银行贷款给李某20万元,贷款期限为3个月。双方在车辆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后,银行给李某发放了贷款20万元。在经营过程中,由于资金周转不畅,李某又将奥迪轿车质押给张某,在张某处借款10万元。同时,李某和张某约定车辆由张某使用,抵消借款利息,但必须保证车辆完好无损。张某在使用过程中,由于酒后驾车,不慎将车辆撞到护栏上,被拖到修理厂进行修理,费用为3万元,张某没有支付,汽修厂将奥迪轿车留置。

  银行在贷款到期后向李某追要借款时,得知抵押物在汽修厂,便找到李某和汽修厂,要求取车,并告知以车抵贷事宜,协商无果。银行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李某偿还贷款20万元及利息,并对抵押物奥迪轿车享有优先受偿权。张某和汽修厂便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参与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的奥迪轿车抵押给银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质押给张某,并将奥迪轿车交付给张某,张某将奥迪轿车交于汽修厂,该厂 依法行使留置权,因此,李某与银行的抵押借款合同、李某与张某的质押借款合同、张某与汽修厂的留置权,均不违反法律规定。《担保法解释》第七十九条规定: “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汽修厂的留置权优先 于银行的抵押权,银行的抵押权优先于张某的质权。据此判决:(1)李某偿还银行的贷款20万元及利息,李某偿还张某借款10万元;(2)由张某偿还汽修厂 的修理费3万元;(3)奥迪轿车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支付汽修厂的修理费,再支付银行的贷款,若有余额再支付张某的借款。

  案例分析:

  本案例是一个典型的担保物权竞合的问题。依据我国《物权法》和《担保法》的规定,担保物权基本存在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三种形式。担保物权既有优先效力,又有追及效力。优先效力可以打破债权人平等原则,追及效力又威胁交易安全。尤其是同一担保物上存在多个担保物权时,不仅关系复杂,而且容易产生冲突。本案例就是一辆奥迪轿车上存在着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冲突。

  担保物权竞合的主要情形有:

  1.抵押权与质权的竞合:是指在同一担保标的物上存在抵押权和质权的情形。抵押权与质权的竞合表现为:(1)在同一动产上先设定抵押权,后设定质权,使先后两个担保物权发生竞合;(2)在同一动产上先设定质权后又设定抵押权。

  2.抵押权与留置权的竞合:是指在同一担保标的物上存在抵押权和留置权的情形。留置是指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权与留置权的竞合发生在动产范围内,表现为:(1)抵押权在先,留置权在后。如抵押人在抵押物上设定抵押权后,将抵押物交第三人修理或者运输,因抵押人未能清偿修理费、运费,该第三人依法将修理、运输的财产留置。(2)留置物所有人在其财产被留置后,以该留置物为标的向他人设定抵押,使同一标的物上存在两种担保物权。

  3.留置权与质权的竞合:是指在同一担保标的物上存在留置权和质权的情形。因为留置权的标的物是动产,所以留置权与权利质权不会发生竞合问题,而与以动产为标的物的动产质权经常会发生竞合问题。

  担保物权竞合发生后,处理的法律依据为《担保法解释》第七十九条。

担保物权竞合相关词条

  • 意定担保物权

    意定担保物权,是指以当事人的意思而设定的担保物权,主要有抵押权、质权、让与担保等。

  • 法定担保物权

    法定担保物权,是指法律规定的在一定条件下当然发生的担保物权。此种担保物权只需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即当然发生而不问当事人的意思如何。主要有留置权、法定优先权和法定抵押权。

  • 约定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的解释权属于合同约定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合同协议,双方当事人可以就担保物权的解释权事宜自行协商,或者提交有管辖权的法院解决。

  • 担保物权人

    担保物权人是指在担保合同中,为此次担保行为出资提供担保的一方。其承担的主要职责是以担保物权的形式对债务人的债务行为负责,以确保债务人按时履行债务义务。担保物权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等。

  • 责任竞合

    由于某个法律事实的发生,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关系遭到破坏,由此使受害人享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并且这些权利之间发生冲突的法律现象。

  • 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是指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债务人或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将特定的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 担保物权竞存

    担保物权竞存是指同一财产上存在数项担保物权,且其效力存在相互冲突的现象。当两个以上的担保物权并存于同一财产上,而该财产的交换价值又不足以清偿所有主债权时,数个担保物权之间的效力便发生了冲突,引发了哪一个担保权利应该优先实现的问题,即担保的竞存。换言之,这一概念既表明了数项担保物权并存于一物之上的客观现象,又隐寓了数项担保物权之间的效力争优或相斥的冲突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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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7:2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