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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订约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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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订约定金概述

定金是以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在担保法理论上,根据定金担保目的的不同,可以将其区分为订约定金、成约定金、解约定金和违约定金。

  订约定金又称为立约定金,是指为担保合同的订立而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定约定金是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为适用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二、订约定金的成立要件

  订约定金的特点是,其法律效力的发生与主合同是否发生法律效力没有关系。凡在意向书一类的协议中设定了订约定金,其法律效力自当事人实际交付定金时就存在,在其所担保的订约行为没有发生时,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当事人就要实施定金处罚。

  1、订约定金是要式合同,其成立须以书面形式明确

  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确买家给付的金钱是定金而非其他。若书写为订金、意向金、诚意金等,则其性质在一般情况不能认定为定金。若虽然书写为订金、意向金,但约定的处理方式符合定金规定的,可以从其约定以定金之法律关系处理。

  2、订约定金是实践合同,当事人须在买卖合同签订前实际交付定金,订约定金合同方成立。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且交付时间当于本约签订之前。实际交付数额少于或多于书面约定之金额的,以实际数额为准。

三、案例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

  案由:本案上诉人李某曾委托上海某中介公司挂牌出售位于上海市一区自有房屋一套。被上诉人王某于200412月与该中介公司签订《意向金收据》一份,该《意向金收据》中约定的主要内容有:被上诉人拟购买该中介公司居间介绍的并向中介公司支付购房意向金1万元。后李某不愿出售该房屋并归还了王某1万元意向金。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追究李某的违约责任,按双倍返还的约定返还剩余1万元。一审支持王某诉请,李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王某的请求。

  争议焦点:

  (1)上诉人在房屋买卖的过程中是否存在违约行为?

  (2)上诉人是否应当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责任?

  法院判决:

  一审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意向金收据》系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被告在确认书中承诺,若其违约,应双倍返还意向金。且《意向金收据》中记载的内容和主体均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当事人理应按约定严格履行各自的义务。因此一审认为被告不履行曾确认的义务,违约的事实清楚。

  二审认为,《意向金收据》及确认书的记载虽证明双方对意向金转为定金达成合意,但对双方定金合同成立的合意不成立,故上诉人的违约行为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因而也不应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责任。

  法理分析:

  本案中所说的意向金转为定金,当属订约定金。订约定金所担保的内容是:为签订合同而进行的磋商行为。理由是:签订意向金当时,双方意思表示还未一致,仍需继续协商一致。很明显,此时约定的定金若无特别约定,它只能是个订约定金。约定订约定金,只要履行协商义务即可,并不一定要最终签订合同,只要乙方没有拒绝协商,就不能使用定金罚则。即:因意思表示不能一致,致使合同签订不能,责任该由谁承担?此中情况下,如果认为支付方可以要求接受方双倍返还定金,那么接受方也就可以没收定金――因为谁也没有拒绝订立合同,只是协商不一致,不存在一方违约的情况。定金担保的义务已经履行,则不可以再适用定金罚则。

  案件分析

  本案中,首先,双方之间不成立定金合同。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完整的意思表示的合同应记载当事人的名称、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本案双方订立的《意向金收据》中,仅概括地规定了交易内容而对房屋的具体情况、房价款的确定方式、付款方式、付款时间,房屋交付的条件及日期,房屋产权过户登记的办理时限等合同成立应具备的主要条款均未约定,因而不能完整的表达双方的意思表示,因而该《意向金收据》不构成定金合同。

  其次,违约行为界定的前提是定金合同或者定金条款的成立。只有在定金合同或者定金合同成立,当事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才能够成事实上的违约。

  再次,违约前提不成立,且被上诉人并未有将意向金作为定金支付给上诉人的意思表示,综前述,上诉人不存在违约也不应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责任。

  在实际操作中,因对合同条款无法达成一致,买卖双方最终未能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除非一方存在恶意违约情况,否则意向金应予返还。业内人士认为,如果意向金协议中只对购房价格、房屋状况作了简要约定,上下家对付款时间、付款方式、房屋交付及过户登记等其他主要条款产生分歧,并导致合作最终未能签订,上下家均不存在违约情况,交易的失败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

订约定金相关词条

  • 立约定金

    立约定金,也称订约定金,是指合同订立之前,为确保合同的订立,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给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6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 定金

    定金是指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给付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给付方,接受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接受方。

  • 成约定金

    成约定金,是我国《担保法解释》明文规定的定金的一种,指作为合同生效要件的定金。作为合同成立要件的定金。

  • 履约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履约定金是指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交付定金,作为双方当事人履行主合同义务的担保方式。

  • 定金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定金责任是指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 定金担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定金担保是指债权人以一定的金钱来保证债的履行的担保,定金担保实际上是物的担保的一种特殊形态。

  • 定金罚则

    根据《担保法》第89条规定,定金罚则是指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 违约定金

    违约定金,是指交付定金的当事人若不履行债务,接受定金的当事人可以予以没收的定金。我国担保法第8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本条所规定违约定金,符合违约定金的基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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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9:4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