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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夫妻一方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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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一方财产的内容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并结合审判实践,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应当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
1、一方的婚前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是指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一方婚前财产可分为以下四类:
(1)个人所有的财产,如工资、奖金,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资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权利,如一方婚前取得的债权等。
(3)婚前财产的孳息,包括个人财产婚前孳息和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
(4)一方婚前以货币、股权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现为另一形态的财产。
婚前财产的界定时间为双方结婚登记之日,结婚登记前双方分别所有的财产归一方所有,结婚登记日后一方单独获得或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特别约定外,作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药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这种因人身权受到侵害所获得的损害赔偿费用,因其具有严格的人身性质,是用于保障受害人生活的基本费用,只能作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得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例如某男被汽车撞伤,下肢瘫痪,经人民法院判决,获得10余万元赔偿金,用于医疗、购买轮椅、护理等目的,这些费用直接因身体损伤 而发生,也都是直接用于损害的治疗和 因残疾而产生的特定消费。因此,该10余万元赔偿金只能归受害的一方即某男个人所有,其妻不得主张以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在实践中,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费用除医疗费和残疾人生活补助费外还有其他各项费用。如精神抚慰金、一次性工伤辞退费、交通补助费、营养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假肢安装费、抚养人生活补助费等。对这些费用不能因为本项未具体列举出而排除在夫妻特有财产范围,也不能仅仅以是因身体受伤害获得的费用 而一概认定为夫妻特有财产。此种情况,费用比较高有必要咨询专业律师,并且收集相关证据。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遗嘱或赠与合同均体现了遗嘱人或赠与人强烈的个人意愿,均具有很强的人身性。
如果遗嘱中或是赠与合同中注明是赠与两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这时才可以分割。否则就是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
4、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婚姻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属夫妻一方的财产。”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谓归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是指夫妻在日常生活中一方特别需要而购买的生活用品或另一方在日常生活中不方便或者不适宜使用的生活用品大致包含以下内容:
(1)一方从事职业所必须的财产,但价值较大的除外。
(2)夫或妻所获得的奖品。
(3)具有人身性质的保健费、保险赔偿金等。
(4)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等。
(5)国家资助优秀科学工作者的科研津贴。
(6)一方创作的文稿、手稿、艺术品的设计图、草图等。
(7)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金、用人单位发放的再就业补贴、提前退休补贴费、吸收劳动力安置费等。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应包括夫妻一方从事职业、工作和业余学习、兴趣、爱好等专用的财产;一方具有人身性质的补助金、福利财产、人身保险费、伤残费、保健费等;一方在社会贡献中所得的荣誉奖品、奖章等;双方约定为个人所有的财产。

二、夫妻一方财产的处理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条是关于夫妻一方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自动 “充公”的规定。婚前财产之所以应确定为个人财产,主要在 于这种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与婚姻无关,配偶一方对此无任何贡献。对于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只有对方在婚后对其投入劳动或者投资,在婚后所增值的部分才能 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原来关于婚前财产只要经夫妻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经过一定期限就可以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既不符合婚后所得共同制的原理,也无令人信服的理论依据。一方的婚前财产,由于婚姻所具有的伦理性,当然应该让另一方无偿地使用。但尽管夫妻结婚时间较长,一方婚前财产也不能成为共同财产,让 对方共同享有所有权,否则这是对公民婚前个人财产所有权的严重侵害,容易使有的婚姻当事人滋生不劳而获的思想。需注意的是,根据本条规定,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6条关于夫妻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经过一定时间后转为夫妻共同财产的 规定,不再适用。
如果当事人另有约定,根据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人民法院在审理有关财产纠纷时,应按照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进 行处理。这样才能适应我国家庭财产状况日趋复杂化、多样化 的趋势。

三、夫妻一方财产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九条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三条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夫妻一方申请对配偶的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损失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 (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6、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7、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8、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9、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分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四、夫妻一方财产案例

案例

甲男与乙女于2007年登记结婚,未生育子女。婚后,甲男出售自己位于郊区的婚前房屋,并用该房款购买了市中心总价为20万的房屋一套,产权登记在甲男自己名下。乙女用自己的婚前住房公积金账户上的58000元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2012年,甲男将该房屋以600000元的价格出售,其中包含婚后购买的家具电器估价约10000元。
2013年,乙女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双方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其中包括甲男出售市中心房屋所得的增值收益。
法院判决:甲男与乙女感情破裂,经多次调解无效,故准予双方离婚。甲男购买市中心房屋其目的是用于居住,并非投资,故其出卖房屋后的增值部分为自然增值,应归甲男个人所有。房中同时转让的家具电器系婚后陆续购买,故总价中10000元家具电器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用于房屋装修的58000元是从乙女婚前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支出,认定为乙女的个人财产。考虑到房屋装修折旧的因素,甲男需支付乙女房屋装修补偿款53000元以及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5000元。

案例的分析

甲男虽然是在婚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位于市中心的房屋,但其购房款的来源是出卖了甲男的婚前财产。因此,甲男的婚前财产只是从原来的房产转化为货币,又从货币转化为房产,其性质依然是甲男的婚前财产,该房屋仍属甲男所有。甲男出售该房屋时,由于房价上涨的市场因素而获得丰厚利润,该收益属于自然增值,此增值部分应属于甲男所有。《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也明确了孳息和自然增值的个人财产属性。何为自然增值呢?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自然增值,是指该增值的发生因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的变化而致,与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的协作劳动、努力或管理等并无关联。甲男出售房屋时价格上涨而获得的利润明显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市场行为作用的结果。关于乙女的装修款部分,虽然《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但前提是该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婚前取得的部分依然为个人所有。但是桂律师提醒大家注意,在装修款部分,应适当考虑折旧的因素。最后,家具电器部分为婚后夫妻陆续添置,明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财产相关词条

  • 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受我国《婚姻法》调整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

  • 夫妻财产制

    是指夫妻在夫妻婚前或婚后均未就夫妻财产关系作出约定,或所作约定无效时,依法律规定而直接适用的夫妻财产制。

  • 约定夫妻共同财产

    约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婚姻当事人通过协议形式,对婚前、婚后财产的占有、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关系终止时的财产清算等事项作出约定的一种财产制度。

  • 夫妻个人财产

    夫妻个人财产是指在离婚时必须要理清的、属于夫妻一方个人的财产,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离婚时不分割。

  • 法定财产制

    夫妻间的财产关系是婚姻关系的一项重要内容,新修订的婚姻法对这一关系做了重要的补充和完善-明确规定了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方式,完善了原有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内容。本文仅就修订后的法定夫妻财产制作一个大致的分析。

  • 夫妻

    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依法结合的伴侣。

  • 夫妻财产制种类

    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种类主要包括一般共同财产制、限定共同财产制、分别财产制等。

  • 约定夫妻财产

    约定夫妻财产,是指夫妻对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夫妻婚前债务、婚后债务的清偿,婚姻关系消灭时财产的清算等方面达成一致意见的行为。

  • 婚前财产

    婚前财产是指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管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是有形财产还是无形财产,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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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9 17: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