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约财产
婚约财产是指男女双方在相识恋爱期间,以结婚为目的而进行地事先约定的而从对方获得数额较大的财物。现实中多以彩礼或赠与的形式出现,在双方不能缔结婚姻时,财产受损的一方有权请求对方追还财物。我国婚姻法有关司法解释已经对能否返还彩礼的情形做了规定。但对于恋爱中互赠财物或者订婚时互赠彩礼,由于我国婚姻法没有规定这类纠纷如何解决,所以实际审判过程中各个法官根据不同的认识得出不同的裁判,缺乏统一的定性和处理标准。
问题 | 夫妻共同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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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夫妻共同债务,在性质上属于连带,即夫妻双方各自对同一债务负全部给付义务。对此,婚姻法第41条明确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即表明夫妻共同债务为法定连带责任。就对外效力(人的权利)而言,债权人对于夫妻一方或双方可同时或先后请求全部或部分给付,非因清偿或者债务免除或者连带之免除,夫妻双方的连带责任并不因夫妻离婚而消灭。 婚姻当事人双方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负有连带责任,这是因为: 1、夫妻双方本来就是同一债权的共同债务人,不论债务人之间的内部关系如何变化,对债权而言,他们都必须共同承担债务的清偿责任; 2、债务人婚姻的风险是债权人不可能预知的危险。离婚只是债务人内部关系的变化,就整个民事活动环境而言,这是相对方无法预料也不应该知道的事。因此,夫妻双方对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并不因离婚而改变; 3、夫妻财产是共同债务的全部担保。由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是债务的担保,对夫妻共同债务而言,不论是夫妻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均应是债务的财产从而构成对该债务的担保。因此,我国法律明确规定要求夫妻对共同债务负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 夫妻共同债务的推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是否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人难以知晓。为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基于夫妻婚姻关系的连带性,应当推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时,应注意把握以下问题: 1、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双方名义所负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债权人在债权债务关系成立时知道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即债权人明知夫妻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其个人债务,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3、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三、夫妻共同债务及个人债务的界限(一)夫妻共同债务民法中的债依据债务关系的当事人约定或者依据法定产生,享有权利的一方称为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一方称为债务人。按照债务承担,债分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属于由夫妻承担连带责任的连带之债,也就是为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由夫妻共同来归还,即使在夫妻离婚后也由夫妻共同归还。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这些: 1、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2、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 3、因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4、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欠的债务; 5、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6、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7、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为付有法定义务的治病,主要指为夫妻双方的父母、因为年老、患病不能维持生活,而夫妻一方对其有有“扶养”义务的父或妻的兄姐,丧失父母的(外)孙子女。即使是妻子借款为自己的父母治病,而作为丈夫应当对这笔债务承担归还责任,而不因为岳父母不是亲父母为由不承担债务。 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包括亲生子女、养子女、经过配偶同意生育的人工受精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但不包括无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一方的非婚生子女、一方和他人通奸所生的子女、一方擅自收养的“子女”。 其他应当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一般是:经过夫妻双方同意的赠与、经过夫妻双方同意的支付对非法定抚养、赡养、扶养人的生活医疗费用所导致的债务。比如经过夫妻双方同意借款捐助一个没有抚养关系的孤儿等等,这种债务如果不经过夫妻双方同意,在离婚时候这笔债务由夫妻一方承担(但不得对抗善意的债权人)。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而继承获得的财产如果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那么因为继承而产生的债务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被继承人指明遗产只给予夫妻一方的,遗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因继承产生的债务也属于夫妻个人债务。同理,因赠与、遗赠等也同上。 (二)个人债务1、从债权人的角度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的共同债务,一般情况下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即使夫妻离婚后对债务的偿还有约定比例,但是对债权人而言,他有权找夫妻任何一方要求归还债务。但是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债权人只能找债务人的夫妻一方归还,不能要求夫妻共同承担债务: (1)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 比如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借款协议中明确约定由债务人一人单独承担债务履行责任的,视为债权人放弃要求债务人和其配偶共同偿还的权利。但是如果书面协议中的债务人的署名只有债务人一人,而协议中并没有明确约定债务人一人单独承担债务履行责任的,还是由债务人及其配偶共同承担债务。 (2)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 即:“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第三人的这种明知应当是由债务人夫妇来举证。 (3)婚前个人债务由个人承担,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这笔债务是用于该夫妻的婚后生活的,比如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有房屋的购买、婚房的装修、婚礼的开支、夫妻共用的家用电器及贵重物品的购买、用于债务方配偶的疾病治疗、债务人夫妻婚后共同生活的日出支出等。 2、夫妻内部约定 除了上述两种情况外,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在非债务的夫妻一方在对外承担了配偶的债务后,如果属于如下情况的,可以在已经离婚的等情况下要求配偶归还,也就是说夫妻双方内部如何进行债务分担。 (1)非债务方的夫或妻在夫妻双方可以在离婚协议,或者在夫妻财产协议中约定由各方承担各自的债务。 (2)根据《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以下情况下引起的债务由夫妻中的债务人独自承担: A、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B、未经夫妻协商一致,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赡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C、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济活动,而其收入也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D、一方都由其个人使用的不合理开支所负的债务,比如一方的吸毒、嫖娼、赌博、赠与、请客因此引起的债务。 如果是在离婚诉讼中进行债务分担,由不是债务人的配偶一方负举证是否属于个人债务。 四、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1、夫妻双方或者一方的收入能满足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日常生活需要是指夫妻双方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必须事项,包括日用品购买、医疗服务、子女教育、日常文化消费等。 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9条“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所需范围负债的,应认定为个人债务,但下列情形除外……”,因此,夫妻一方或双方要否定夫妻共同债务的事实,需证明其收入可以满足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日常生活需要的费用,可以根据各地平均生活消费水平来认定,如果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的收入远远高于当地平均生活消费水平,除非债权人有证据证明负债所得的财产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经营所需,可认定为个人债务。 2、夫妻已经分居,且各自经济独立。 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借款的债务性质,需依据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定本质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作出认定。如果夫妻一方能够举证证明双方已经分居并且各自经济独立,该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需要,可认定为个人债务。 3、借款用于购买个人财产。 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究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需要判断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如果举债人向第三人借款系用于购买个人财产,另一方没有分享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可认定为个人债务。比如,夫妻一方借款购买房产,另一方在办理房产声明放弃共有权并且有档案可查,那么购买该房产所负的债务就属于个人债务。 4、该债务不是用于夫妻双方应履行的法定义务或者道德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规定:“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如果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借款向上述人员提供资助,应为个人债务。当然,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作为消极事实,无法用证据来证明,需要法官根据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作出判断。 对于以上观点,各地法院并没有形成统一的观点,有法院认为根据《婚姻法》第19条第3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务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的规定,夫妻一方不能举证证明债务属于上述两种情形的,就应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比如《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第28条规定,即使举证该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法定抚养义务,也不能免除另一方的偿还责任,但能证明该债务属于赌博等非法债务的除外。因此,有些债务在夫妻内部分担时作为一方的个人债务,但对外应当共同偿还。 当然,以上举证责任的分配,是针对债权人与债务人夫妻之间的外部法律关系而言。对于夫妻离婚时债务的内部分配来说,需要由举债方证明该债务系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即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经营所负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相关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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